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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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的通知
【标 签】个人使用的车船,车船使用税,车船征收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3﹞30号
【发文日期】2003-03-28
【实施时间】2003-03-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告》将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刊登。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现将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本市个人拥有并使用的各种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拖车、人力车和各种船舶,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日期:
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其车船使用税每年缴纳一次。2003年度集中征收期从200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三、纳税办法:
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主动携带车船行驶(航行)证、《上海市车船使用
税纳税记录卡》或《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到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并换领2003年度“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逾期纳税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应税车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他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向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3、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使用的车船,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七财税分局办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并领取《记录卡》和“免税标志”。
四、其他事项:
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必须将经核验的《记录卡》随车(船)携带;领取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应在规定的部分贴(装)置(汽车使用全国统一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以便识别、检查。《记录卡》、“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和顶替,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2、具体纳税事宜,可向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和有关市直属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