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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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2011级硕士
研究生课程考试论文
刑事诉讼法
题目: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姓名:李小龙
学号: 104754110091
所在院系:河南大学法学院
所在专业: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所学课程:刑事诉讼法
任课教师:郑铭勋
成绩认定:
班长签名:
完成时间: 2012 年 5月
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摘要:技术侦查的广泛应用源于新型犯罪的日益增多和科技手段提供的技术支撑,技术侦查引入立法也是惩罚犯罪的现实要求和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但是,运用技术侦查在带来巨大社会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侵犯公民权利的风险。技术侦查写入刑诉,为在惩罚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想要更好的协调技术侦查的双面性,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满足“恪守国家责任界限”和“合理尊重公民隐私”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技术侦查;国家责任;隐私权
一、技术侦查的界定
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①。
这一立法定义不仅从内涵上比较准确地界定了技术侦查,而且还通过列举的方式基本勾勒出了技术侦查的具体类型。从内涵的角度来看,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同时还必须满足技术性的要求,单纯具备秘密侦查的特点,但并未使用科技手段辅助的各种侦查手段不属于技术侦查,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乔装类侦查手段以及单纯使用人的视力进行的监视或人力跟踪等;同样,单纯具备技术性要求,但不具备秘密性特征的侦查手段也并非实践与立法中所指称的技术侦查,比如现场勘查设备、测谎仪、鉴定中使用的科技设备等,在侦查实务中被称之为“侦查技术”、“刑事技术”。具体而言,技术侦查又被划分为七类具体手段:1.电子侦听,也称之为麦克风侦听,具体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比如在办公室、家中安装窃听器进行的窃听。此类窃听手段与对电话的监听不同,后者是对电信通讯内容的截取。
2.电信监控,即对通过各种通讯方式进行的联系进行监控,既包括电话监听,也包括通过手机定位查找相对人的地点,或查询短信内容,但不包括对通讯记录等通讯形式进行获取,对通话记录的获取与电话监听所针对的获取通话内容是被区别对待的两种侦查手段。
①参见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3.电子监控,包括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也包括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与定位。
4.邮件检查,对纸质的通信进行秘密检查,最近也开始发展为对物流的包裹、快递进行秘密检查。
5.密搜密取,即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或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搜查提取结束后相对人并不知悉该搜查行为已经发生。
6.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甚至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7.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与现实世界中的技术侦查相似,在具体手段上也表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包括对邮件通讯及其他互联网文字、声音、图像通讯的截取、对储存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进行秘密调取、对上网轨迹、上网地址进行查询、定位等均为网络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
二、技术侦查法制化的必要性
(一)刑事侦查中惩罚犯罪的现实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当前我国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犯罪行为越来越复杂。犯罪与侦查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
首先,犯罪数量的高增长与侦查的低效率。当前我国社会必须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犯罪数量的急剧增长,特别是近些年来,伴随经济发展,经济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的“新增长点”。犯罪数量大幅度增长给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了巨大压力。其次,犯罪方式多样化与侦查模式单一化。近些年来,犯罪方式紧随科技进步,发生了诸多变化。犯罪方式由传统的简单盗窃、抢劫、杀人犯罪转化为计算机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的犯罪。犯罪方式的转变增加了刑事侦查的难度,单一的“回应性侦查”模式难以应付。侦查模式的转变成为现代侦查改革必由之路。以技术侦查为代表的“主动性侦查”模式弥补了“回应性侦查”模式不足,完善了侦查方式。技术侦查的运用需要以法律为依托,而仅在《国家安全法》以及《人民警察法》中加以规制,显然是不够的,更需要在作为刑事诉讼法中写入。技术侦查法制化,发展了我国侦查手段,使我国侦查由过去的被动防守转为主动进攻,防患于未然。技术侦查法制化还拓
宽了侦查模式理论的研究范围,推动了侦查理论的研究。
(二)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秘密的强制侦查行为,涉及到公民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博弈一直贯穿技术侦查发展全过程,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技术侦查生存的基础。技术侦查的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功能表面看似矛盾,实则内在统一,因为技术侦查打击犯罪的过程也就是人权保障的过程。但是二者之地位并不完全相同,总的来看,技术侦查的人权保障是第一位的,控制犯罪是第二位的,即人权保障是目的,控制犯罪是手段。正如丹宁勋爵说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监禁搜查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利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②技术侦查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原理,采用先进科学设备,能有效的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法律正义。但透过技术侦查打击犯罪的表象,深入技术侦查本质,我们会发现技术侦查措施存在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具体包括宏观上的社会人权和微观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人权保障价值是技术侦查的生命支柱,实现技术侦查法制化既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更是捍卫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选择。
三、运用技术侦查的限制
对技术侦查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的研究表明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在带来巨大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天然地蕴含着侵犯人之权利的风险。技术侦查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其他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技术侦查措施中的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等将会侵犯公民私生活的安宁,而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等将会侵犯公民控制有关自己私人资料的权利。”③而且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包含着任何个人最私人性、最私密性的信息:婚姻关系和婚姻生活;家庭生活;个人的社会交往和私人联络;性生活的隐私以及个人生活习惯的全部,这一切乃是组成一个完整而有尊严的个人的基本要素。”因此,技术侦查的运用客观存在着“控制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利益冲突。正如有学者所言,“一方面,国家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不能绝对排除秘密侦听的侦查
②[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法律出版社,1999:63.
③王屏.技术侦查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J].公安研究,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