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9〕26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9〕26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2号,下称《高考改革方案》)和《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粤教基〔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我省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措施(一)做好课程实施规划。
各地要按照现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高考改革方案》指导学校做好课程实施整体规划。
学校要执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整体规划三年课程安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充分挖掘课程资源,开发、开设丰富多彩的各类选修课程,满足学生选课需求。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教材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213号)精神,我省普通高中从2020年秋季学期高一年级起实施新课程方案、使用新教材,2018年、2019年秋季学期高一年级继续使用教育部2003年印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各地各校要做好2018级、2019级课程实施过程中新旧课程的有效衔接,将学生发展指导、选课走班、综合素质评价等高中课程教学改革新理念融入教育教学中。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粤教基函〔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为满足社会考生获取普通高中同等学力需要,规范普通高中学力认定,经研究,从2019年9月30日起,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下称“学力证明”,体例格式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主体和主要依据(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属于高中同等学力,学生获得“学力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
由地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并核发“学力证明”。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简称全国联招)须提供的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证明材料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执行。
二、申请“学力证明”的基本条件(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地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成绩认定具体办法,由地市确定。
三、申请“学力证明”的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的16周岁以上社会考生等(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生),通过参加“学力证明”考试(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申请“学力证明”。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粤教体函[2012]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3.08【实施日期】2012.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体函〔201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省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艺术教育健康、科学发展,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一二年三月八日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本《标准》从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器材、教学资料配备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之一,是教育检查、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加以完善,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到标准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7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7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近年来,教育部、省教育厅多次下文,强调中小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有偿上课、补课。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
总体上看,广大中小学校对上述规定都认真予以贯彻执行,但也有部分地方对此重视不够,存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不到位的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今年暑假期间,一些中小学校公开或隐蔽地进行有偿补课,有的为了逃避检查,还采用偷梁换柱的办法与校外机构联手组织学生补课。
针对这些现象,特重申以下几点意见:一、各中小学校不得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和统一组织自习,不得有偿上课,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办(含租借)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
凡有上述行为的学校、教师,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利用暑假集体补课进行全面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立即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的校长、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省教育督导部门将根据各地各校投诉情况对学校进行暗访和抽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责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的学校、校长或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或处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粤教审〔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6月27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审计工作实际行动上,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教育审计监督体系,在更好发挥教育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教育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以高效有力的教育审计监督服务保障教育强省建设。
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技强审理念,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夯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基础建设,积极探索大数据审计方式,全面提升内部审计队伍运用审计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发现问题、深入分析、评价判断、支撑决策的能力,保障教育经济安全,为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大数据审计整体水平。
各单位要把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既要着眼长远发展,又要立足当前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14•【字号】粤教职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粤教职函〔2024〕14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广东省“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粤教职函〔2022〕4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经学校推荐、省级评选、网上公示等程序,共确定300种教材为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以下简称“省级规划教材”)。
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首批“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直接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不再重复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广东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粤教职〔202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
各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凡用必审”,严格按照教材选用程序选用教材,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二、省级规划教材再次印刷时在封面实行统一装帧标识,在封面标注“广东省‘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字样。
规划教材统一标记为专用标记,任何出版单位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可以用近似的标记和名称。
三、省级规划教材严格落实每三年修订一次、每年动态更新内容的要求。
教材修订更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材管理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做好内容审核把关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教材修订更新情况,切实做好修订更新备案工作。
对于连续三年不更新、编者被发现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教材推广发行行为不规范等情形的,退出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粤教审〔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粤教审〔201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6月27日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控制的方式和措施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第四章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教育部、省政府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确保审计活动和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注:内部审计准则属于审计法规)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一)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三)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2022年9月13日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面向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家精神等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粤教师函〔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2015年12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省教育厅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粤教师〔2015〕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我省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
目前,中小学正值寒假,是有偿补课的易发高发时间段,媒体报道个别地方存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情况,已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贯彻《规定》和《实施方案》,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树立风清气正教育行风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砥砺高尚师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治理,明确责任,坚决反对和制止有偿补课行为,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实施办法或细则。
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将贯彻《规定》和《实施方案》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全过程,既做好顶层设计,又加强制度建设,把《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落细落小,建立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粤教研[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研〔2013〕2号)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7月16日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加快广东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广东省教育厅决定建立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示范基地”旨在充分利用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平台,实现产、学、研良性互动,为广东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示范基地”建设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由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校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以高校为责任主体。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粤教高〔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高〔2015〕14号厅属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为深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2015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全力支持实施中高职一体化改革。
推进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是我省2015年职业教育重点工作。
通过实施中高职一体化改革,带动资源整合优化,深入开展中高职衔接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职业院校长远发展。
有关院校要充分认识一体化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把握节奏,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以及相应的时间安排,有关院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请于2015年9月25日前,由高职院校会同中职学校将一体化改革对应院校建议名单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联合上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9月11日附件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为促进厅属职业院校(指省教育厅属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下同)资源整合,实现优质、特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实施厅属职业院校中高职一体化改革(下称一体化改革)。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粤教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9〕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协,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9年4月30日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提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一)加强办学条件建设。
各地要根据人口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人才需求状况,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合理规划普通高中学校布局。
适应高考综合改革需求,组织开展普通高中基础办学条件评估,摸清底数,科学测算,找准缺口。
根据办学标准因地制宜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校舍和附属设施,配齐必要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同时指导学校充分挖掘潜力,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好现有资源,确保满足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求。
优化征地报批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相关规费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原则,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加大对实施走班制教学基础办学条件不足的薄弱普通高中的支持力度,通过全面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确保到2021年,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
