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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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
(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
(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
(十)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
(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
(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
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六)为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设立专门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二)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三)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市纪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持单位介绍
信,并经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
(五)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六)镇(局)级领导干部晋级、调出、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市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江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廉政办商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