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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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密☆三级

工银办发〔2010〕633号

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内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健全我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体系,总行制定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规程》同时配套修订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指南》及《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结算账户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总行确立了办理开户业务“营业网点受理、营销部门尽职调查、账户审批部门集中审批” 的基本流程。各行要结合自身情况,对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完善各个环节的处理要求,合理界定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营销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尽

职调查,审批部门要落实集中审批制度,加大对开户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力度,共同做好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二、各行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20号)要求,办理业务管理职责交接工作,并最迟于三季度末全面完成交接。

三、为便于各行学习,总行对文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思路及内容进行了阐释(详见附件五),并将于近期举办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专题培训班进行讲解。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再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结算账户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内容,高效、规范地办理业务。

附件: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规程

三、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指南

四、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五、关于制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制

度的说明

二O 一O年八月十二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银监会关于开户管理的监管要求,适应我行

结算账户管理职责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算账户管理,防范结算账户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6]71 号)、《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 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 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及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 号)、银监会《关于开户管理案件

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7号)和《关于谨防用虚假开户方式诈骗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1号)以

及总行《关于印发〈防范外部诈骗案件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的

通知》(工银办发[2009]59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结算账户实行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制度。各行营销部门负责结算账户市场营销,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结算账户审批的管理与指导,组织结算账户业务操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简称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纳入结算账户管理。

第五条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客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单位客户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的我行对公或综合营业网点。

第七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

第八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

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

款账户”)时,须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

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上海地区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述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结算账户。

核准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也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上述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结算账户,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也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备案类结算账户可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第九条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算账户存款和有关资料的查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户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算账户存款的冻结和扣划。

单位客户与开户行签订协议或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文件,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或划拨其结算账户资金的,按照相关约定或授权事项处理。

第十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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