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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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承包合同

篇一:屠宰场承包协议书

承包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田各庄屯的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

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万元(全年18万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商业总公司每月30日交付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元。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承包费元。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商业总公司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

包期为三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商业总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承

篇二:生猪屠宰车间承包合同

生猪屠宰车间承包合同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车间承包给乙

方,充分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自XX年4月1日至XX年4月1日止。

二、承包费(仅包括房屋和设备的使用以及抽水工资)元,一次

交清。

三、甲方将公司生猪屠宰车间及其内部设备工具等(详见附件2)、急

宰间、三间猪舍等附属设施整体承包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把车间、设备设施等(详见附件

1)一切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承包期间,乙方实行自主经营及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若在承包期内出现相关部门一切纠纷、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

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产地检疫证屠宰,无产地检疫证拒绝入场,

收回的产地检疫证当天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月送至检疫部门。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进行生产管理。必须做到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盖章和票据一

致肉品方可出厂。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给配备劳动

保护,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工作服、鞋帽等。否则出现一切后果,

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甲方负责污水处理。乙方应控制用水量,保持每头猪30斤水。超

出部分每斤水50元。

九、乙方负责防火、防盗、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外卫生(做到地面、

墙面、清水池、机器设备、使用工具没有油污,保持原本色)、综合

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如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指标达不到标准所

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十、承包期间,甲方在每天(七点以后)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

甲方可正常使用屠宰设备及厂房。使用前,双方在场确认设备有无损

坏,损坏一方负责修理,以能正常使用为准。

十一、乙方承包期间无权将所承包的房屋、设备等转包他人,不得擅

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故意损坏承包的房屋及设备等。

如损坏,以原样为准进行修复。

十二、承包期间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修理,

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做好保养工作。如因保养不及时造成的损失

乙方自负,负责恢复原样。

十三、承包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设施、设备工具等所

有承包范围内的物品完整、如数归还甲方。如有损坏或缺失照价赔偿

(详见附件2)。

十四、承包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

向对方赔偿年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

十五、本合同连同附页表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XX年月日

篇三:苏溪镇定点屠宰场承包协议书

南溪乡定点屠宰场承包协议书

甲方:南溪乡定点屠宰场孙健(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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