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合规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保险 专业代理
机构
规范保险 兼业代理
机构
• 明确准入条件; • 完善退出机制; • 设置相应罚则。
规范保险代 理从业人员
• 个人保险代理人:明确主体概念、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完善管理制度; •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明确主体概念、规范人员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一、新规基本情况——显著变化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显著变化: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设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
一、新规基本情况——出台意义
《保险法》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共同构建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
个人
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 保险代理业务,即保险营销员。
专门从事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主业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如银行。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从事销售、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二、新规主要内容解读——基本概念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在前期 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进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强后续管 理,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认真做好服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 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
一、新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解读
一、新规基本情况——制定背景
2015年
2018年7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起草工作启动
第一次征求意见
2020年4月
2020年11月
2021年1月1日
第二次征求意见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印发
实施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管理规范及要求散见在 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 准不统一的问题。为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 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1月23日印发了《保 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
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 •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明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 加强分支机构管控; • 理顺后置审批流程; • 提升最低注册资本。
一、新规基本情况——保险中介监管制度文件
统领
主干
规范性文件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法》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 《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 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
接受委托,专门从事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 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 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二、新规主要内容解读——合作资质
二、新规主要内容解读——合作资质
法条 解读
保险兼业代理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机构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授权后,可以开展保险代理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分支 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负责该区域全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事宜。
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 《关于印发<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
一、新规基本情况——生效时间及废止文件
废止文件
生效文件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2021年1月1日
•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0﹞144号);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法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在注册登记地以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七条
解读
1、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 专业代理公司,可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代理业务,但须在当地设立省级分公司。
2、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仅可在注册登记地区域代理业务。
提示
提示:各级机构在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前,建议对代理公司进行资 质审核,核查其营业执照,掌握代理公司法定经营区域,如属于区域性代理公司, 仅可在区域代理公司保险业务,如属于全国性代理公司,则需确保在公司25家省 级分公司区域已设立省级机构,以防范合作风险。
二、新规主要内容解读——基本概念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 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 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 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 从业人员300万人。
机构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
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
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保险代理
人监管规定》进行规范调整,与《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保持了一致。
2
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 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
3
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