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

合集下载

公安机关受案初查有什么时限

公安机关受案初查有什么时限

公安机关受案初查有什么时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案件后,就会对案件进⾏审查,如果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案,那么公安机关受案初查时限是多久?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安机关受案初查有什么期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刑事举报案件后,审查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受理案件后应该及时审查,确定是否⽴案。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百七⼗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对有控告⼈的案件,决定不予⽴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案通知书,并在三⽇以内送达控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公安机关受案初查有什么期限”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刑事举报案件后,审查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受理案件后应该及时审查,确定是否⽴案。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③救助伤员;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应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了解案发情况并保护现场,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2.了解报警人身份,核实报警内容,并如实记录。

3.如遇复杂案件或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协助。

二、立案阶段1.根据接警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如需立案,应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2.立案时,应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提交案件立案报告,并说明办案需要。

三、调查阶段1.办案民警应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根据案发情况,固定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2.如需技术性鉴定,应及时派专人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3.调查阶段还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盘问,并进行背景调查。

四、侦查阶段1.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的,侦查员可以申请批准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工作包括刑事嫌疑人的传唤、讯问,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等。

3.侦查过程中,应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起诉阶段1.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和评估,做出起诉决定。

如证据材料不足或情节复杂,可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2.如决定起诉,应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3.如决定不起诉,应及时通知案发方,并解释理由。

六、审判阶段1.由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进行审理。

2.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的民警应出庭作证,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3.人民法院判决后,民警应按照要求,配合刑罚执行工作。

七、结束阶段1.在刑罚执行结束后,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归还涉案物品,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案发方。

以上是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基本规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的办理流程可能有所差异,但总的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工作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受案、初查、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刑事执法活动提出的辩解、申诉、控告。

对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提出的辩解、申诉、控告,按照法定程序或者信访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权委托人的辩解、申诉、控告,应当遵循依照程序,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是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的主管部门。

纪检、督察、法制、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

第五条办案民警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如实记录。

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辩解、证据及调查核实情况应当附卷。

第六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既要审核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及其提供的证据,还要审核办案部门对上述证据的核查情况。

办案部门没有认真核查或者没有将有关证据附卷的,法制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正,必要时可以向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第七条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行为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对涉嫌犯罪但继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权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控告。

口头提出申诉、控告的,办案人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权委托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一)拒绝受理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受案后拖延不办的;(二)违法立案的;(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四)违反回避规定的;(五)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复议、复核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六)对办案人员或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七)在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刑讯逼供的;(A)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意见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督制度探索

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督制度探索

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视制度探索从头监视严防腐败现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绝大多数都要经过初查阶段,初查现已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初查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初步审查、初步调查或初步侦查。

根据高检于1999年11月8日公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简称“40条”)第6条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展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

从实践看,当前,检察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自行侦查的案件时,普遍采用“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

通常在接到举报、控告材料后,进展一些必要的调查工作,在判断确有犯罪嫌疑后,即开场立案侦查,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初查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举报线索经过调查,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或涉嫌犯罪事实而作不立案处理。

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

但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初查,包括初查的提起,决定权,处理结果的决定权,以及初查的手段方式等环节步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现在侦查部门对初查权的利用存在随意性,很容易滋生腐败。

××*检察院检察长××上任以来,对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特别是初查阶段的监视问题十分重视,屡次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和检委会提出这个问题,经过剧烈的讨论和认真研究,并结合自侦部门办案实际,××*检察院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自侦部门初查活动的监视方法。

一、加大对初查过程中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的教育力度我院紧紧围绕上级院提出开展的“标准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严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和严格落实“十八条”,采取上廉政课,观看党风廉政电教片,召开以案论纪讨论会,和通过集中学习、专门谈话、廉政承诺等多种形式对干警进展廉政教育,使教育内容更加充分具体。

