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相关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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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4.23)
第十条 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 、期货 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 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 年内不 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12.25)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4.23)
第五条 同时从事证券和欺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 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 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12.25)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 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 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 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4.23)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 会)申请办理年检。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规定(2008.10.30)
第三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提供证券投 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于客户单独签订合 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 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的规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12.25)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 构执业。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 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 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12.15)拟 手续。
2.1 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4.3)
第34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 确定性的判断。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 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4.3)
违反第34条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83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犯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相关业务许 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4.23)
第八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 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 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 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向地 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 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的专职人员名单,地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12.25)
第十六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 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 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 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 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4.23)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 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 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 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 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投资咨询相关合规要求
目 录
1 从业与执业资格合规要求
2 投资咨询业务合规要求 3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1 从业与执业资格合规要求
1.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要求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12.25)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 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 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 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修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1998.4.23)
第九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 人员不得出租、出借、 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 书。
2 投资咨询业务合规要求
具体合规要求的内容 2.1 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要求 2.2 信息资料运用的要求 2.3 在媒体发表文章、报告或意见 2.4 合办或协办证券类节目、版面与电信服务 2.5 研讨会、演讲会与沙龙等咨询活动 2.6 理财工作室的管理要求 2.7 与上市公司沟通的要求 2.8 信息披露要求 2.9 执业回避与隔离墙的要求 2.10 资料保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 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 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 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要求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1998.4.23)
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 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 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