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免疫接种实施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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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理接种现场
5 . 1 器材清理:清点一次性注射器使用数量 并记录,针头与针管分离、消毒、毁形,最 后统一回收;将玻璃注射器洗刷干净,对损 坏和报废的器材做好记录,并随时增补。 5 . 2 疫苗处理:启开安瓿而未用完的疫苗, 必须废弃。未打开的疫苗如冷藏容器内的冰 没有完全溶化,则做好标记,放入冰箱保存, 并于有效期内在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如冷 藏容器内的冰已全部溶化,脊髓灰质炎疫苗 应全部废弃,卡介苗、百白破、麻疹疫苗和 白破二联做好标记,下次接种时先使用,并 仅限于使用一次
第四章 疫苗的供应和管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卫生部下发的《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及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监督。预防 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管理,统一供发。
2 .疫苗需要量由乡级卫生院或防保机构的计 划免疫专职人员于每次接种开诊前 1 月上报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需要量的计算公式 为[本月应种(基础免疫+加强免疫)人数]×每人 次剂量×疫苗损耗系数。疫苗损耗系数为卡介 苗2.0—3.0;脊髓灰质炎疫苗1.1—1.3;百白破 /白破二联1.5—2.0;麻疹疫苗1.5—2.0。 3.接种单位应在接种门诊开诊前3天携带冷藏 箱或包到当地县 ( 市、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 取疫苗和冰排,并迅速返回。
1 . 2 接种门诊或固定接种点要有三人 以上专业人员负责接种工作,成员相 对稳定,职责明确。 1 . 3 对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和各种 原因未能如约接种的儿童,在免疫期 限内应采取各种方式给予补种。
2.接种人员
参加接种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 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 者乡村医生。能正确掌握接种对象,疫苗性 质,接种部位、剂量、方法和禁忌症,接种 反应判断、处理方法,安全注射的基本知识 和操作技能;并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的预防接 种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
4.4准备药品、器械:75%乙醇、95%乙醇、 镊子、消毒棉签、酒精灯、小型煮沸消毒器、 治疗盘、体温表(肛表或口表)、甘油、听诊器、 注射器、压舌板、血压计、 1 : 1000肾上腺素 针剂等。 4.5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 采取各种方式,如发通知单、广播、电话、口 头或预约等,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通知应 包括接种对象的姓名、接种日期及地点、疫苗 名称、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4.3安全注射
4.3.3皮内、皮下、肌内注射法和脊髓 灰质炎疫苗口服法严格按技术规程操作。 4.3.4吸取疫苗和注射时,手不能触碰 注射器的针芯。 4.3.5无菌和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要 分开存放。 4.3.6接种卡介苗的注射器、针头要专 用。
4.4记录观察与预约
4 . 4 . 1 接种完毕,及时在预防接种证 上正确记载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 疫苗批号及接种者签名。接种记录要书 写工整,不得用其他符号代替。 4 . 4 . 2 接种完毕,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儿童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 15—30 分钟, 观察有无接种反应。 4 . 4 . 3 与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预约下次 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4.疫苗运送至接种门诊时,应立即按照冷链要求的温 度放入冰箱。麻疹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应放在冷冻 室内;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乙肝疫苗、风疹疫 苗等放在冷藏室内(温度2—8℃);注射用水一律冷藏于 冰箱的冷藏室底层。各种疫苗均应按品名、批号、效 期分别存放;接种门诊一般只能贮存 1个月的疫苗用量。 冰箱放置正确,定期测温、记录,详见“浙江省冷链 测温记录表” 。 5.接种工作结束后,已打开未使用完的疫苗应废弃; 未打开但严格冷藏的疫苗应做上标记,放入冰箱,下 次先使用。 6.接种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做好疫苗的领 发登记,定期核查库存,清理过期、破损疫苗,办理 报损手续,做到苗帐相符。疫苗领发登记簿要妥善保 存备查。
4.接种疫苗
4.1疫苗使用 4.1.1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名 称,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 染、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 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 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4.1.2疫苗应避免受到阳光直接照射,使用 前方可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 藏容器的次数,开后应及时关严。 4.1.3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 摇匀,疫苗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 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 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
5 .接种单位每季度对辖区内 0—7 岁儿童进行 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与整理,见“浙江 省0—7岁儿童人口变动登记表”,及时补卡、 剔卡、消卡 ( 补卡指新生儿、迁入儿童及以前 漏建卡儿童的补建卡,剔卡指发现重复及外出 超过6 个月的儿童接种卡剔除,消卡指死亡及 永久性迁出儿童的接种卡的消除)。 6 .实施计算机管理的接种门诊不得以 IC卡替 代预防接种证。 7.预防接种证、卡、册及报表的制作和管理 由省卫生厅统一规定。
第二章 接种实施
1. 接种实施步骤 接待儿童家长→核实接种对象→询问儿 童健康状况→接种疫苗→记录和预约→ 观察接种现场→统计报告随访
2.现场组织
2.1接种Baidu Nhomakorabea场(接种门诊或固定接种点)应张贴 必要的宣传画,开展接种的疫苗应注明接种 禁忌症和可能出现的副反应。 2 . 2 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应按接种对象的 不同,分室或分台接种,现场要有醒目的疫 苗接种标记,避免错种、重种或漏种。 2 . 3 在预检室热情接待儿童家长,向家长说 明接种疫苗的目的、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一般 反应和注意事项,回答家长提出的有关问题。
3.核实接种对象和询问儿童健康状况
