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布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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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
一、从开发商处购买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
注: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抵押手续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1
住房转让手续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普通住房“二手房”买卖需纳税
2
3
4
四、继承普通住房需纳税
5
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6日发布。

6。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1999年5月31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03-28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成价费(2007)26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附件(成价费[2007]268号)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附件(成价费[2007]268号)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有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内容与标准
(三)
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五)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每日巡查1次,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该标准已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建设部备字根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房管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具体标准。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成都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公布。

目前,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二环以内:3780 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340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3270 元/平方米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成价费[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成价费〔2007〕258号)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2% 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规定,现将我市新建住宅物业计算保修金建筑安装造价指导标准,公布如下:一、2008 年 1 月 1 日起交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其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县、都江堰等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 元计算;位于崇州、新津、金堂、大邑、邛崃、彭州、蒲江等(市)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计算。

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保修金按以上标准计算。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高于本指导价的,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保修金交存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低于本指导价的,按本指导价标准计算保修金交存额。

三、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保修金存储期满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2.30•【字号】成价工[2003]32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成价工[2003]32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川价电发[2003]4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有关精神,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购代销火电厂从2004年1月1日起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调高0.006元(不含税)。

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一。

二、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代管供电局(含地方电力公司)从2004年1月1日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城市每千瓦时加价8厘,农村用电每千瓦时加价9厘。

我局成价工[2003]282号除居民生活和农排用电外的其它电量每千瓦时上浮2.9厘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见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三、原定各种优惠电价(居民低谷时段优惠除外)均在现行电价标准上每千瓦时加价8厘,但不得超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列销售价格,直属供电局电力销售优惠电价表见附表五。

代管供电局电力销售优惠电价表见附表六。

四、代购代销火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6厘,用于解决2003年以来的煤炭涨价因素。

因此,各火电厂必须全面执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在1997年电煤指导价基础上的煤炭提价政策。

附件:1、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表2、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3、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4、八个代管局销售电价表5、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优惠电价表6、成都电业局(代管局)电力销售优惠电价表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表一: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表附表二: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2004年1月1日单位:元/千瓦时说明:有化工部许可证的氮、磷、钾及复合肥按表列价格降低2分/千瓦时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川价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2007年5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

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

成都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商业、住宅)

成都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商业、住宅)

市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基准地价成果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应用新的《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最新的基准地价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基准地价成果,是在城市土地分类定级的基础上,对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等交易类型的样点,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等方法进行测评、检验,统计与建模,并结合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进行适时调整,分别测评出商服、住宅、工业三类用地不同级别的平均价格。

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详见《市中心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如下:市中心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一览表⑴基准地价涵基准地价:是一个级别同一类别土地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政府土地纯收益)三部分。

⑵基准地价设定条件(商业用地)①设定使用年限:40年。

②基准日期:2006年3月31日。

③开发程度:“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电、通气、通讯及红线场地平整。

④容积率:平均容积率为4.0。

⑤还原利率:表3-2 商业用地还原利率表表3-3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商业一级用地修正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5 商业一级用地修正系数表二级商业用地修正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5 二级商业用地修正系数表商业三级用地修正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5 商业三级用地修正系数表四级商业用地修正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5 四级商业用地修正系数表表3-1 四级住宅基准地价标准表住宅用地还原利率表表3-3 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三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因素说明表三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四级住宅用地修正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5 四级住宅用地修正系数表。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成价费[2004]239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约定执行标准,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区物价局协调执行标准。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3•【字号】成府发[1996]144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成府发[1996]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二)租赁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2004)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2004)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说明: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表二房屋分类分等标准说明: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成都市二手房指导价

成都市二手房指导价
1700
1400
1000
钢混
2700
2500
2200
2000
1300
仓储
砖混
2400
2200
1900
1600
1100
砖木、木
2100
1900
1600
1300
900
车库
2000
1800
1700
1700
1600
13700
8700
8700
6700
3200
钢混
一级街道
12700
7700
7700
5700
2700
砖混
11700
6700
6700
4700
2200
砖木、木
9700
6700
6700
4700
2700
钢混
二级街道
8700
5700
5700
4200
2200
砖混77004700 Nhomakorabea4700
3700
1700
营业
砖木、木
用房
6700
4700
4200
3700
钢混
三级街道
5700
4200
3700
3200
砖混
4700
370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公布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成房发〔2021〕208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予以调整公布。在房地产交易中,凡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收税费。交易当事人对市场指导价不服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或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评估认证价高于申报成交价的,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1999年7月8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交易收费和交易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交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县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具体标准为:1、房地产转让手续费(1)房地产买卖按成交价1%收取,其中已售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交价的0.5%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赠与、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的0.7%收取。

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中赠与由受赠人承担。

(3)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2、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价值的2‰收取,由抵押人承担。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交易机构须到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人员经费,业务费用和市场建设开支,不得任意调用和挪作它用。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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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公布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8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予以调整公布。

在房地产交易中,凡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收税费。

交易当事人对市场指导价不服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或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评估认证价高于申报成交价的,按评估认证价计收税费。

