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律文书格式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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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文书格式及范文
一、立案报告
(一)格式
关于×××案的立案报告书
×立字(年度)×号
一、案件受理情况;
二、立案根据
三、立案理由;
四、侦查计划。

以上报告,请审批。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月日
(印章)
(二)范文
关于“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书
(××××)×立字第10号
××省公安厅:
19××年8月25日上午8时半,天门体委陈××同志电话报称:19××年8月24日晚,沙市体委业余射击队两支五四式手枪被盗,现场已保护,请公安局派人侦破。

我们接此电话后,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作了汇报,同时,派刑侦副股长凡××带领四名侦查干部赶赴实地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并初步分析了案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现经过
8月25日上午7时半,该队队员严××、肖××准备拿自己的武器去训练,发现放在床上的两支五四式手枪不见了,于是,就向带队的哈教练反映,哈教练连忙同她们一起寻找,未找到,就先找到天门体委的陈××同志,立即向公安局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
天门体委位于我县工人俱乐部门前,有新旧平房两栋,共25个房间,坐东朝西。

东面紧靠天皂公路,旧平房北头几间存放着摩托、球类、田径等训练器材。

南头几间住一部分工作人员。

平房门前是训练摩托、打篮球的场地。

新平房共11个房间(15~25),有寝室、办公室、会议室等。

平房前三面筑有院墙,两侧开设大小门,院墙内是射击场。

中心现场是20号房间,东西对开窗户两扇,房门朝西,进门两侧是该队女生严××、肖××、马××的单人床铺,东北角放有高低空床一张。

据当事人讲,24号晚两支五四式手枪放在北床西头,放的位置距东窗2.1米,窗户距地面1.4米,窗户敞开,窗框和窗齿未遭破坏,有关部位未发现作案遗留痕迹,窗外地面石子较多,没有发现明显的痕迹。

再往房门及西窗勘查,无异常发现,勘查后,我们对住所进行了拍照,并绘制了现场平面图。

三、调查访问
1.枪支的来源及保管使用。

沙市体委业余射击队共15人,其中男生9人,女生6人。

小口径步枪10支,东风三号手枪两支,于7月30日借我县体委靶场进行射击训练,平时该队队员分三组使用,训练后各自擦拭武器,存放在20号房间的一个木箱内,有时也放在桌上和床铺上。

2.当晚人员的活动情况。

24号晚,体委会议室放电视《济南战役》,看电视的多数人员是内部职工,通过分别访问没有发现可疑的迹象。

3.案情调查。

8月24日下午5时,队员们训练完毕,各自带着自己的武器回到宿舍,当事人三名队员严××、肖××、马××回到宿舍后,将手枪先放在桌上。

吃罢饭,8点50分马××喊严、肖二人一同去看电影《乔老爷上轿》。

走时,马××将东西两窗关上,锁上了房门,电影10点多钟结束。

回来时,因天气较热,便把东面窗户打开,从空床上拿了脸盆打水擦身,然后用脸盆装上衣服放到原处,还发现两支手枪在那里。

这时,严、肖二人先睡,马××后睡,并躺在床上看书,忘记了关窗户和熄灯就睡着了。

到第二天早晨7点半钟上班,严××、肖××准备拿自己的武器去训练,发现枪支不见了。

(两支五四式手枪号码
5440441,54264212)
四、分析判断
1.案件是否存在?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来看,认为案件是存在的。

其理由:(1)24号下午该队队员训练结束,有人证实枪支带入室内,到第二天上午训练发现不见,这是事实。

(2)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痕迹物证,但室内东窗开着,给犯罪分子创造了作案的条件。

2.时间的推断。

根据当事人看电影10点多钟回宿舍,上厕所,洗身后睡觉,到第二天早晨5点多钟起床,中间这段时间推断,认为在11点到凌晨2点作案可能性大。

3.什么人来偷枪?一种是有预谋有准备有目的偷枪;另一种是偶尔发现,见枪起心。

两种比较,第一种人作案的可能性大。

4.工作范围。

认为城关镇及周围附近的人作案可能性大,但不排除流窜犯作案。


理由:(1)结合城关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加之违法犯罪人员多,考虑其中少数人作案是有可能的。

