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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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附件1)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中旬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确认本辖区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备案后发现《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资料有错误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实修改。
第七条凡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表,永久保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为入学年度的末2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号(茂名地区为16);第5、6位为学校所属县(市、区)编号(茂南为01,高州为02,信宜为03,电白为04,化州为05,茂港为06,市直为07);第7、8位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附件);第9位为学生的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为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学号一经启用,非转学不再变更。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的,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的,作早退处理。
第九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的,应在回校后2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监测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意见》(粤教基[2004]4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教学管理意见(试行)》(粤教基[2004]83号)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籍表(试用)》(样式见粤教基[2004]115号文)。
第十二条推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改变仅仅用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的状况。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件9),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具意见,学校审查同意后,发给休学证书。
第十四条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1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1年。
请事假超过1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应予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休学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休学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休学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学生休学期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复学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校审查同意的,可继续休学1年。学校同意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2年,休学2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休学期满,无故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