二、制定具体规定,标准侦查部门初查活动(一)初查的提出,为全面准确掌握全院初查活动,根据全院一盘棋的思路,防止部门、干警擅自初查,我院规定所有群众举报线索和摸排线索,必须交控申科,由控申科进展备案整理,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再根据案件性质分流到自侦部门,同时严禁控申部门自行初查、侦查,从源头上止住了初查的情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第一审程序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公通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案件调查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案件调查的原则1. 依法调查原则:案件调查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 公正原则:案件调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程序正当原则:案件调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4. 保密原则:案件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5. 证据原则:案件调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

三、案件调查的范围1. 刑事案件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2. 民事案件调查:对民事纠纷进行调查,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案件调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四、案件调查的程序1. 受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

2. 初查: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确定是否立案。

3.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

4. 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5. 补充侦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情况,可依法进行补充侦查。

6. 侦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7. 依法处理:对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案件调查的法律责任1. 违法调查:对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 串供、包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串供、包庇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侦查阶段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4.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二)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合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2.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立案阶段1. 立案条件: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3.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

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

(四)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的。 五、受案初查程序 (一)初查 1、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5、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受案; 6、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 据等其他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结果运用 1、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 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 立案。 2、经初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 《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二、责任人 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局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全 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 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 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 四、受案初查范围 下列可能发生刑事案件,但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同意,应 进行初查: (一)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二)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群众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人对控告人实施犯罪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条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条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同意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差不多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步骤(3篇)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步骤(3篇)

第1篇一、立案1. 报案:当发生犯罪行为时,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网络、电话等向公安机关报告。

2. 受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3. 初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构成犯罪。

4. 立案:经初查,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应决定立案。

二、侦查1. 侦查措施: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措施。

2.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3.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

三、起诉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四、审判1. 开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知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

2.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

3.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判决意见。

4. 宣判: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宣判,判决书应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执行1. 执行机关:刑罚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2. 执行程序:根据刑罚的种类和性质,执行机关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六、申诉与复核1. 申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 复核: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七、终止1. 诉讼时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
(1)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 机关的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2)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 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当首选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 的机关。
七、辨认通缉的程序规范
1、辨认的程序规范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 人个别进行,且不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的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 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立案
立案是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 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对犯罪 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受案 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对所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构造当中具有独立的程序地位。
1、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2)有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 要 (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搜查的程序规范
1、搜查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 人围绕特定的范围而进行。
2、搜查应当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过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取《搜查证》。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 证》。
4、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 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 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冻结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 结的手续,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 理延长冻结期限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刑事法律案件侦查(3篇)

刑事法律案件侦查(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案件侦查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侦查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侦查工作的概念、原则、程序、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侦查工作的概念侦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活动。

三、侦查工作的原则1. 依法进行原则: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立案原则:对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

3. 侦查权原则: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通缉等侦查活动。

4. 保密原则:侦查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 实事求是原则:侦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6. 民主集中制原则:侦查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四、侦查工作的程序1. 立案: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侦查:立案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

3. 立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了足够证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5. 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五、侦查工作的方法1.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了解案件情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二、立案1. 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

2. 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立案程序(1)报案、控告、举报: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犯罪行为。

(2)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决定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

三、侦查1. 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提供证据的活动。

2. 侦查机关(1)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2)人民检察院:负责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3)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

3. 侦查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获取口供。

(2)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对犯罪现场、尸体、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3)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证、书证等。

(4)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

四、起诉1. 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2. 起诉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案件初查法律程序(3篇)

案件初查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初查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是指在正式立案之前,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的过程。

案件初查对于确保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案件初查的法律程序,包括初查的启动、初查的内容、初查的证据要求以及初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案件初查的启动1. 立案机关的主动启动立案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主动启动案件初查程序。

2. 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立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调查的,立案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初查条件的,可以启动案件初查程序。

3. 侦查机关的移交启动侦查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初查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交给立案机关,由立案机关启动初查程序。

三、案件初查的内容1. 事实调查立案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1)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及涉及的当事人;(2)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3)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来源。

2. 法律适用调查立案机关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1)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2)案件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3. 证据审查立案机关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2)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范围。