(2)尽管被盗现场处于公路边,来往人员频繁,但本地人毕竟比外地人熟悉情况。

当然,流窜犯作案不能排除,因体委靠近公路边,加上出事的房间一夜亮着灯,外地人到那里偶尔见枪起心,也很有可能。

5.对罪犯的刻画。

属年轻人的作案可能性大,或者有同伙;惯盗惯窃,胆大妄为,喜欢夜间活动,有预谋,有准备,有目的的作案,可能用窗外钓鱼的手法盗枪。

五、工作部署
1.开展五摸五查。

一摸惯盗惯窃,二摸行凶斗殴个性横蛮的,三摸集团活动及关系复杂的,四摸经常夜出活动的,五摸政治经济上有嫌疑的;一查思想表现,二查作案时间,三查作案手段,四查夜间活动的地点,五查关系人和事前事后的反常现象。

2.方法和要求。

(1)从法制教育入手,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检举揭发。

(2)层层武装骨干,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

(3)摸出的对象,必须是怀疑有据,否定有理。

(4)发现重点对象,使用耳目侦查。

(5)讲究策略,注意保密。

3.力量分工。

分三条线:(1)县直各单位;(2)城关镇各战线、街道、郊区;(3)摸流窜犯。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
19××年×月×日(局印)二、破案报告
(一)格式
关于×××一案的破案报告
×破字(年度)×号
一、案件侦查结果;
二、破案理由和根据;
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见。

××公安局
年月日
(印章)
(二)范文
关于“4·8”枪支、子弹被盗的破案报告
(19××)×破字第×号
××省公安厅:
我局于19××年×月×日立案侦查的王××盗窃枪支、子弹一案,现已侦查结束。

现将侦破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情概况
19××年4月8日晚7点,××县公安局接到××乡党委书记刘××电话报告:“晚6点20分,发现乡武装部枪库被撬,枪和子弹被盗……”刑侦股长王××带领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乡位于××县城西20华里处,武装部枪库和招待所是一栋平房,同走一个门。

经勘查,房门紧闭,门锁完好,但右边的窗户被打开,窗下留有往返足迹。

清点结果,被盗走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300发。

二、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分析:4月7日整天有6级大风,傍晚,风才停止。

现在浮土很厚,遗留足迹清晰,判断作案时间可能为4月7日夜。

从出入口的选择判断,作案分子熟悉现场和周围情况,很可能是当地人。

窗户被打开,留有明显的撬压痕迹,窗下有往返足迹,作案分子可能是初犯。

从现场足迹判断,可能是一人作案,从足迹长度(27公分)判断作案分子身高约1.7米左右。

从足迹花纹认定为“长征牌”农田鞋,作案分子盗枪的目的,可能是报复杀人。

三、侦破方案
根据案情分析,侦查范围确定在本乡,特别是乡所在地××镇,县委抽调一名副局长带领公安干警深入实际,发动群众,开展调查摸底。

重点摸三种人:即有各种违法犯罪劣迹的;因犯错误受批评、处分的;对现实不满或对基层干部有意见、图谋报复的。

在方法步骤方面,采取办案人员吃住在群众家,为群众多办好事,主动接近群众,逐户查访。

对摸出的可疑对象进一步作好查证工作:一查作案时间,二查足长、身高,三查有无长征牌农田鞋,四查有无作案可能。

四、破案经过
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5月4日夜,××乡王村村委干部开会时,突然枪响。

