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在当今社会,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纠纷也日益增多。
环境纠纷涉及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健康权益以及生态平衡等重要方面。
当面临环境纠纷时,了解并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一般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导致一方或多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的争议和冲突。
例如,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或者非法采矿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等。
当发生环境纠纷时,协商解决往往是第一步。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尝试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方式相对温和,成本较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但如果协商无果,或者纠纷较为复杂、严重,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了。
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是常见的法律途径之一。
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的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对于证明环境纠纷的存在以及损害的程度至关重要。
在确定了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之后,接下来就是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一般来说,环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需要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比如被告的名称、地址等。
在诉讼过程中,还需要明确诉讼请求。
这可能包括要求被告停止污染行为、恢复环境原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用等。
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实际的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主张。
除了民事诉讼,行政途径也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方式。
如果环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的污染排放是因为相关行政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那么受害者可以要求行政部门履行其监管职责,或者对其不作为提起诉讼。
此外,还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解决环境纠纷。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引言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责任的定义、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环境法律责任的执法方式以及环境法律责任的意义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定义1.1 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内涵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它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
1.2 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但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
1.3 环境法律责任的目的环境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法律责任的规范和追究,推动各方共同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2.1 预防原则环境法律责任的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
这包括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等。
2.2 谁污染谁管理原则环境法律责任的谁污染谁管理原则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管理。
这是环境法律责任的核心原则,强调污染者的责任和义务。
2.3 公众参预原则环境法律责任的公众参预原则是指公众有权参预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环境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法律责任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3.1 环境影响评价责任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
3.2 环境监测和报告责任环境监测和报告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应当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报告环境状况和污染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3.3 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质量。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一、引言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和激励企业及个人对环境污染负责,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程序和标准。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二、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1. 环境损害的确认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的第一步是确认环境损害,包括对受损环境的调查和评估,以及确定污染源和责任方。
这需要专业的环境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参与,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2. 提起诉讼或和解协商确认环境损害后,受损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或与污染源进行和解协商。
在进行诉讼或协商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环境损害的发生以及污染源的责任。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决或裁决。
3. 判决或裁决的执行一旦获得判决或裁决,污染源需要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履行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可以包括修复环境损害、支付损失补偿金等方式进行。
如果污染源不履行责任,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三、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标准1. 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于环境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受损方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经营利润减少等。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评估。
2. 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环境污染责任赔偿还应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
环境修复费用是指为了恢复受损环境的正常状态而进行的修复工作所需的费用。
赔偿金额应基于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以及修复所需的技术和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惩罚性赔偿为了惩罚严重污染行为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些法律体系允许对污染源进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通常不仅包括对受损方的赔偿,还包括对污染源的罚款和其他惩罚措施。
四、国际合作与共享责任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需要在国际层面得到统一和协调。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共同应对跨境污染问题,并确保环境损害受损方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承担环境民事责任通常最适用的就是赔偿相关的损失了,除此之外,还有排除相关环境污染的危害、恢复环境的原状等等。
如果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的话,被侵害的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来承担相关的责任,如停止环境侵害、排除妨碍、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等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还有重要的变化和发展,具体的表现有以下几个地方:在做出行为的人的主观方面,不管是不是无心做出这些侵害,当事人都要承担责任,在行为上,更注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来作为评判标准,而不是以违法作为前提,举个例子,比如说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这是合法的,但对环境造成了损害的话,虽然合法,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主要的内容有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和危害环境的行为或事物、消除危险和危害环境的后果、恢复环境的原状、赔偿因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等多种形式。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追击的,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等,也是有权利去处理一部分的环境民事责任的。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是什么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对环境诉讼
的审理和实施进行司法解释。
本解释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
第二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环境权益、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
件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证据标准等相关事项在本章中作出规定。
第三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的环境保护诉讼,维护
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
本章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程序、证据、效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环境诉讼的程序与证据
环境诉讼的程序与证据是环境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本章包括了环境诉讼的起诉要件、审判程序、诉讼时效、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费用负担与代理人
环境诉讼中的费用负担和代理人问题是环境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对费用负担、代理人的资格和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强制执行与监督
本章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强制执行与监督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第七章附则
本章包括了对本司法解释的解释说明、生效日期等内容。
以上是《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概要内容。
为了了解更多关于环境诉讼的具体规定和细节,请仔细阅读完整的法律文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现代社会是大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以及社会消费、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的时代。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伴随着一些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损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态环境损害。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恢复生态环境,必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的深入发展,以防止一定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国特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正式成文,纳入国家立法大篇幅,以确保环境保护。
二、内容解读1、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国家的行政处罚权,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2、主要内容(1)依法行使赔偿权利。
对因损害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群众伤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该依法行使赔偿权利,偿付相应的赔偿金。
(2)偿付赔偿费用。
被损害者应得到赔偿,同时政府和企业还需要负担赔偿费用,尤其是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还可能需要赔偿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
(3)责任追究。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该追究责任,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和情况,依据相关的责任范围进行责任定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实施损害预防、治理和修复措施等。
三、结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是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开展赔偿管理的具体规定,它不仅对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着明确的责任,而且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了经济补偿、法律责任追究和环境恢复等内容,更是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今后,我国要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让中国拥有一个更加健康、更加美丽的自然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及其适用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实践。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和政策领域,也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重要的规定和适用。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及其适用进行探讨,并深入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
一、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规定作为我国首部综合性民法典,民法典不仅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也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一编第十七章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损害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三编第三十六章还规定了环境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
这些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方法。
