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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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状况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间接信托投资工具。它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它发起人发起,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或基金单位,将众多基金投资人手中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基金的托管人或信托人,并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运作,实现规模投资和组合投资.近30年来,投资基金在国际上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我国,投资基金已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与探索。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547个基金经理,60家基金公司,640只基金,21280亿元资产投资基金正在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又一重要产业。然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目前还不发达,基金折价严重,我国投资基金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探索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途径和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投资基金正在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又一重要产业。然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目前还不发达,基金折价严重,我国投资基金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探索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途径和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基金业发展历史及现状
(一) 我国基金业演进三部曲
我国的基金业,从形式到实质,从实质到市场的规模的确立,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里,基金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1、“老基金”阶段(封闭式阶段)(1992--1997年)
从1991年内地出现第一只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到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类受益券,被市场人士称为老基金,它们全部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据统计,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共有75只基金和47只基金类证券。这些老基金及基金类证券绝大多数属于封闭式契约型。
2、“新基金”起步阶段(过渡时期)(1997--2001年)
1997年11月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投资基金发展里程碑式的事件,它宣告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全国性基金法规历史的结束,标志着我国基金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发展时期。到2001年9月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推出之时,我国已有约30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超过500亿。
3、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2001--2003年)
经过多方准备,2001年9月,国内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问世,同年“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华夏成长基金”也相继诞生。这一阶段中,开放式基金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起来,日益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流。
至此,我国基金业的格局基本成型,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并存并在各自市场发展完善。基金的市场价值基本上与其净值一致,很少出现大幅度偏离。整个基金业向良好方向发展。
(二)我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2004年至2005年,我国基金业经历又一个小型过渡期。随着04年市场规模的高速扩容,05年的基金业从多元化、国际化、规范化几个方面良好发展。2006年到2007年,随着股市百年一遇的“大牛市”,基金业可谓蓬勃发展。截至2007年10月31日,中国基金行业共341只基金,管理的资产总规模超过30558.07 亿元,比去年底增长了338%,其中封闭式基金资产规模为2585.89 亿元,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为27972.18 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也从最初的“老十家”发展到现在的59 家,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为2万亿份,基金资产净值达3.3万亿元,分别为年初的2.8倍和3.8倍。在职基金经理人数近400 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显示,截至2007 年12 月24 日,基金账户数为2,587.38 万户,而2006 年底,基金账户总数为371.9 万户。基金账户数增加近7 倍。同时,个人投资者的持续入场使得基金持有人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截止到2007 年中期,开放式基金个人持有者比例已经接近90%,比2006 年底的80%左右的持有比例有了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基金业在基金托管方面,目前超过三万亿的基金总资产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占有市场份额83%,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规模占比高达33%。其他8家托管银行只能分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之外17%的基金托管市场。目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万多亿元,进入门槛已降到5万元,投资人已从机构、上市公司为主转为以居民个人为主。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过大
从1996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在不断壮大,市场内生力量不断增强,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使得市场在纵向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市场自身的一些原因,市场波动性非但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增强。
(二)我国证劵投资基金治理问题
1、基金托管人监管的软弱性。在我国现实的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基金的发起人,其在实质上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这就导致了托管人实际上受制于基金管理入,所以名义上的双向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异化管理人对托管人的单向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如果托管人为了基金持有入的利益,面对基金管理入进行监督,就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偏离基金持有人利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入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代理人追求代理收入的大化、社会名声、业内地位等,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选择服务于控股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有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但是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基金业事无巨细的直接监管无疑是效率低下的。我国目前的基金业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监管的专业性不强,而且缺少对违规进行处罚的权威。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1、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参照美国共同基金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当前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应完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争取达到2/3的水平,独立董事必须占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以便更好地控制基金的运作;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引入独立的受托委员会,履行契约的监护权。由于我国基金持有人的分散,导致对管理人的日常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根本就无人有动力去监督,于是在契约形成时,加入一个集中代表持有人履行监督职能的角色,并让其享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是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在我国现有的契约型基金架构下,可以借鉴澳洲模式,引入独立的受托委员会来担任,实现这一第三方监督职能。
(二)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工作
1、建立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我国目前基金托管人选择范围过于狭窄,准入门槛太高,可以考虑放松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本金要求,让更多的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具有获得托管人资格的机会。同时,对基金托管人在专业人员、技术力量以及内控制度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2、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法律应该规定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时,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使其在新的基金托管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基金托管人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不会甘冒失去未来托管费收入的危险。同时,应建立基金托管人自律组织,提高整个基金托管人行业的监督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我国推进基金公司治理改革——激励相容的监管探索
引入业绩报酬,且在评价基金业绩时引入风险指标。引入声誉机制。声誉机制是一种动态激励。在存在声誉机制的情况下,基金激励方案中原本存在的一些问题自然而然就会消失。它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以约束短期利益冲动的自发机制,它是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激励,而且付出的成本也是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