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标 签】车船税代收代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9﹞168号

【发文日期】2009-11-25

【实施时间】2009-11-2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代扣代缴

注释:

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11﹞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规范代收代缴行为,省局制定了《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第四条 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税机动车应按照《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少收、

多收、不收车船税,对异地号牌(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州)车辆未完税的,一并在办理交强险时按我省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

第六条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计算:

(一)当年应缴税款的计算

1、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

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3、其他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4、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

(二)往年补缴车船税的计算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三)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

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税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七条 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应向纳税人索取以下证明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前次车辆完税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录入厂牌型号和车架号码。

购买交强险前已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证明的地税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同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九条 保险机构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 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凭《吉林省车船税免税证明》原件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不代收车船税,但要将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证明的地税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同时将免税证明原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证明及报销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二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辆发生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纳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