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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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奖惩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

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表扬和评出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各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小组提议,司法所审议批准。

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公安机关提出减刑或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建议,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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