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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方案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方案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教育部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粤发[2004]13号)等文件精神,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提高,促进广东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广东教育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和主要任务(一)目的开展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目的在于规范学校教学行为,督促学校按《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实施新课程实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1.督查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2.帮助学校总结教学工作,发现存在问题,引导学校改进教—1 —学,形成长效的自我评价和可持续发展机制。

3.向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社会提供学校教学状况和教学质量信息。

4.建立全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监测体系,逐步实现全省普通高中教学工作实时管理。

二、评估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评估方案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构建科学的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保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

(二)导向性原则。

正确引导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校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操作性原则。

评估指标和方法具有可测性和可操作性,程序简便易行,评估指标及方案有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相应工具支持。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通过定量评估获得学校教学工作的准确信息,通过定性评估对学校教学状况进行深度分析,从而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科学判断和客观评价。

三、评估内容(一)教学管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粤教继[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继〔2007〕2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5〕32号)中相关的体检标准,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起,我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均按此标准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二○○七年三月五日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9〕26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9〕26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9〕26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2号,下称《高考改革方案》)和《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粤教基〔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我省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措施(一)做好课程实施规划。

各地要按照现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高考改革方案》指导学校做好课程实施整体规划。

学校要执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整体规划三年课程安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充分挖掘课程资源,开发、开设丰富多彩的各类选修课程,满足学生选课需求。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教材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213号)精神,我省普通高中从2020年秋季学期高一年级起实施新课程方案、使用新教材,2018年、2019年秋季学期高一年级继续使用教育部2003年印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各地各校要做好2018级、2019级课程实施过程中新旧课程的有效衔接,将学生发展指导、选课走班、综合素质评价等高中课程教学改革新理念融入教育教学中。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校副教授评审权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校副教授评审权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校副教授评审权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粤教师函〔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校副教授评审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28号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师〔2014〕5号,附件1)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内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含增设副教授评审权学科)二、申请条件依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师〔2014〕5号)进行。

三、申请材料和程序(一)材料报送内容。

1.申请副教授评审权材料:高等学校申请授予副教授评审权的报告,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申报表(附件2),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委员会拟设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附件3),申请设立副教授评审权学科情况一览表(附件4)。

2.申请增设副教授评审权学科材料:高等学校申请增设副教授评审权学科的报告,高等学校增设副教授评审权学科申报表(附件5),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委员会拟增设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附件3),申请设立副教授评审权学科情况一览表(附件4)。

(二)材料报送程序。

申报材料采取先网上申报预审、再报送纸质材料的方式进行。

具体申报步骤及时间如下:1.网上申报(5月4-6日)。

(1)学校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教育厅窗口”(/)完成本校2016年度副教授评审权的网上申请。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打开“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教育厅窗口”网页(注:最好将浏览器设置成兼容模式)→在“行政许可事项”栏目中访问“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包括组建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批”→点击“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学校已申请账号,直接登录)。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对第一、二、七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进行复评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对第一、二、七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进行复评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对第一、二、七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进行复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穗教督[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对第一、二、七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进行复评的通知(穗教督〔2004〕23号)各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有关中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等级学校复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定于今年底和明年初对第一、二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进行第二轮复评,对第七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进行第一轮复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评的学校此次进行第二轮复评的学校是我市第一批、第二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计有:局属广东华侨中学,东山区属广州市第13中学、东川路小学、八旗二马路小学,荔湾区环市西小学、西关培正小学,芳村区大策直街小学,天河区员村小学,白云区石井中学、养正小学、瑶台小学,花都区新华镇第二小学、铁道部广州车辆厂子弟学校;进行首轮复评的学校是我市第七批“广州市一级学校”,计有:东山区先烈中路小学、东山区育才学校、荔湾区属广州市第11中学。

经批准延期复评的第三批市一级学校海珠区前进路小学也在今年复评。

二、复评的内容与标准此次复评的重点,一是对当年评估组(或第一轮复评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的情况;二是自评估(或第一轮复评)以来办学的新成绩、新经验,特别是进行课程改革和开展教育科研,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情况。

此次复评,分别使用《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和《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案》(2001年7月版本)进行评估,按照2004年7月版本新评估方案提整改意见。

复评“合格”必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即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学校管理得分以及所有“必达标准”都必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中所提出的相应要求;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效益加分三者得分之和要达到400分以上。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粤教电函[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电函〔2010〕1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为实施“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步伐,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我厅研制了《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厅电教馆联系。

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说明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快广东省教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行为,促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均衡发展,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水平。