窗户玻璃被打碎,5名干部齐奔出室查看,又响两枪,村长李×被击中受伤。

从现场弹壳检验,与被盗的枪支弹药相符。

判断盗枪与开枪可能是一人,其目的是对村干部进行报复。

这样侦查范围缩小到王村。

6月12日深夜11时,村民都已入睡,突然连响几枪,把全村人从梦中惊醒,王村村党支部书记杨××被杀。

从杨××院内住室的窗下找到三枚弹壳,经验证与前次弹壳相同,是同一支枪射出。

判断报复的对象就是村党支部书记杨××。

作案分子为什么要杀害他?经分析有三种可能:一是有人因受批评、处分,对杨××怀有仇恨;二是因奸情进行报复;三是有问题的人搞报复。

三种可能中以第一种可能性大。

经过排队摸底,与杨××同村的王××疑点最多。

他不仅同杨××是死对头,而且两次打枪时都不在家,有作案时间。

有人证明他在乡开会时曾去武装部枪库房前后看过,熟悉现场。

他又当过5年民兵队长,知晓武器性能。

他身高1.72米,有42码“长征牌”农田鞋一双,是同村吴××代买的。

王××被确定为重大嫌疑人,于是进行了严密监视,又派遣一个耳目,与王××直接接触。

有一次,“耳目”说:“枪是你偷的,就扔出去算了”。

王说:“不能扔,扔出去不是叫杨家放心吗?我叫他们几辈子提拉着心!”又通过“耳目”巧妙地取出了王××家农田鞋样,经比照与现场留下的完全相符。

至此,盗枪、开枪杀人确认是王××,后经批准对王××依法拘留。

经过三个小时审讯,王××供认了犯罪事实与过程,并带领公安干警在王××家菜窖内取出了盗窃的枪支弹药。

五、经验教训
首先,侦破的主要经验是领导重视,案发后县委立即研究,并抽调一名副局长坐阵,组织一支得力的侦破小分队,制定了符合实际的侦破方案。

其次,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取得了作案分子的有关口供和材料,对侦破此案起到了重大作用。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公安局×××(人名)
19××年×月×日
(局印)
三、呈请拘留报告
(一)格式
呈请拘留报告书
×拘字(年度)第×号
姓名别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户口所在地现住职业
简历:
拘留的理由和根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

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承办人(签署)
年月日
印章
(二)范文
呈请拘留报告书
×拘字(1994)10号犯罪嫌疑人季×,男,现年18岁(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县×乡×村。

简历:自9岁上学,18岁初中毕业后务农至今。

犯罪嫌疑人林××,男,现年18岁(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县×乡×村。

拘留理由和依据:1994年×月×日季×伙同林××由原籍窜来××市预谋抢钱。

同日下午6时,季×、林××携带尼龙绳、自行车支撑等作案工具,以到××钢铁厂找亲戚为名乘坐××市出租汽车司机盛××(女、33岁)的出租车。

6时30分当车行至××钢铁厂汽运公司客车队门口时,林××用自行车支撑从后面勒住司机的脖子,季×摁住司机双手,将司机勒昏,抢走现金54元。

综上所述,季×、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特呈请将季×、林××予以拘留。

妥否,请批示。

办案单位:××派出所
办案人:×××
1994年×月×日
(印)
附:证据材料××件。

四、提请批准逮捕书
(一)格式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捕字(年度)×号犯罪嫌疑人性别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简历:
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
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
年月日
(局印)
附:案卷材料卷
(二)范文
XX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X捕字(19XX)18号犯罪嫌疑人高X,男,l964年2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X X县人,系X X市无缝钢管厂工人,现住XX市体育学院内家属宿舍5楼205号。

该犯1971年至1977年在X X市第三学读书,l977年9月至l983年7月在X X市第6中学读书,l983年高中毕业后到X X市无缝钢管厂工作,19 X X年4月4日因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在X X市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边X有以下犯罪事实:
19 X X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边高X在本市和平区街道保姆劳务市场,将安徽省XX县来本市谋生的女青年陈XX骗至XX体育学院36号平房内,欲对陈XX奸淫。

陈XX不从,极力反抗,高X恼羞成怒,当即抽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朝陈XX的胸部猛捅数刀,当晚用塑料桶、背包、塑料袋将肢解的尸块及被害人的衣物分别弃于体育学院地下防空洞通风口、乒乓球馆下水道等处。

随后,又将自己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焚毁。

被捕后犯罪嫌疑人高X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尖刀、塑料桶、塑料袋、背包及被害人的衣物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高X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章)
XX公安局(印)
19xx年4月9日
附:犯罪嫌疑人高X侦查案卷二册共45页
五、起诉意见书
(一)格式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年度)×号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1)犯罪嫌疑人现。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二)范文
××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1993)×公起字第9号肖××,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市人,初中文化,××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农民,住××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2组。

肖××自幼上学,1974年因病退学后在家务农和在村办企业做工。

19××年1月3日被××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5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批准逮捕。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肖××犯有下列罪行:
犯罪嫌疑人肖××在东风塑料厂做工期间,因不服从领导,于19××年10月25日被单位开除。

为此,肖××对该厂厂长李××怀恨在心,图谋报复。

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肖××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汽油(塑料桶装)、电炉子等作案工具,破窗进入李××家,窜至二楼,用铁管先将在西屋睡觉的李××及其妻闫××杀死,后窜到东屋将李××的儿子李×、儿媳张××、孙子李××杀死。

肖××为了毁尸灭迹,破坏现场,把带去的汽油洒在被害人的尸体上,并将李××家中的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将电炉子接上电源放火。

尔后肖××逃离现场。

李××家二楼起火后,虽经消防队及时扑救,仍然烧毁李家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上述事实,肖××供认不讳,并有从现场提取的铁管、电炉子等物证佐证。

综上所述,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和106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19××年1月16日
附项:
(1)肖××现押××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一卷二册
(3)被害人之父李××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二件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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