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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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料香精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用香料香精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用香精、咸味香精和其他香精。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23-8。
表23-8 产品种类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香料香精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年销售额
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3-9。
表23-9 食用香料香精企业规模划分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细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QB/T 1505 食用香精
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
GB 10355 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5009.191 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SN/T 3147 出口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香精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13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香精的食品企业原辅料库抽取香精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香精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用于样品确认。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1.5.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3-10。
表23-10 样品处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