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疑难问题理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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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着手”?(2)是否存在

上述第一种观点将基础犯罪的既遂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能全面的认识到转化型抢劫罪的特殊性;第二种观点将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认识到了转化型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但未将转化型抢劫侵犯的另一客体纳入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中加以考虑,因而也不全面;第三种观点将转化型抢劫罪看成是行为犯,夸大了其社会危害性,未能全面的理解其属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第四种观点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出发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比较全面、合理。

三、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疑难问题的理性解释

(一)如何认定“着手”

“着手”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开始。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应当以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视为“着手”。

第一,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相区别的一点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发生在取财之后,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转化型抢劫罪才具有与普通抢劫罪相一致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根本谈不上侵犯了复杂客体。

第二,转化型抢劫罪还具有目的上的特殊的要求,即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若将转化型抢劫的“着手”提前到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开始实施时,则目的要件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了。

第三,若将基础罪的着手视为转化型抢劫的“着手”,会导致基础犯罪与转化犯无法区分,转化犯是两种罪之间的转化,轻罪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化若将基础犯罪的“着手”视为转化后重罪的“着手”,根本就不属于转化犯,因为特殊条件出现时,犯罪行为还未完毕,自始只有一个行为,仍然属于一罪,根本不是两罪之间的转化,显然这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也不符合转化犯的理论。

综上,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应当是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不论行为人主观心态如何,都不能将前提条件的“着手”视为本罪的“着手”。

(二)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在侵害的客体上都是双重客体,因此在犯罪形态上,必须在第269条的基础上结合263条的规定加以认定。从第269条规定来看,刑法并没有将转化型抢劫罪作为行为犯来规定,因此认为不存在未遂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第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也必须存在既遂与未遂。转化型抢劫在定罪量刑的处理上与普通抢劫罪是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而普通抢劫罪存在未遂,很难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转化型抢劫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至于对这些未完成形态如何处理,又是另外一回事。是否存在是存在论的问题,如何处理是价值论的问题,二者不能混同,不能因为刑事政策上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不处罚预备行为)而否定犯罪形态的存在。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与普通抢劫罪的标准一致,理由是:

第一,转化型抢劫属于拟制的抢劫罪,从实质上来说,是因为本条规定的内容在罪质上与普通抢劫罪具有同一性,在处理时也不应有所区别,《刑法》第269条规定以263条的规定处罚,那么应当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在处理方式上是相同的,这是为了保证罪刑均衡。

第二,从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上来看,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当与普通抢劫罪相一致。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是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开始,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当然应当成立既遂,最终取得财物的,也应当是既遂。应当注意的是,未达到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既遂,即使开始已经取得财物,又实施了暴力的行为未致轻伤以上,最终财物被夺回的,应当成立未遂。因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暴力和威胁的行为,基础犯罪所取得的财物与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只能将最后是否取得财物做为既遂的标志之一。

有的人还认为,对于具有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加重构成要件成立,就成立既遂。笔者认为,不论是基本构成的转化型抢劫还是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都应当与普通抢劫罪的标准相一致。因为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以外,其余的都属于情节加重,当抢劫出现“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时,基本的抢劫罪早就已经既遂了;对于情节加重的,则应当以基本犯罪的既遂为依据,基本犯未遂的,即使出现加重情节也成立未遂,因为犯罪既遂与未遂是犯罪是否达到完成形态的问题,而加重情节是对犯罪的如何处理的问题,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也说明了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对于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笔者认为只能与普通抢劫罪的标准一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一致,即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和是否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中的任何一种为既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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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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