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萨特的自在与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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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萨特的自在与自为

摘要:萨特是存在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存在先于本质是其自由哲学的核心,自在的存在是其存在的前提,但是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面临的终究问题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存在与虚无,自在的存在与自由的存在,自由与选择终将是萨特哲学的矛盾体所在。本文试图在介绍萨特的自在与自为之时,再深一步的说明作为自由选择的存在主义哲学的道路。

关键词:萨特,存在主义哲学,自为与自在

萨特是20世纪伟大的无神论存在主义的哲学家,他的哲学观对20世纪的西方文化产生了难以估计的影响。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受到了他之前很多哲学家的影响,后来研究者将萨特的哲学称为一种杂乱的堆砌,但显然这么界定是不对的,因为与其说萨特直接是对一些思想的继承,还不如说是他对前面这些哲学家思想的一种“扬弃”,是一种批判性的、选择性的继承。他的存在主义强调人的自为性,追求人的自由,是20世纪非理性主义的思想代表。

萨特的哲学始终处于存在主义的浪尖上,阐释着人类的存在和自由,他认为存在问题是哲学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存在先于本质”是他的一句哲学名言,所以,要了解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前提就是要先明白他对将存在分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的理论。

一、萨特存在主义的继承,即虚无的存在传统。

一种思想的出现并不会使凭空的想象臆造,它必然的是要建立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之上而成立。萨特的存在主义思想更是如此。

以往哲学深受宗教影响,觉得是“本质先于存在”,在莱布尼茨和笛卡尔时期,把人都视为“上帝”或“单子”的创造物,即使是在具有主观性的单子中,即在一个单纯的实体中,一个单子对另一个单子所发生的理想的影响,它也只是通过上帝为中介,才能产生它的效果,是对上帝的一种妥协、退让。因为在上帝的观念中,一个单子有理由要求上帝在万物发端之际规范其他单子时注意到它。因为一个单子既然不能对另一个单子的内部发生一种物理的影响,那就只有靠这种办法,一个单子才能为另一个单子所依赖。即使到了18世纪,虽然上帝被禁

止了,但变相的“神造人”也就是“本质先于存在”的思想仍旧存在,不论是狄德罗、伏尔泰还是康德,都认为人具有一种普遍的人性,每个人不过是它的特殊例子。萨特认为这些思想具有被动性,人是上帝的产物,是一种惰性的存在。他受胡塞尔意向性的影响,认为意识是作为不同于它自身的事物的意识而存在的这种必然性,一切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康德在《知识何以可能》中,也对此做过论述,认为意识什么事时,它已经使你意识,不是自主选择的过程,而你已经如此这般的意识着。对于这些思想萨特自己运用现象学的还原方法,建立起了关于存在哲学的本体论。

二、萨特存在主义的批判性选择

萨特对于存在主义的概述尽管是在继承了康德、胡塞尔、海德格尔以及笛卡尔的思想,但是,萨特的存在主义在更深的意义上是不同于之前哲学家们关于存在的思想。萨特继承了尼采的“上帝死了”和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如果上帝不存在一切事情都是可能的思想”,主张人的本质是人自由和选择的的产物。“假如上帝不存在,那么世间至少有一种存在物可证明是‘存在先于本质’,这一存在物,就是人,或者海德格尔的说法,就是人的实在。①”

萨特在界说自己的“存在先于本质”的自由观时,将存在创造性的分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也就是存在与虚无两个部分来说明的。

1、自在的存在

(1)“自在的存在”的概述

“存在”一词,一旦展现出来,很容易被理解成一种实体的存在、人的存在,理解为一种固有的东西。即海德格尔就将存在理解为“人的存在”。②但是,萨特所说的“存在”和传统的存在具有不一样的意义,他指的存在更多的说的是一种存在的意义,萨特一直以来试图想消除存在与意识的二元对立,建立一种现象学的一元论。他极力赞成胡塞尔从事情本身也就是从现象本身入手的主张。萨特认为,他依据的现象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现象,而是纯粹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可以说就是对意识显现的东西:“现象学研究的是现象而不是研究事实”。这里,有必要叙述下现象学研究的现象的特征:

一、脱离了外与内对立的二元论。既不是外也不是内,外和内是同等的,都①徐崇温,《存在主义哲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337页

会返回到另一些现象中去。

二、脱离了存在和本质的二元对立,现象的显现是存在的本质直观。本质本身就是一种显像。现象是他自身的绝对表达。

自在的存在,不是一种意识,但也不完全等于通常所说的所谓客观物质的存在,它是对唯心和唯物的双否定。说它不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它不是由意识产生的,是意识的产物;它也不是唯物主义的,因为它同样也并不产生意识,不和意识有关,自在是一种超现象的存在,它是被意识所意向之前的存在,是意识之外的东西,也就是说,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对意识来说,它本身是自由的。因为这个世界不仅仅是为我们的,即不仅仅是现象的。自在的存在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存在,它是混沌的,静止的,不可描述的,无任何因果性、规定性的未知实体。

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意味着意识是作为一个存在的“被揭示—揭示”而产生的,意思就是说这个存在的显现被意识揭示,同时它也揭示了意识的存在。而萨特理解中的自在,则并不是这样的,它是一种非意识的存在,是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但当我们描述桌椅的时候,其实早已被我们赋予了某种认为的意义。自为的存在是飘渺的,然而当我们在这时这样诉说“自在”时,“自在”进入一种语言当中,也被我们给予意义的言说。

可以看出,萨特的“自在”与康德的“自在之物”非常相似,康德将“自在之物”臆想为一种存在于人的感觉和认识之外的客观实体。但在康德的知识体系中,“自在之物”是作为知识的逻辑假设。在《存在与虚无》中,萨特将“自在”已转义为人的存在的逻辑前提,意识存在的前提。

(2)自在存在的三个特征

(一)、自在的存在存在。自在的存在是纯粹的、绝对的存在,不以人的意识是否显现它为转移,它既不派生必然,也不派生可能,但它也并不是不可能。根据创世说,上帝把存在给了世界,这样的存在总显得沾染了某种被动性。“如果设想存在孕育在一种主观性中,哪怕是一种神圣的主观性,它仍然是一种内在的存在方式。①”

(二)、存在是自在的。是说其存在完全在自身之中,不包含任何关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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