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请假、加班管理制度(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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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下班时间规定

1.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春、冬季),如遇季节性调整,总经办另行通知。

2.部分若实行运转班或因工作特性需改动上下班时间时,具体上下班时间由部门确定后报分管副总审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交总经办备案。

三.考勤管理规范

1.公司实行打卡制度,上下班必须打卡;如果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打卡者,须向总经办提供出差证明或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因疏忽大意而忘记考卡时,应于当天或次日向总经办提供其部门负责人确认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累计不能超过3次/年。

2. 员工临时离岗,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

3.总经办将不定期对员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4.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⑴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⑵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⑶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30分钟的。

5.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

⑴全体员工均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⑵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扣款10元/次;超过半小时按旷工时薪扣款,旷工时薪扣款=旷工小时数*3*时薪;在职员工若连续旷工3天(包括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包括7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⑶旷工:按实际旷工天数扣款;当月旷工1天内发放当月50%的绩效奖金和安全奖及津贴,旷工1天(包括1天)以上,不享有当月绩效奖金和安全奖及津贴。

⑷试用期员工若旷工达1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员工日常出勤管理,按月上报部门员工出勤汇总表给总经办。

⑹总经办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并定期统计各部门出勤汇总表。

⑺在职员工因私需要请假的,依照《请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附则

1.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请假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法定节假日

1、依国家有关规定,休假时间安排如下:

元旦一天:1月1日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

清明节一天:4月4日

劳动节一天:5月1日

端午节一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

2、休假的具体安排遵照放假前公司的具体通知。

3、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享有全额工资。

二.请假管理

1、员工休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表》,按照批准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并将《请假申请表》报总经办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但事后须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本人须在回到工作岗位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请假手续。

2、员工休假期因故提前返回岗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并报总经办备案。因未及时销假相应扣发的工资、奖金一律不予发放。

3、员工因病或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岗,可用邮件、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续假,但回公司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单位证明按病假、事假的规定办理续假审批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审批:

①请假3天以内(含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

②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

③公司副总请假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5、假期未经批准擅自休息或超过规定假期仍未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三.事假

1.员工因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每次申请事假控制在5天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2日。

2.存有调休的员工需要请事假的,应首先使用调休。

3.事假扣款=日薪×事假天数。

4.事假扣发20%/天的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当月累计超过5天,无绩效奖金、安全奖及津贴。

5.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请事假,则需延长相应的转正时间。

四、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需要病休的,可请病假,员工请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含5年)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为6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为9个月;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特殊疾病经公司同意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病假扣款=病假天数×日薪×40%),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月薪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5、病假扣发10%/天的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当月累计超过10天,无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6、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请病假,则需延长相应的转正时间。

五.年休假

1.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年休假。员工依据在工作年限,享有5至15天的年休假。具体如下: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及因违反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协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被取消未休之年休假。

4.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享用,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可以0.5天为单位。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在当年休假的,报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在下一年享用。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总额收入的1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员工因自己原因放弃年休假的,不计发工资。

5.若年休假的休假期间跨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六、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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