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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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一、时代背景
1、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影响,除了自古以来的思想积累以外,和他生活的时代是密不可分的,它反映了边沁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基本经济、社会要求和思想状况,并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思想观念各方面的变革。
在英国,15-16世纪的“圈地运动”把农民从土地上驱赶出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同时造成了旧式贵族的没落和工业资产阶级的兴起。1688年,资产阶级进行了以取得政权为目的的“光荣革命”,以立宪君主政体取代了专制王权的统治,但是这场革命并不彻底,因此也为18世纪进一步反对特权思想埋下了伏笔。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通过进行产业革命成为了世界上科技水平最高、经济最发达、资本主义发展最迅速的国家。在这期间,英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会阶级结构,主要有工人阶级、中等阶级(包括工业资产阶级、商人、乡绅、城市小资产者)、旧贵族(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其中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尤为壮大。一方面,是以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主体,联合其他中等阶级和工人组织,一起反对掌握政权的贵族势力,要求变革既有的特权等级制度,其实质就是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工人阶级反对工业资本家的剥削,争取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其实质是激进主义内部的工人阶级激进主义与中等阶级激进主义之间的矛盾。这两种矛盾贯穿于边
沁所生活的时期,他的功利主义试图用一个终极的原理来化解这对矛盾。
2、科学精神运用于人文科学领域
边沁所生活的18、19世纪是‘科学的世纪”,由于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对于自然的、宇宙的整个观念改变了,人们认识到人类与其周围的世界,一样服从相同的物理定律与过程,不能与世界分开来考察,而观察、归纳、演绎与实验的科学方法,不但可应用自然科学,而且在人类思想与行动的各种不同领域里差不多都可应用。在边沁时代,人们希望建立一个有关道德和社会生活现象的综合科学的原则,就像牛顿原理使得整个自然科学建立在唯一法则之上一样。边沁苦心构建的道德微积分就旨在为法律惩罚理论提供数学基础,他相信自己可以在功利原则中找到类似数学性质的解决办法,这种对于自然科学的崇拜是边沁进行立法科学化探索的动力。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
1、边沁的功利原理
边沁思想体系内的核心内容是功利主义,其一切论说都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本前提展开的。据认为他对功利论的兴趣是从休谟开始的。大学毕业前后,他读到了休谟的《人性论》一书。此书为他提供了毕生使用的思想工具,即功利论。用他自己的话说,读了此书后“仿佛一个天平掉在眼前”;他认为“功利论是所有美德的检测器与标准”。但他与休谟等人使用的术语不同。休谟称为“功利”,贝卡利亚和布雷斯特利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则称之为“最大幸福”。
他试图用最大幸福原则解决一切社会、政治以及法律问题。尤其在立法领域更是如此。边沁用功利攻破了各种自然权利的假设与学说,以及布莱克斯通的主张,并且认为他们“废话连篇”。
边沁的功利论主张以善恶为标准对一切事物做价值判断。“所谓善便是快乐或幸福(他拿这两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所谓恶便是痛苦。因此,一种事态如果其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大于另一种事态,或者痛苦超过快乐的盈余小于另一种事态,它就比另一种事态善。在一切可能的事态中,包含着快乐超过痛苦的最大盈余的那种事态是最善的。”①在给出了事物的功利主义标准之后,边沁对人的行为方式作功利主义的考察。边沁认为,虽然社会中各个主体的行为模式千差万别,但是,如果对行为主体作宏观层面的考察就会发现,主体的行为均是趋利避害的,是围绕着苦与乐展开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他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的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对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的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基础。”②
原有的自然法中“正义”、“公平”的标准也被边沁解构为功利主义的话语体系。“身为一个功利原则的拥护者,当我赞成还是反对某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一个公共或私人行动时,我看的是该行动导致快乐或者痛苦的可能;当我使用正义、非正义,道德、不道德,善、恶等词汇时,我只是将它们作为包含有些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的集合术语;人们将会看到,我总是在其日常意义上使用痛苦和快乐二词,而没有发明任何异想天开的定义,以使将某种快乐排除在快乐之外,或证明某种痛苦其实并非痛苦。”①于是,在评判某一部法律好坏的时候,正义和道德性都被边沁摒除在外,他只关心该部法律是否增加了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部法律即是一部好的法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该部法律即一部恶法。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应当通过怎样的方式实现其促进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呢?众所周知,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时,法律职责即是发挥其分配苦与乐的功能,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趋于一致。而此时,功利主义哲学的另一部分——主体行为模式假设——部分开始发挥作用。行为人之所以不偷窃,是因为在此种条件下,守法最符合行为人的利益。但是,当偷窃之所得大于不偷窃之所得时,即违法之所得大于守法之所得时,在边沁看来,行为人选择违法是一种必然之举。有鉴于此,为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为了使个体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能够促进或者至少不损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引入了“制裁”的概念。“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就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②是①[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恶。但是,“按功利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正当的。只有当惩罚是没有根据的,或者无效,或者成本过高,或者不必要的时候,惩罚才是真正恶的。”①人的自私和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便在功利原则下统一起来,从而达到抑恶扬善,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
2、边沁的道德微积分
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分出了类别、大小,然后用“趋乐避苦”的方法来“一砖一瓦”地建造他的福乐大厦。因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立法者考虑的目标,这就要求他必需了解它们的值。他将苦乐分了四种来源,即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②,而它们又都具有约束任何法律或行为规则的力量。接着他又告诉人们如何估算快乐与痛苦的值,他认为应当从七个方面来衡量: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时间上的);继生性(即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乐后仍乐,苦后仍苦)纯度(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范围(波及的人数)。③对于任何一个人的快乐或痛苦,都可以如下方式进行计算:根据这些因素,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这一行为初次苦乐之后又再次产生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将所得快乐的价值和痛苦的价值加以衡量,如果快乐的价值量大于痛苦的价值量,那么该行为对于该个人的利益总的来说有好的趋势,这个行为就是善的;反之,该行为就有坏的趋势,
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②[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红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