四、案件初查的证据要求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毁灭。

2.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五、案件初查的法律后果1. 初查结果为不予立案立案机关经初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 初查结果为立案立案机关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侦查。

对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思考——以经济犯罪案件初查为视角

对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思考——以经济犯罪案件初查为视角

初查 ,是指立 案前 ,侦查部 门对群众报案 、 举 报、 控告和犯罪嫌疑人 自 的材料所进行的初步审 首 查、 调查和甄别 。由于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 手段狡猾 , 有些案件无具体 的被害人等 原因 , 犯罪
结果常常比较隐蔽 , 案件发生到案件暴露的时间比
较长 , 因此在案件暴露时犯罪现场变动很大 , 现场
【 侦查研究 】
对完善受案 、 立案制度的思考
— —
以经济犯 罪案件初查为视 角
叶建 鸿 ,连 昊
(. 1 新疆警官高等专社学校 侦查系,新疆 鸟鲁木齐 80 1 ; 30 1 2 .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侦查系,黑龙江 啥尔滨 102 ) 50 5
【 摘 要 】经济犯罪的隐蔽性 、 复杂性凸显 出经济犯罪侦查初查的重要地位 。 经济犯罪侦查初查折射
【 关键词 】经济犯罪 ; ; 侦查 初查i 受案i 立案制度 【 中图分类号 】D 2. 95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一 15 20 0—04 (4) 62 l9 (06)401一 o
17 2条规定 : 侦查部 门对举报 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 “ 进行审查后 , 认为需要初查的, 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 察委员会决定 。举报线索的初查 , 由侦查部门进行 , 但性质不明, 难以归 口 处理的案件线索, 可以由举报 中心进行初查: 司法实践中, ” 在没有证据确定事件 性质的阶段 , 根据案件线索对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案件” 。也就是说 。与审判权和检察权 同属于司法
权, 依法收集证据 、 揭露和证实犯罪 、 查获犯罪人 。 并
措施 , 并没有法律依据 。 将立案前通过这些措施获取
的书面材料 、 物品 、 视听资料等作为证据 , 同样无法 可依 。对 《 刑事诉讼法 》 关于侦查的规定 , 是否可以 理解为既适用于初查又适用于侦查?如果可以这样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在生活当中,我们常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可以说人在社会生活当中每天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我国法院不可能对任何一项案件都会进行立案审理,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才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刑事案件也是如此。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3篇)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初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活动。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 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罪名共有 21 类: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 345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 7 条第 1 款)。
2.滥伐林木案(《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四)》 第 7 条第 2 款)。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二、责任人 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局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全 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 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 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 四、受案初查范围 下列可能发生刑事案件,但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同意,应 进行初查: (一)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二)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群众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人对控告人实施犯罪行为; (四)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犯罪;
刑事案件初查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报案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控告
举报

自首
扭送
制作询问笔录
接受证据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呈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


同意受理



需要初查
询问被害 人、相关证 人
鉴定
查询
勘验
不需要初查
★ 调取证据
采取其他不限制 被调查对象人 身、财产权利的 措施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五)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受理案件或应当受理 而不受理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案人员、审批人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办案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 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的正确意见造成 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 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4、因办案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 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追究形式 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廉政风险点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 345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一)受理阶段: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 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初查判断、评价。
(二)初查阶段 1、在初查中未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是否决 定立案造成误导; 2、截留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的。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 忍”。
认为有犯罪事 实,但不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 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内,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签发《移 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有管辖权的 机关处理
对于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和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应 当将案件材料和 有关证据送交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并告知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五)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的。 五、受案初查程序 (一)初查 1、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5、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受案; 6、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 据等其他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结果运用 1、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 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 立案。 2、经初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 《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政法委的监督检查;
对于不够刑事 处罚需要给予 行政处理的, 依法处理
立案管辖制度
一、责任单位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且 属于自己管辖的,由 接受单位制作《刑事 案件立案报告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予以 立案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二、责任人 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股、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 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 的工作任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 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 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 号); 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 号)。 四、森林公安立案管辖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