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资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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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收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包括四种分类)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7种。
2.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的主次分类:可分为主要业务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收益、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两种。
3.按照收入是否受到限制分类:可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两种。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否则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而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
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但并非绝对如此。
4.按照收入是否为交换交易形成的分类:可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等两种。
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通常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不少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用于某项项目的研究活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将科研成果提交给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按期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向政府部门或者公众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务,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购买劳务。如果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资金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务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则此项交易应当属于交换交易的范畴,而不属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补助收入。
我国助学类非营利组织发挥的作用:
1.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资源,为教育救助提供系统有序的服务。对于此类非营利组织而言,它能够通过各种公益活动来发动和吸引社会各界志愿者、慈善机构和人士参与到助学帮困活动中来,并由此吸纳更多的社会捐赠,来开展助学帮困活动,帮助贫困失学儿童,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条件。
2.协调与梳理社会关系,缓解和解决教育资源和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西部地区仍然有很多地方教育落后,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师资力量薄弱,无法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仍然有很多学生因为家庭贫困,经济拮据,有的尚无法维持生计,更不用说保障孩子正常接受教育。在这些情况下,教育就成了稀缺资源,远不能满足实际的教育需求。
3.填补政府管理的空白,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助学类非营利组织适时的支撑了政府对教育管理和扶持的无力,弥补了政府部门处理教育问题的局限性,承担起了教育和财政部门的力所不能及: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修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改善农村办学条件等。
4.建立公益助学的社会范围,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宣扬的是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发扬的是无私奉献的大爱精神。许多非营利组织服务于
社会的弱势群体,或关注于社会公共问题,其工作人员所倡导的是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发扬的是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
助学类非营利组织的不足:
1.资金来源缺乏足够的保障;
2.组织独立性角差,过多的依赖政府;
3.组织自身能力不足,持续发展动力较弱;
4.社会公信力不高,非营利组织发挥的社会影响力较为有限。
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方式:
A.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三、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基金会的有效运营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慷慨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