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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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合理使用
1.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
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这里作为合理使用主体的“个人”可以扩充解释为“家庭”,超出家庭范围的使用即
合理使用的概念和情形 法定许可概述 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 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 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关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的含义 功能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限制
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④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符合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②不允许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而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
③不允许将他人作品无休止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指的是群众性的政治集会、庆祝活动或纪念性的集会。作者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的目的正是为了迅速传播,借此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但是如果作者认为自己的讲话有可能不完善或有缺陷,需要修改才能传播,则应尊重作者的意思表示。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
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目的在于为了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②主体为教学科研人员,他们对于使用的资料不得出版发行,使用方法为翻译或少量复制;
③关于少量复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一般理解为应以课堂教学或科研的需要为准。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国家机关,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它们只有在执行公务需要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它们自由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②“在合理范围内”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程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复制,一是为了保存版本或陈列的需要;二是以本馆收藏的作品为限;
②复制的对象既包括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又包括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③作者已明确表示不发表和不准复制的,则应尊重作者的意思表示,不得进行复制。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表演者不得有任何报酬;二是观众及所在单位不支付任何报酬。
(10)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此合理使用有如下特征:
①使用的对象只能是中国作者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
②只能是汉族文字作品,而不能涉及电影、电视等文字以外作品;
③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只能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
上述12种限制措施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尽管存在以上限制,但是,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概述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2.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六种法定许可使用,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在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下,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同时,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转载、摘编行为,并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2)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按照规定向
其支付报酬的前提下,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此音乐作品,必须是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此法定许可并不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3)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关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是指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6)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例第10条也对该法定许可作出了限制,即要求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教育机构必须审核学生的身份,不得任意扩大课件使用的范围。
3.法定许可使用与许可使用的主要区别
(1)作品使用的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