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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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

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国家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最高国家检察 机关,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
资料卡
“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 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 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 案标准等;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 的工作规程;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控告的途 径、方法。
2、中央国家机关
(组织系统简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国务院
中央军事 委员会
各部、委
我国中央国家机构性质和职权简表
机关名称 全 国 人 大 性 质 职 权
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
有最高立法权、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国 家 主 席
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的法院和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 持工作的关系。 • (2)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构成。至于公安局的性质比较特殊,当其在依据 行政法律规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被认定为是 行政机关,而当其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行使刑事侦 查职能时,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
• 2007年5.1放假期间,某甲逛商店,他发现某个商店 卖的新型照相机标价880元,此款相机在其它店里至 少2000元,于是某甲购买了2台,只交货款1705元。 数日后,某甲将相机分别于1900元卖给某乙和某丙, 共得款3800元 该商店售货员去库房提货,发现相机没有这个价 格,后来发现是售货员把价格标错了,应该是1880元。 后商店找到某甲,要求补足价格或归还相机,某甲不 同意退货或补价,并且这两台相机已卖出。商店无奈, 只能上诉。

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王鸿任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2018年有些地方召开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竟忽略了安排本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至于要不要列席,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监察委员会的法定性质和宪法地位所决定的。

以往通常简称的“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并在这次会议上通过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作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从此我国在国家机构设置上进入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时代。

新设置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与以往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部、监察局),尽管都与党的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但二者的法定性质是大不相同的。

正如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既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监察机关,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又不同于检察机关只侦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不过问其职务违法行为;也不是行政监察、反腐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地依法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与国敢于监督,敢于点名。

要发挥人大监督的利剑作用,让人大监督的“牙齿”更锋利,也就要求各级人大务必严格依法行权、依法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一府一委两院”违法行为和事实,注重用法定方式,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点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既要勤“点名”也要善“点名”,要让“点名”成为人大刚性监督的方式,更要谁违法追究谁,谁抗法处理谁。

哪里有法律漏洞,要通过修订法律、完善机制来预防,让良法为法治铺好坦途,让尊法崇法尚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遵循。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5.20•【字号】•【施行日期】1989.05.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容:(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二)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三)制定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四)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人员的遵纪执法情况;(五)其他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二)组织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检查;(三)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四)审查规范性文件;(五)派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六)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重大案件执法情况的汇报;(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八)检查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 什么是宪法?它有什么基本特征?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

宪法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属于执行性质的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拥有广泛、全面、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活动的直接权力,以及为了保障这种领导得以实现的间接权力。

(1)国务院的直接权力: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对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权;行政管理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外交权。

(2)国务院的间接权力:立法提案权;否决权;戒严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的其它权力。

3.简述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军事训练。

4. 如何理解我国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答:平等原则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

平等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某些问题上,中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作了一些变通性的规定。

/在城市与乡村选出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方面,《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选举法》还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在少数民族代表方面,《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横: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一)审判独立的含义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核心素养目标53 国家机构有哪些 第3课时 国家机关的产生 教案设计

核心素养目标53 国家机构有哪些 第3课时 国家机关的产生 教案设计
2.学法指导
(1)个人自学:教材第48-49页的内容。
(2)小组互学:小组内交流,由1号整理、统一答案。
(3)小组展学:选取一个小组上台展示,其他小组补充更正。
3.教师引领提升:
Q)向学生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使学生对会议流程形成系统的认识。
(2)可以结合"国家机关的职权〃一节的内容,引领学生回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职权。国家机关负责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就是接受监督的表现,使学生理解我国其他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4.主问题1预设答案: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
【设计意图】:
本部分内容由教材第48--49页组成,引导学生了解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引发学生对〃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等问题的思考。通过知识窗与49页正文和图文的描述,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方式的认识,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
3.教师引领提升:
结合活动园和阅读角案例,帮助学生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时穿制服是身份的重要象征和依法履职的重
志。
4.主问题3预设答案:
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的国家机关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城管等。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将抽象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和身边日常接触的单位联系起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较为系统和理性的认识。
〃一府一委两院〃
教后记:
第二学程
1.主问题设计2:我们常在新闻中看到〃一府一委两院〃这样的说法,你知道它的具体含义吗?
2.学法指导
(1)自学教材第50页知识窗与活动园的内容。
(2)小组互学:小组内交流,由1号整理、统一答案。

论领导干部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优质】

论领导干部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优质】

谈谈如何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

人大执行监督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

我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是经过人大任命产生的,在实际工作中,我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我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执政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民谋利,当好公仆,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一要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

我作为部门负责人,必须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带头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强化宗旨观念,坚持以民为本。

我要时刻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众的关系,正确对待权力与责任,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牢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做到处处尊重群众和依靠群众。

在工作上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力戒一切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不良风气,从而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

三要强化廉政观念,做到干净干事。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

在工作上我要高标准,生活上要低要求,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以高尚的人格去影响和感召他人。

要身体力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洁身自好、守身自清。

同时还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干净干事。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国开作业宪法学-第九章 本章练习47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宪法学-第九章 本章练习47参考(含答案)

题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于每年的()举行。

选项A:第四季度
选项B:第一季度
选项C:第三季度
选项D:第二季度
答案:第一季度
题目: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的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最多不超过()。

选项A:3000名
选项B:3500名
选项C:5000名
选项D:2500名
答案:3000名
题目: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
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选项A:三分之一
选项B:二分之一
选项C:四分之一
选项D:五分之一
答案:五分之一
题目:如果遇到了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选项A: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选项B: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
选项C: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选项D: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
答案: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题目:下列属于国家主席职权的有()。

