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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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们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
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财产所有人。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现行物权立法采取的国家所有权实践模式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
在我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类型相比,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的特征,即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且某些财产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由国家专有,但不一定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如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国防资产等。国有所有权的客体在立法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国家专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①国有专有的财产,即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 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
③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④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⑤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⑥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国家主体的单一性和国有财产的广泛性,国家不
可能对全部国有财产直接行使上述权能,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人,并不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直接支配国有财产,而是通过权能分离的方式,将国有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或经营享有相应的权能,进行直接支配或通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直至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改变以往体制中国有所有权实现方式单一、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直接支配、权能高度集中的模式,实现政企分离、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实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从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财产增值的目的。
(三)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一种所有权形式,国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在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过分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立法者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财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是,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只是物权法的任务,不能过分强调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的功能,也不能把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希望过多地寄托于物权法。其实,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依赖一个包括民商事法律在内的健全的法律体系,物权法的任务主要是确认所有权归属,它不可能为国有财产提供天衣无缝、一劳永逸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