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的风险与防控_基于生物多样性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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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12.12
转基因生物的风险与防控
——基于生物多样性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研究
作为一项新兴的现代生物科技,转基因技术不仅能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而且对解决世界范围内粮食危机、生态环境危机等人类社会问题具有一定意义,因此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并获得积极推广。但是,利用转基因技术而产生的转基因生物具有异于传统生物的全新特性,本身存在某些潜在的不确定性,对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可能产生危害。随着越来越多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融入人类生产、生活,转基因生物安全备受关注,国际和国内立法纷纷规定针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进口、运输、销售、消费等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对其所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害的处理。
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
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野生生物物种的生存。转基因生物本身融合了优质的生物基因,生存力和竞争力明显会超过原始的野生生物物种,当转基因生物释放到生态环境中,可能威胁到这些野生物种,甚至会排挤某类传统物种的生长,最终导致该生物种群的没落。
转基因生物具有诸多优良的特性,适应性、生存性更强,将其释放到与其他物种竞争的环境中去,可能破坏自然界平衡的食物链,威胁到更多的生物群落发展,给生物多样性带来灾难性破坏。另外,如果转基因生物的基因通过漂移等方式与其他种类的生物杂交,便会产生性状更优的另类生物,破坏原有生态平衡,加速其他物种的灭绝。例如,加拿大的转基因油菜地中出现的“超级杂草”,便是经基因漂移而与近缘物种杂交形成,具有更强的抗药性,直接损害了农业种植环境。
二是存在基因污染的潜在威胁。转基因生物所特有的优质基因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如果放任其在自然界扩散,足以影响到其他生物的进化。当这些生物的外源基因向近缘野生物种或者其他物种转移,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生物遗传多样性,进而破坏大自然的基因库,造成物种间的混杂紊乱,这就是基因污染。对这个问题最有力的佐证是墨西哥玉米事件。作为玉米的故乡,墨西哥存在大量不同品种的野生玉米,为保护玉米的多样性,墨西哥政府规定不允许在本土种植转基
因玉米。但是,2002年墨西哥公布由环境与资源部、国家生态研究所和国家生物多样性委员会联合提交的研究报告,确认墨西哥玉米品种已遭到转基因玉米的基因污染。墨西哥玉米事件说明,基因漂流、逃逸产生的污染可能冲击生物多样性。另外,基因污染的危险性还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环境污染。一般而言,传统环境污染的形成及污染物扩散具有相对确定的范围,并且大部分污染随着时间的推移,危害会逐渐消退。但是,基因污染产生的影响具有持续性、扩散性和不可恢复性,受到基因污染的生物因生物体自身的不断繁殖与进化而成为持续性的对生物多样性的灾难,最终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三是可能威胁目标生物以外的非目标物种生存。转基因生物的高抗药性、抗虫性和自身品质的优化能够更好地实现生物生长,从而解决粮食等社会问题。不过恰恰是转基因生物这一特性,对非目标物种将造成伤害。所谓对非目标物种的伤害是指在一个生态系统内,利用转基因技术产生的优质、高产和抗虫、抗草、抗病毒、抗逆境等各种抗性的转基因生物在攻
2012年世界环境日期间,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内容。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蕴含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同时对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乃至生态系统平衡具有潜在风险。应当坚持控制与发展原则,将转基因生物应用放在可控的范围内。
■ 文 / 闫海 燕晓静
观点观察思考
观点46
击或消灭自己的特定目标时,间接、无意伤害到系统内其他生物,从而引发的生态风险。例如,大面积种植植入Bt杀虫基因的抗虫棉必然会使棉铃虫等目标害虫大量减少。但是,从自然生态循环的角度看,这也使得对Bt杀虫基因具有抗性的虫类因棉铃虫的减少而大肆繁殖,危害棉花生长。同时,目标害虫的减少会切断原有食物链,必然影响到以其为食物的昆虫的数量,排挤传统自然生物的存在。
四是可能引发物种逐步单一化危机。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的动植物作物品系是抵御未知的灾害和环境变化的优良生物,这除了归功于数千年人类不断实践的积累,还在于大自然这个丰富的野生基因库。然而,随着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和商业化,丰富的生物品种日益消减。农民基于对高产的渴求,无视生物多样化的要求,盲目种植或养殖更具竞争力、生产性的转基因生物。大规模单一品种生物的生产会影响到基因库的更新和丰富,使生态平衡处于危险边缘,将威胁到人类未来的粮食与食品保障,使人类可利用的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越
来越少,直至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
另外,单一植物的大规模种植,也令
其所携有的杀虫基因由根部浸入周围
土质,影响土壤里细小生物,以及土
壤环境的发育,产生对生物多样性更
隐蔽、更具潜伏性的危害。这些都将
直接威胁到人类粮食安全。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
国际社会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理的立法主要是《生物多样性公约》
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生
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次将生物遗传资
源保护纳入国际法,将生物多样性保
护作为人类共同的关切。要求缔约国
应采取相应规制手段,管理和控制由
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应用中
可能对生态和人类社会造成的不利影
响,对于可能危害本区域生态环境和
生物多样性的物种要谨慎引入,做好
预防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生
物安全”的概念。
1995年第二次《生物多样性公
约》缔约国大会通过第II/5号决定
以拟制议定书,并于2000年通过《卡
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议定书》是一项多边环
境协定,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体
健康而控制和管理转基因生物体越境
转移、过境、装卸和使用。《议定书》
要求任何活性转基因生物首次引入前
必须获得进口国的事先知情同意,以
确保进口国不受到活性转基因生物潜
在危险的损害。在得到进口国事先知
情同意的前提下,进口国也可要求出
口国对所提供的活性转基因生物以科
学为依据,进行风险评估并承担费用,
避免在引入活性转基因生物后因各方
面条件不适合而产生负面效应。即使
转基因生物成功引入,也必须根据规
定对其予以明确标识,以说明其转基
因特性。此外,国际社会一直考虑详
细拟订关于转基因生物造成损害的赔
偿责任和补救的规则,经过7年的谈
判后,2010年在日本名古屋缔约方
会议通过一项称为《卡塔赫纳生物安
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
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的国际协
定。补充议定书通过一项行政性办法
来解决一旦由于越境转移的转基因生
物给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造成损害时采取的应对措施。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
建构
我国已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内立
法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基本要求。
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
例》),是我国首部关于转基因生物安
全的法规。《条例》规定对转基因生
物安全评价、标识等制度,其中标识
制度体现我国与国际立法在相关领域
的融合。我国转基因安全立法起步较
> 随着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和商业化,丰富的生物品种日益消减
观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