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产品责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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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莹班级:经济0902 学号:2009011881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产品责任存在的问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损害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损害赔偿是指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在范围上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我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还应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美国的产品责任领域中被广泛应用。主要通过惩罚那些对于产品造成的损害具有主观恶性的责任人的行为,来威慑侵权者和他人的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惩罚性。

我国主张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即赔偿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因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随着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越来越突出,惩罚性赔偿作为对漠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生产者进行惩罚的一种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实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惩罚性损害赔偿不是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附加进行判处的,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同时警示其他行为人。实行惩罚性赔偿就会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使其在恶意生产行为中无利可图,对其他人也能起到警示作用。这样,经营者就会取消那种认为将补偿性赔偿金打人经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有利可图的思想,改变对消费者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从而会更加重视自己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产品的安全性。因此,惩罚性赔偿不失为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威胁的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同时,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生产出缺陷产品者施以重罚,也是抚平受害人所受创伤、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在问题奶粉事件中,生产者之所以甘愿冒险在奶粉里做文章,主要是基于利益的驱使,即便被发现,往往赔偿的数额远不及其所获得的巨大利益,这种有利

可图助长了商家的不法行为,如果实行惩罚性赔偿,让生产者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数十倍、甚至百倍的代价,让其无利可图,甚至于会冒倾家荡产的风险,那么,此类事件就不会发生。因此,在产品责任制度中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剥夺那些无视消费者安全、无视社会利益的生产者的不法利润,恢复公正的一个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取决于产品的开发与使用,而产品又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在从使用的产品中获得极大的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缺陷产品所带来的巨大危害,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制度的分析,不难看出,轰动全国的两例问题奶粉事件,一方面暴露部分商家的诚信缺失与唯利是图,但在更大程度上也表明我国的现行立法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商家有机可乘、有利可图。因此,一方面要促进经济的发展,鼓励生产者加速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危害,要想将两者更好的结合起来,归根结底,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制度,统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确立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增加市场份额原则与召回制度,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实行惩罚性赔偿,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给那些为了追求利益而恶意生产的不法行为人以警示,对于从法律层面上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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