根据国内外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结合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的实际,制定《广东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指导思想《标准》以国家和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宗旨,以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校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服务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为本,以着眼全局、应用导向、科学规划、强调普适为原则,从规划管理、基础建设和应用成效等方面指导和规范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引领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城乡间教育信息化优质资源均衡配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粤教师〔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15〕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推进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从教政策,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且未按照规定办理到外省就业手续的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照协议约定到我省中小学任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生源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落实。

第三条广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经培养学校、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允许其到外省就业。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等)的中小学校就业的;(二)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三)到父母居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四)其他因故不能在我省履约的情形。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和有关会议精神,为改进评估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教学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提高评估工作实效,保证新一轮新办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评估调研工作和仍在开展的第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持续健康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维护评估工作形象高校教学评估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纪律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教高评中心〔2007〕 2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6〕47号)等有关文件,对评估纪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参与评估的院校和专家、工作人员等,应共同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要在上一轮教学评估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树立评估工作新风尚、新形象,为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注重评估工作实效,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调研和正在开展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对象范围,主要是近几年转制、升格和新建的公办或民办院校。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基本标准(试行)1. 引言本文旨在规定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标准,旨在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中教育持续发展。

该评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改进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2. 教育质量评估基本原则教育质量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正性:评估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 综合性:评估应综合考察学校的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学生成绩等多个方面,全面了解学校的教育质量。

- 客观性:评估应基于客观的指标和数据,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 目标导向:评估应以促进学校改进和发展为目标,为学校提供改进的方向和建议。

- 持续性:评估应定期进行,不断监测和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3. 教育质量评估内容教育质量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师资力量评估:对学校的教师队伍进行评估,包括师资结构、师资数量、教师教学能力等。

- 课程设置评估:对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评估,包括科目设置、课程质量、教材使用等。

- 教学管理评估:对学校的教学管理进行评估,包括课堂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校管理等。

- 学生成绩评估:对学校的学生成绩进行评估,包括学生成绩水平、升学率等。

- 学校环境评估:对学校的教育环境进行评估,包括教学设施、校园文化等。

4. 教育质量评估流程教育质量评估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筹备阶段: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目标、标准和流程。

2. 评估准备阶段:收集、整理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3. 评估实施阶段:组织评估团队,进行现场访问、观察和调研,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

4. 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对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编制评估报告。

5. 评估结果反馈阶段: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与学校讨论改进方向和措施。

6. 跟踪评估阶段:定期跟踪学校的改进情况,持续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

5. 教育质量评估结果运用教育质量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改进和发展的指导,可用于以下方面:- 学校自身评估:学校可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自身的定位和发展规划,改进教育质量。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粤教审〔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粤教审〔201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6月27日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控制的方式和措施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第四章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教育部、省政府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确保审计活动和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注:内部审计准则属于审计法规)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一)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三)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2022年9月13日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面向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家精神等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粤教研[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研〔2013〕2号)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7月16日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加快广东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广东省教育厅决定建立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示范基地”旨在充分利用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平台,实现产、学、研良性互动,为广东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示范基地”建设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由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校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以高校为责任主体。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粤教评[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评〔2005〕17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经中共广东省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参评学校、专家组以及有关参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广东省教育厅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重要手段的教育评估越来越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教育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廉洁,避免评估工作中参评学校接待工作的互相攀比,尽可能减轻学校的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高教厅〔2004〕17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贴后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19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广东教育评估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的意见:一、所有受评学校(含教育机构,下同)及办学单位要本着“热情、节俭、方便”的原则做好对专家组的吃、住、行等接待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迎送仪式。

评估期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如果学校没有招待所,学校可就近安排入住不超过三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专家组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酒水。

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7月6日)粤教督字〔1994〕3号一、为进一步引进竞争机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中小学校等级评估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办学标准化、规范化以及国家教委《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的要求,通过制定有层次的指标体系,对中小学校一定期限内的办学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定级的一项教育管理制度。

三、中小学上等级的学校的级别分为:广东省一级学校、XX市一级学校、XX县(市、区)一级学校,必要时可增评广东省特级学校。

等级学校从办学条件和学校管理水平两大方面综合评定。

四、中小学校等级实行分级评定。

广东省一级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小组评定;市一级学校、县(市、区)一级学校由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分别组织评估小组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各类等级学校的标准、评估方案和申报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和印制。

六、凡要求评定等级的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的县(市、区)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省、市、县<区>重点学校不受此限制);(二)有六年以上(含六年)的办学历史,并有两届以上(含两届)的毕业生;(三)申报广东省一级学校的,必须是市一级学校,申报市一级学校的,原则上是县(市、区)一级学校;(四)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七、凡要求评定等级的学校,应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填好《广东省中小学等级评定申报书》在申报期内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八、评上广东省一级学校的,由省教育厅命名并授牌;评上市—级学校和县(市、区)一级学校的,分别由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命名和授牌。