二、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规定的适用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规定不仅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也适用于政府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典规定了其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对于法人而言,民法典规定了其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于政府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而言,民法典规定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要求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三、环境保护规定的具体实践环境保护规定不仅仅是文字上的规定,更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落实。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环境保护规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方面,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积极举报和申请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法院依法审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民法典中环境保护规定的不足之处尽管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规定较为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环境保护规定的具体执行标准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成本是否足够高,也需要进一步审视和改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环境法律法规,并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种类1. 行政责任: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和方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2.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个人或者组织将面临刑事追究。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具体刑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 民事责任:个人或者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伤害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恢复环境所需的成本来确定。
4. 行政拘留: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个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来确定,普通不超过15日。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适合范围环境法律责任适合于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如垃圾分类、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机构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对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法院是最终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环境法律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并执行。
五、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环境法律责任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责任。
在这种背景下,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法律规定、适合范围、赔偿标准和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1.1 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因为其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公益性、预防性、补偿性和惩罚性等特点。
1.3 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环境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2.1 法律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2.2 法律责任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3 法律责任范围环境民事责任范围涵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环境问题。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范围3.1 适合对象环境民事责任适合于任何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
3.2 适合条件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过错、环境污染的实质性伤害、因果关系等。
3.3 适合方式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恢复环境、承担法律责任等。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4.1 赔偿范围环境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公益赔偿等。
4.2 赔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赔偿责任主要由污染者承担,但也可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4.3 赔偿标准环境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环境伤害的程度、赔偿的合理性、社会公平等因素。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机制5.1 立法机制完善环境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加强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工作。
5.2 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民事责任的执法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5.3 审判机制建立专门的环境民事责任审判机构,加强对环境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损害结果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结果,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以损害作为其构成要件已是不争之论。
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侵权行为必须以损害后果为前提。
环境污染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当然也不例外,依据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不同,一般可将环境污染损害分为三种:财产损害,是指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物的减少或毁损。
人身损害,是指与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
环境损害。
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存在。
其在判决中写道“……众所周知,住宅日照、通风是舒适、健康生活所需要的生活利益。
即使是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方造成的,也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这是由于加害者滥用权利的行为,而妨害了被害者的日照、通风。
”在美国,1982年的普拉赫诉马里蒂(paahv.marretti)案是美国法院成人阳光权的第一个案例。
该案的事实是,被告在其土地上修建房屋,房屋将挡住射向原告屋顶上的太阳能取暖器的阳光。
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房屋。
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否定了原告的请求。
但是,二审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并裁决道:不合理地阻挡阳光的获取,构成普通法上的妨害行为。
同年,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议会相继通过了必须确保阳光和通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④第二,生态环境损害,阳光、水、森林等环境要素相互联系、作用、制约组成各种生态系统。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而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就是该领域中的两个主要概念,它们的出现旨在保护环境及妥善处理因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与形式环境侵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侵犯生态环境为行为方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现有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地貌、废弃物、空气、水、土壤以及生活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犯他人权益等多种形式。
在环境侵权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破坏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使野生动植物种群减少、生态环境失衡;挖掘采矿、建筑拆迁等,破坏地貌和文物;产生噪音、震动、异味等,影响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等。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破坏环境的个人、企业等承担的责任,其主要涵义包括经济赔偿、修复环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要素通常包括环境行为、环境损害和经济赔偿这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要素包括:1、环境行为:要求具备环境污染、破坏的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制造环境问题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
2、环境损害:指因为环境护理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林木遭到砍伐、水貌被污染、UN放废料、土质被侵蚀等。
3、经济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之一,是要求污染和破坏者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进行赔偿。
经济赔偿目的包括弥补环境损害以及设立环境基金以便日后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三、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及应对措施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
环境侵权是导致环境损害的原因,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环境民事责任则旨在通过追究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来遏制环境侵权的行为。
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方的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作者:李良识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摘要: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社会当前出台了《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但在制度具体设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现状,本文针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与救济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7.064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考察1.1 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考察第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没有把故意或是过失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阐述,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由上述法律规定可得,我国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具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就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应该依照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到赔礼道歉等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不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有相应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等都规定了一些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
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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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1.无过错责任定义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财产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费用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括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产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1.概念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2.适用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排除危害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三)恢复原状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四)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一)复合污染1.定义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2.法律问题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3.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常见情形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成污染损害;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
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
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
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一)行政调解1. 定义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2. 性质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
3. 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产生纠纷行政调解民事诉讼5. 行政调解的程序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
同年8月至9月,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两次派员前往现场调查、采样,现场调查及采样分析表明,氟污染症状明显。
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县农技站、乡政府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及往年卞某的铸造厂曾对该村水稻、竹园造成污染危害而给予过经济赔偿的事实,又在排除气候、病虫害等因素的情况下,认定石某的葡萄园严重减产,是卞某铸造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氟废气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