(二)提高优质学位供给水平。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粤教教研〔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的实施意见粤教教研〔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推动基础教育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健全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目标用3—5年时间,理顺教研管理体制,完善教研工作体系,焕发教研机构生机活力,打造高素质教研队伍,创新教研机制,落实教研任务,强化教研保障,提高教研水平,建成富有广东特色、国内领先、上下联动、横向贯通的新时代教研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健全完善教研机构及其职能职责1.完善教研机构设置。
健全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校四级教研工作体系,地级以上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独立设置教研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在相对统一的教育事业单位内独立设置。
县(市、区)在整合相关资源建设教师发展中心过程中,应保持教研机构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可实行一支队伍、两块牌子,教研机构与教师发展中心并行。
2.健全教研机构职能职责。
各级教研机构要紧紧围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这一目标,推进课程改革,指导教学实践,促进教师发展,服务教育决策,切实履行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发地方与校本课程、开展教学改革实验、组织教学研究、实施教学诊断与改进、建设课程教学资源、培育推广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为教育管理决策提供服务等职责。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粤教审〔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5月10日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四章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成本等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绩效,增加建设工程项目价值,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审计,要广泛联系单位内外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各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充分掌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市场动态情况,全面了解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物资、环境等资源情况和土地、交通、气候等建设条件,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行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粤教高函[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教高函〔2013〕119号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9月1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六条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粤教基[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粤教基〔201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8月19日附件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初中不低于10.1 ㎡。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粤教信息函[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通知(粤教信息函〔2013〕4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0-2020年)》(教技〔2012〕5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建设情况的通报》(教技厅〔20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教育信息化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并根据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情况,决定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和增补,同时参照教育部相关机构设置,设立省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罗伟其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魏中林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朱超华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斌伟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健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成员:王创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许顺兴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欧阳谦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蔡文雅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处长方树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邵子铀省教育厅高中与中职教育处处长郑文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杨军省教育厅科研处(研究生教育处、学位办)处长傅湘龙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处长陈东海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关奕佳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正处级)杨文伟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黄崴省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唐连章省教育技术中心(省电化教育馆)主任彭红光省教育装备中心主任二、设立省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简称“信息化办”),挂靠省教育厅规划处,归口管理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同时作为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粤教基函〔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民生事务局,省属普通中小学校:现将《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7月22日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教材厅函〔2023〕3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聚焦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机制创新,重点启动课程教学改革“六大行动”计划,通过建立一套破解教学改革重难点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培育一批深入实施新课程的示范区、示范学校,研制一套课程教学改革转化落地的工具支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骨干队伍,形成一批改革成果显著、育人要求有效落实的典型案例,打造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的广东样本,推动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育人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得到根本扭转,良好教育生态逐步形成。
二、基本原则(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协同推进。
坚持国家、地方、校本以及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一体化设计,注重发扬我省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充分考虑城乡、地域和校际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整体谋划,统筹实施,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粤教职[2003]10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3.08.22【实施日期】2003.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职[200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省直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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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
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
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附件1)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中旬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确认本辖区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
备案后发现《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资料有错误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实修改。
第七条凡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表,永久保存。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为入学年度的末2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号(茂名地区为16);第5、6位为学校所属县(市、区)编号(茂南为01,高州为02,信宜为03,电白为04,化州为05,茂港为06,市直为07);第7、8位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附件);第9位为学生的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为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
学号一经启用,非转学不再变更。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的,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的,作早退处理。
第九条每班设立点名册。
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的,应在回校后2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监测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意见》(粤教基[2004]4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教学管理意见(试行)》(粤教基[2004]83号)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籍表(试用)》(样式见粤教基[2004]115号文)。
第十二条推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改变仅仅用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的状况。
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件9),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具意见,学校审查同意后,发给休学证书。
第十四条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1年。
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1年。
请事假超过1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应予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休学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休学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休学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
学生休学期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
复学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校审查同意的,可继续休学1年。
学校同意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2年,休学2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休学期满,无故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饬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
第十九条休学生复学时仍使用原学号。
第五章转学与退学第二十条学生因家庭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按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使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附件7)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管理,并由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30日前分别填写《学生转入情况呈报表》(见附件2)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转学生的档案,由原校邮寄给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应及时将已办完转学手续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分别寄回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以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按上述规定办理。
华侨、港澳台学生如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同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跨地级市转学,按如下规定办理:(1)从我市转出到外省、外市(地级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2)从外省、外市(地级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应持有转出学校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学生为《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我市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经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到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及其辖区内学校之间转学,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入)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本省内互认。
外省转入的学生的学分,由学校根据学生的修习情况、考核成绩并对照课程方案进行转换、认定,报茂名市教育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第二十五条转入学生的学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转出学生的学号原学校不能再启用。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但非普通高中学生不能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八条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
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模块考核与学分认定第二十九条我市普通高中实行教学质量监测会考制度,学校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全市会考。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市监测会考者,经校长审查,县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茂名市教育局同意,可予免试。
监测会考的考试科目由市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计和报告成绩。
第三十条科目学业修习状况用学分登记,科目修习考核用等级报告学业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习的学时数达到规定要求、考勤符合学校规定、模块考核合格可认定学科类模块学分。
模块考核不合格的,必修模块允许补考或重修,选修模块允许补考、重修或另选(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
重修应在高中三学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学分由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及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教学指导意见制定有关标准或办法并公布后按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按照粤教基[2004]83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分认定工作。
学分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有关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名。
对违规认定和虚假认定行为除取消其认定的学分外,还要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