一、市场指导价基准价(单位:元/平方米)
二、几点说明
(一)地区类别、街道分级见附件。

(二)家带店按实际营业面积和住房面积分别计算。

(三)市场指导价基准价为不同地区类别、街道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

住房及办公、生产、仓储、车库用房的市场指导价=基准价×建筑面积;营业用房市场指导价=基准价×(1+调整因素)×建筑面积。

营业用房调整因素为:底楼为0%,二楼为-20%,三楼为-25%,四楼及以上为-30%。

(四)关于别墅的界定。

别墅是指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或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的联排(连体)住宅。

(五)新建商品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前已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立契成交的,仍按原成房发〔2007〕1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街道类别划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街道类别划分
根据不同地理位置将城区划分成五类地区、每类地区街道划分为四级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一级:春熙路总府路人民东路太升南路上东大街正科甲巷大科甲巷总府街天座南街
二级:羊市街及西延线西玉龙街锣锅巷红星路二、三、四段东御街人民南路一段、二段人民中路一段、二段、三段大业路草市街梨花街宾隆街少城路金河路通惠门路提督街三槐树路玉沙路德胜路江汉路通锦桥路北大街太升北路东城根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新光华街祠堂街东大街下东大街青年路荔枝巷横九龙巷署袜街商业场街江南馆街东锦江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染坊街内环路内侧沿线三级:红星中路一段顺城街人民西路大慈寺路文武路东城根街北沿线、南沿
线西御街走马街长顺街宁夏街同仁路小南街君平街陕西街上升街西御河沿街五岳宫街酱园公所街北东街小关庙街金丝街鼓楼街体育场路古中寺街大墙西街华兴街兴隆街正府街东打铜街红庙子街梓潼街童子街白丝街忠烈祠西街忠烈祠东
街康庄街冻青树街拐枣树街东玉龙街庆云街福兴街督院街青石桥街盐道街状元街指挥街西糠市街青莲上街东华正街新街后巷子城守街古卧龙桥街
四级:上述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地区
一级:建设北路一段人民北路一段永陵路一环路内侧沿线玉双路武侯祠大街
二级:浆洗街洗面桥街解放路二段东城根南沿线人民南路三段新南路东风
路望平街双林路新鸿路建设路马鞍北路马鞍南路马鞍西路花圃路成华街五丁
路东城根北沿线马家花园路石灰街花牌坊街十二桥路十二街旅游街国学巷武侯祠横街大石东路青羊东一路、二路青羊北路抚琴南路西体北路白马寺街万担仓路金华街石油路猛追湾路天祥寺街均隆街椒子街水津街外东上河坝街星桥街南浦东路三级:水井街双槐树街金泉街南台路龙江路金陵路大学路小天路电信路洗面桥横街蜀汉路肥猪市街建国巷凉水井街珠宝巷倒桑树街百花东路新罗路枣子
巷西安北路二巷乡农市后街西看路通院路东风路北巷东风路北一巷点将台街较场坝街光明路牛王庙巷年丰巷香巷子紫东楼街紫东正街牛王庙上街曹家巷青羊正
街致民路小天竺街黉门街新村河边街
四级:上述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
一级:火车北站地区(北至二环路,南至北站西三巷、肖家村二巷,东至北站东二路,西至北站西二路)各街道人民北路二段抚琴西路建设路领事馆路科华北路二级:新蓉路高升桥路青华路青羊街清江东路沙湾路北站西二路、西一路、东一路(一级以外所有路段)肖家村一巷解放路一段新鸿路双林路水碾河路牛王庙街一洞桥街一心桥街大田坎街得胜街伴仙街营门口路王化桥上街顺江路人民南路四
段锦绣路成科西一路倪家桥路玉林东路玉林中路玉林北路菊乐路大石西路中新
路文华路百寿路金鱼街金沙路九里堤南路成彭路解放西街府青路二段建设南
路新鸿南路双林北横路双林中横路经华北路经华路宏济路龙舟路三官堂街太平南街太平南新街共和路文化路二环路内侧沿线(不包括火车站一段)
三级:劳动路培根路望江路成科路玉林东街玉林正街玉林正街玉林西路元通桥北路芳草街大石西三街草堂路草堂东路百花西路青羊横街浣花南路浣花北路金罗路银杏路青西路石人路抚琴街抚琴西南街抚琴西一路光荣路乡农市街前进
路西北桥北街互助路田家巷建设北路二段建设巷建设南街建设南一街小龙桥路东沙二街万年场下街双桥路海椒市街宏济新路王化桥下街宋公桥街石佛寺街四级:上述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
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地区
一级:人民南路四段新蓉路羊西线川藏公路光华村街清江中路营门口路金北公路(五块石段)驷马桥街府青路三段牛龙公路双桂路迎晖路机场路蜀汉路同善桥西街双清中路清溪西路同济街
二级:神仙树路武侯大道茶店子街交大路九里堤中路成彭路驷马桥路昭觉寺横路昭觉寺南路八里庄路二仙桥路建设北路三段跳蹬河路沙河铺街静居寺路成仁路九三路
三级:琉璃场、红牌楼、苏坡桥、青龙场等主要街道
四级:上述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
五类地区:三环路以外的地区
一级:簇桥、苏坡桥、龙潭寺、天回镇、黄田坝、三圣乡、通江、金花等主要街道二级:上述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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