选项A: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选项B: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选项C: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选项D:任免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答案: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题目: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

选项A: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选项B:省辖市的人民法院
选项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法庭
选项D: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答案: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20•【字号】•【施行日期】1995.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工作监督权,维护各级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工作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的重要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开展监督司法有关工作。

不设专门委员会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处理监督司法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适用本条例的司法机关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行使司法职权。

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接受所在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省外司法机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执法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违法案件行使检察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结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也可以交由本级司法机关按照系统监督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处理,并限期报告结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建议其改正或者决定撤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2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和全市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四)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依法由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内容:(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能的情况;(五)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六)依法由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其他事项。

2019年10月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2019年10月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课程代码00315)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C、《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2.下列属于联邦制国家的是()。

A、德国B、英国C、法国D、日本3.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是中国()。

A、十八届一中全会B、十八届二中全会C、十八届三中全会D、十八届四中全会4.负责召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是中央()。

A、总书记B、政治局C、政治局常委会D、书记处5.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

A、两年举行一次B、三年举行一次C、四年举行一次D、五年举行一次6.将乡级选举委员会受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修改为受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的是()。

A、1982年选举法修正案B、1986年选举法修正案C、1995年选举法修正案D、2004年选举法修正案7.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决定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政协全国委员会D、国务院8.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新增设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是()。

A、宪法和法律委员会B、农业与农村委员会C、财政经济委员会D、社会建设委员会9.负责召集下一次乡级人大会议的是()。

A、县级人大常委会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C、乡级人大主席团D、乡级人大主席10.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

浅谈“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的人大监督

浅谈“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的人大监督

浅谈“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的人大监督作者:程向晖滕修福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12期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简称“宪法修正案(五)”或“宪法第五次修正”),将“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作为国家机关写入宪法,形成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的新格局。

关于“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关简称,高层领导在正式讲话中已有权威表述。

7月9日、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第四次会议聚焦蓝天保卫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两次正式讲话中都有“一府一委两院”的表述。

一是7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联组会议上的讲话。

栗战书委员长讲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都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堅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共同努力,敢于担当,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二是7月10日下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栗战书委员长就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把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要严格依法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要强调监督实效,“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起监督作用。

这是国家制度设计上对人大的明确要求”。

监委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律规定在原“一府两院”格局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本级“一府两院”的关系,有宪法统领下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所明确。

宪法修正案(五)出台,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写入宪法,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

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监委的关系,在宪法层面有了原则规定。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法规类别】组织法【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09.07【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8日)废止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1989年9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工作行使监督权。

对于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条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政职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重大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的下列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二)作出判决、裁定、裁决、决议、决定、命令;(三)决定司法的或者行政的措施;(四)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五)其他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审查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二)提出质询案;(三)组织视察;(四)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五)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六)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经过四次审议修改高票获得通过“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

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

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原则,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何历时20年才出台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知识(摘编)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有哪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的是我国的政体,也就是人民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从而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目的。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不只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身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内涵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各级人大和各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權、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

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第四,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提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本质,为进一步探讨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

旨在说明个案监督合理、合法、可行。

第三部分,个案监督的构成。

从个案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三个方面全面深入阐述了个案监督的内涵。

第四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

探讨了个案监督的法律约束力,要达到的结果和目标。

第五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

探讨了个案监督主体和个案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在前五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也是本文的着眼点和出发点。

前言近些年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对于防止执法、司法腐败,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成。

但是有很多同志对人大个案监督持反对态度,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会导致“人大腐败”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曾制定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而始终没有出台。

人大搞个案监督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搞个案监督有没有必要?如果要搞个案监督,该怎么搞?因此,从理论上对个案监督进行探讨,对于统一认识,弥合分歧,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规范个案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对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及本质、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个案监督的构成、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说明人大个案监督符合法理,具有法律依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个案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个案监督主体和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3•【字号】•【施行日期】1995.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5年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二)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和常务委员会决定部分变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议案和办理、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案件的处理情况;(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情况;(七)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任免或者罢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八)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九)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长期以来,人大在人事任免权行使中存在“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现象。

为切实履行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探索开展对人大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大任命干部履职情况报告,把人大的人事任免与审议监督、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对工作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强化了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环节,提升了人大依法任免和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人大开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指的是人大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任职以来贯彻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执行人大决定决议、廉政自律等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人大开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有利于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增强任命干部认真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人大要从实质上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离不开监督权的行使。

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大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具有民主理论上和法律上的支持,正所谓“谁任命,谁监督”,人大监督自己任免的干部天经地义。

目前,地方人大在人事任免上主要采取“党委推荐、提请人提名、人大任免”的基本模式,但人大要正确进行审议和表决任免,必须重视完善“任前考察—任后监督”的任免程序和环节,从而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保证按照人民意志而不是单纯服从党委意志去任免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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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拟任职务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谈谈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答:1、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发展形势,重点抓好年度、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任务目标的下达工作,推进全市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谋篇,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积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各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系,及时反馈发改物价工作的最新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指导。

同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注重实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在建议办理过程中,把书面答复与电话沟通、上门走访、邀请代表参加座谈等形式结合起来,追踪办理,坚持一抓到底,做到办理复文前与牵头代表沟通交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把办理建议与履行自身职能、完善政策措施和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4、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人大或人大的视察、执法、核查等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积极谋求工作内容、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创新,拓宽思路,研究吃透国家和省市政策,重点抓住项目实施管理和政策扶持这两个发展的牛鼻子,特别是针对一些经济社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要努力争取上级规划、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同时,把部门工作纳入服务和服从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布局,大胆实践,增强工作特色和成效,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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