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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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
求提前放行货物: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厂地尚未明确;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 注意: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 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放行。
(二)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义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作为担保人的 基本要求。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 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如其他有关法律对担保人资格已作出限制性规定,则这种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含义
担保期间
担保责任解除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事务担保方式分为4种: 1
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4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适用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 等,依照海关事务担保一般适用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海关事务担保的免除
《海关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在特
二(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海关事务事务的一般适用 为了使当事人获得提前的放行
办理特定海关业务及免于扣留财产等便利,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主要规定了4种情形下的海关事务担保: (1)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是指在办结商品归类 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 单证等海关手续前,当事人向海关提供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海关提 前放行货物。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从本质来讲,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 文化交流的措施,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有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 贸易效率的提高。同时,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 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诸如补交单证,税款,按规定 复出(进)口等义务。
4.海关事务总担保
为了使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相对稳定且业务频繁的企业免于反复办理担保,《海
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 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提供总担保后,当事人办理该雷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 保。同时规定总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ATA单证册项下赞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提供总担保; (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金额不得低于人 民币万元; (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 费提供总担保。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目录
1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含义
(二)性质
2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实施
1.含义
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 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 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3)税收保全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的,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 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 1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 留、封存。 2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该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海关可以扣 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3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上述规定)
2.性质
1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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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由当事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履 行其承诺义务的性质。 2惩罚性 若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当事 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已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3补偿性 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缴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是通 知银行扣缴税款,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补偿进出口税的收入。
定情形下可以免除担保提前放行货物的,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 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 种原因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 但同时规定,海关对享受免除担保待遇的进出口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 不再规定条件的,海关应该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 当事人连续2年同时具备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没有拖欠应缴纳款、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2)担保的受理
(3)担保的变更 (4)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 (5)担保的销案
3担保人、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
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海关事务担保条例》,适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 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 业务的注册登记。 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保证金资金与保函的使用 (1)保证金资金与保函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保证金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税款类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和案件类保证金3种 1税款类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2风险类保险金
风险类保证金包括: 3案件类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
(2)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内地往来港澳货
物运输,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或者暂时存放在 海关监管区外等特定业务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或者税收风险大小向海关提 供的担保: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2)保证金资金额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其保证金资金额按照
下列标准确定: 1 2 3 4
2.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1)担保的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当事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
请担保。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 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并按海关审核确定的担保方式提 供担保。 1交付保证金 2交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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