九、上等级的学校可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适当增收学杂费。

评上广东省一级学校的,原则上可免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单项评估。

评上广东省一级学校的高中(完中)在评定后三年内,报省教育厅会考办公室批准,学校可自行组织会考科目的考试和考查,其成绩省予以认可。

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面向21世纪,适应广东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加强幼儿教育督导评估,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幼儿教育的保教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幼儿园等级评估的目的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省一级幼儿园等级标准》等有关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分层次的、科学的等级评估方案,由教育、物价、卫生等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对幼儿园一定期限内的办园水平和办园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定级。

其目的在于调动主办单位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同时督促、指导幼儿园按照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行依法治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效益。

二、幼儿园等级的划分分三级,即:省一级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县(市、区)一级幼儿园。

三、评定标准和要求省一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统一执行省制定的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

同时,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结果必须满足下面3个条件:1.评估方案中的必达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2.办园条件和管理得分必须分别达到所占分值的85%以上;3.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和效益得分三者之和,达350分(总分400分)以上。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市、县一级幼儿园的评估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评定和命名省、市、县一级幼儿园的评定分别由省、市、县教育督导室负责牵头组织评估,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命名和授牌。

五、申报等级的程序和材料先由主办单位和幼儿园按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经所在地教育督导部门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上级教育督导室逐级申报等级,同时提交自评材料、办园自查报告和申报书各一份。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批准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的通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批准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的通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批准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5.01.26
•【字号】穗教发[2005]11号
•【施行日期】2005.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批准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的通报
(穗教发〔2005〕11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2000]6号)、《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和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申报与评定办法》(穗教督〔2002〕11号)的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进行了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广州港务局幼儿园等11所幼儿园达到广州市一级幼儿园标准。

经研究,决定批准广州港务局幼儿园等11所幼儿园为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

希望广州港务局幼儿园等11所幼儿园发扬成绩,针对薄弱环节积极整改,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努力把幼儿园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幼儿园。

附件: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名单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名单
越秀区:越秀区思媛幼儿园
天河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学院幼儿园、麓湖南方幼儿园、黄村幼儿园
黄埔区:广州港务局幼儿园、黄埔造船厂幼儿园
白云区:白云区黄边幼儿园
番禺区:钟村镇锦绣幼儿园、大石镇东乡幼儿园、石碁镇东怡幼儿园、南村镇中心幼儿园。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特编制本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张清单一张网”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八方面内容。

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301号,邮编:315400,电话:)。

一、概述2015年度,原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整合入市场监督管理局。

结合“三局合一”的机构改革实际,我局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一是根据人事变动,调整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重新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登记表。

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审查机制和考核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列入机关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明确了责任分工明细。

二是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调整整合工作。

根据职能调整等实际情况,对原质监局原有的公开目录采取合并、保留、清除、修改等方式进行重新编制、优化,整合并入原市场监管局目录。

根据法制办要求开展“僵尸”栏目、公开格式等方面的自查清理,及时整改并上交整改反馈报告。

启动了余姚工商红盾网、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网、余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三个门户网站的整合改版工作。

通过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确保公众及时、全面、便捷地获取信息。

三是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及时就新情况新问题向市法制办汇报,加强沟通交流,完成交办的任务,配合做好市行政复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及资料。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信息445条,政策文件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无超时现象,并公开政策解读、热点回应9条;信息内容、分类、格式等符合规范要求;主动公开工作保持动态平稳,无突击公开现象(详见图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粤教师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1、各高校负责本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2、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1、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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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5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代表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流通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核定为3年。

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

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⑥其他性质的场所参照企业注册登记规则提供。

申办零售项目的必须提供可作商业用途的场所使用证明。

11.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13. 经营散装食品应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

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应有专用操作区域,区域必须设置1.5米以上的封闭隔离,确保顾客不能直接接触食品,并配备预煮、排气、专用工具等设施,经营场所须配备食品冷藏设施;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经营散装酒精饮料应有专用的操作区域,专用分装工具及容器;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项目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4.现场兼营现制现售项目的,应在申办表格上勾选“备注兼营现制现售,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经营”。

现制现售是指在综合性的商场或超市内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并现场销售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应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同时申办餐饮服务许可。

15.附件材料清单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营食品零售的应提供可供商业用途的场所证明;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从业人员(尚未召收其他从业人员的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2份);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2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特许经营项目位置应在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7)食品类别申报表(原件1份);
(8)申办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的,需递交拟经营的食品生产、供货者资质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口食品应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提供者公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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