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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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足协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注册名称: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简称:中足联。英文全称:ChinaProfessionalFootball Club Alliance Co., Ltd.;英文简称: ChinaFootballAlliance。

第三条本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本公司设在北京市,注册地址为:,

邮政编码: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以其所持出资额度对本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起诉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本公司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接受中国足球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本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为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本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公司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内部

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公司经营宗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共同协商、科学民主决策的方式管理中超联赛及相关事务;学习借鉴国际足球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和发展中超俱乐部、中超联赛、中超市场、中超文化、中超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创建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职业足球体制和职业足球联赛;融欲民众、融于社会、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足球运动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加强与各国家或地区的职业足球联赛组织和职业足球的交流与合作,融入国际足球大家庭,为我国、亚洲和世界足球运动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绕足球运动的广告、招商、比赛转播权、形象代言人、征集赞助、足球产品设计开发、商业比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相关投资项目等。

第三章出资

第十五条本公司股东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外资企业、国

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各足球俱乐部等社会法人。

第十六条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本公司股东:

(一)政府财政、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三)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出资比例控制如下:

(一)内资股占80%以上,其中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取得中

超联赛资格的足球俱乐部占股50%;外资股占20%以下;

(二)单个股东最高不超过10%,最低不低于1%;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也可以实物形式出资。本公司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后,正式向股东发放出资证书。

第十八条出资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本公司名称;

(二)本公司登记成立日期;

(三)出资证票面金额及占公司总出资比例;

(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名称;

(五)股权证编号。

第十九条本公司签发的出资证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出资证书加盖本公司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公司股东出资不得抽走。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转让。

第二十一条出资证书遗失、灭失或者毁损,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补发出资证书。

第二十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可依法定程序变更资本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固定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出资数额;

(三)各股东所持出资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出资证的日期。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股权;

(六)依照法律、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本公司出资总额、股本结构。

(七)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本公司新增股本享有优先认购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公司章程;

(二)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三)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本公司债务和亏损;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维护本公司权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本公司权益的行为;

(六)俱乐部股东应积极参加中足联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自觉维护联

赛声誉和秩序,服从中足联安排,支持各级国家队参加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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