3.1接种前进一步核实接种对象和接种证,回收接种 通知单,检查儿童预防接种卡、证,核对儿童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 接种对象,接种何种疫苗。发现原始记录中儿童姓名, 出生年、月、日有误应及时更正。对不属于本次接种 的对象,要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2向家长或监护人详细询问儿童近期的健康状况、 既往疾病史、过敏史和接种疫苗的反应,必要时测量 体温和进行体检,凡有禁忌症的对象不予接种或暂缓 接种,并在预防接种证、卡上记录,做好家长或监护 人解释工作,必要时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认可。 3.3确认接种对象,发放接种凭证,告知儿童家长或 监护人凭证接种。
4.3.1预防接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 要严格执行消毒回收(销毁)制度,严禁再次使 用。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使用玻璃注射器时, 要严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制 度。接种器材的消毒要用压力蒸汽灭菌法, 填写“浙江省预防接种器材消毒登记表”。 4.3.2接种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皮肤消 毒时先确定接种部位,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 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皮肤不清洁应进 行清洗;再用无菌棉签蘸 75 %乙醇,螺旋式 的由内向外消毒接种部位皮肤,涂擦直径 ≥5cm,消毒区不能用手触碰。
4.3准备和消毒接种器材
4.3.1按应接种对象人次数的 1.2倍准备三 证齐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经济条件较 差的农村地区可选用严格消毒过在效期内的 玻璃注射器。 4.3.2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时,使用前要检查 包装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具体按 “浙江省预防接种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处理 记录表”要求执行。 4.3.3准备和消毒喂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小 口杯、药匙。 4.3.4开展接种场所消毒,填写“浙江省预 防接种室紫外线消毒登记表” 。
第三章 接种证、卡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全 省使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 证”,儿童出生后,城市在 1 个月,农村在 2 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建立 预防接种证、卡,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 托、入园、入学制度;寄居本地的流动适龄 儿童必须由寄居地的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 证、卡;寄居时间 3个月以上的列入计划免疫 考核范围。
4.2领取疫苗
4 , 2 . 1 根据本次各种疫苗的应接种人 数计算领取疫苗数量。 4.2.2准备冷藏包(箱)。 4 . 2 . 3 到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办理领取疫苗的手续,按“浙江省生物 制品出入库 ( 领发 ) 登记表” (4) 内容,做 好疫苗的领发登记。 4 . 2 . 4 将疫苗放入装好冰排的冷藏包 ( 箱 ) 内,带回接种单位,做到苗不离冰。
4.2接种操作
4.2.1验收接种凭证,核实接种对象和疫苗。 4.2.2接种疫苗前上臂局部用 75%乙醇消毒, 待干后再接种,不能用2%碘酊消毒。 4.2.3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接种剂量、方法和 部位接种疫苗。卡介苗要准确注入皮内,严 禁皮下或肌肉注射;脊髓灰质炎疫苗要看服 下肚,初免儿童由接种人员喂服,不能用热 开水送服,并做到一人一匙;含有吸附剂的 疫苗要采用肌内注射或皮下深部注射;麻疹 疫苗接种后,不要用酒精棉签按压或涂擦注 射部位。
3.2联合免疫和同时免疫:应使用安 全、有效的联合疫苗,如百白破、麻 腮风疫苗等,卡介苗、百白破、脊髓 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可 同时接种,不同疫苗注射在不同部位, 但一次免疫不能超过 3 种疫苗;严禁 将不同疫苗混合于同一注射器中注射。
4.接种前的准备
4.1确定接种对象 4 . 1 . 1 根据我省儿童免疫程序,确定应接种对象, 包括上次未接种对象、本次新增接种对象和流动儿童 漏种对象,按“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卡”和“浙江省 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册”要求,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 册。 4 . 1 . 2 准备登记册、统计表,清理接种卡、册,根 据接种记录核实接种对象,选出接种对象卡片 ( 或抄 写名单)。 4.1 .3主动搜索发现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 的接种对象。发现后填写“浙江省流动儿童免疫状况 调查及接种登记表”
3.1浙江省儿童免疫程序表
年龄 卡介 苗 出生时 1足月 一针 乙肝疫 苗 第一针 第二针 脊灰疫 苗 疫苗名称 百白破 麻疹疫 苗 乙脑疫 苗 流脑 疫苗 甲肝疫苗
2足月
3足月 4足月 5足月 6足月 8足月 1岁 1.5-2岁 2-3岁 4岁 7岁 第三针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一针 第二针 第三针 第一针 第一针 加强 加强 加强 (白破) 加强 加强 加强 加强 一针 一针
2.儿童迁移时,由寄居地的接种单位将计划免 疫接种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并将接种 资料留底存查。儿童迁入时,接种单位要主动 向儿童索取接种证和接种证明。 3.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遗失 要及时补发;接种卡由接种单位作为档案长期 保存。 4 .预防接种证、卡要用钢笔填写,书写要工整 ,文字要规范,栏目要完整,卡证要相符,填 写日期要以公历为准。
浙江省计划免疫接种实施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省计划免疫工作,依法实施预 防接种,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全国计 划免疫工作条例》、《计划免疫技术管 理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接种组织与接种前的准 备
1.接种的服务形式 1 . 1 开展以乡 ( 镇、街道 ) 卫生院或防保 机构为单位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大的 乡镇或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可设下一 级固定接种点;城市、城镇实行按日、 按周、按旬接种,农村地区实行按月接 种,有条件的农村可实行按周、按旬接 种。
5 . 3 清理核对接种通知单和接种卡,及时上 卡,并确定需补种的人数和名单,于下次接 种前补发通知。 5 . 4 及时按规定填写各项报表,统计上报本 次接种情况和下次接种的疫苗需用计划。详 见“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月报表”和“浙江省 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月报表”。 5 . 5 接生单位接种卡介苗和乙肝疫苗必须填 写“浙江省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接 种登记卡”,由办理儿童预防接种卡、证的 乡级卫生院负责接种人次数的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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