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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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业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专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五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申请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二)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本市。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有效,并且采取电子申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资助6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项资助4500元;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资助)。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

目提 供 融 资 担 保 。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发 展 和 规 范 专 利 交 易 市 场 , 持 专 利 技 术 支 交 易 机 构 、网 络 专 利 交 易 半 台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 提 高 专 利 技 术 交 易 服 务 水 平 , 进 专 利 技 术 商 推
地 方 标 准 等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 , 动 自主 研 推 发的专利 技术形成 相关技术 标准 。 第 十 四 条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发 明创 造 并 申请 专 利 。
第 十 五 条 省 人 民政 府 对 本 省 获 得 中 国 专利奖 的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 奖励 。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广 东 专 利 奖 , 为 本 省 经 对
信 贷投入 。
鼓 励 担 保 机 构 优 先 为 专 利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具 有 本 国 自主专 利 技 术 的 产 品 。
第 十 三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业 协 会 参 与 国 家 标 准 、 业 标 准 和 行 行
效 应用 、 法保护 、 学 管理的原则 。 依 科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实 施 知 识 产权 战 略 , 强 对 专利 工 作 的 领 导 , 专利 工 加 将
他 专 利 事 务 和 引 进 先 进 专 利 技 术 或 者 设 备 等
费用 , 法 计入企业成本或 者列为事业费 。 依
效应用 , 高专 利产业化 水平 。 提 第 十 一 条 承 担 由 财 政 资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202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

202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

202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广东省是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区域之一,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广东省企业的专利创新工作,广东省专利局每年都会举办广东专利奖评选活动。

本文将介绍2024年广东专利奖的申报指南,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和范围广东专利奖是面向广东省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评选,包括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

申报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月至3月之间,具体时间会根据广东省专利局的通知而定。

申报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内注册并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广东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

2. 申报专利必须是在广东省专利局创新知识产权平台上完成申请,并且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

3. 申报的专利必须在过去一年(截至申报截止日期)内获得授权,并且在该年度内实施了产业化或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是评选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报表格:申报单位需要下载并填写广东专利奖评选申报表格,详细列出所申报专利的具体信息,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期、实际实施日期等。

2. 专利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需要准备专利证书的复印件(黑白复印件即可),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专利号和申请日期。

3. 专利运营情况说明:申报单位需要详细说明申报的专利在过去一年内的运营情况,包括产业化推广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数据和案例。

4. 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以提供与申报专利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市场调研报告、产品销售数据、技术研发报告等。

四、申报流程1. 下载申报表格:申报单位可以从广东省专利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广东专利奖评选申报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 准备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完整、准确。

3. 递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要将申报表格和相关材料以邮寄或到广东省专利局进行递交,确保递交时间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

4. 评审和公示:广东省专利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奖项获得者,并进行公示。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XX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专利条例》及《XX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XX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XX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IOOOO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印发的《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意见》(粤知规〔2015〕47号)、《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强化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推进专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专利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发展1.积极引进和培育专利代理机构。

积极引进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法人专利代理机构。

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如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依据《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清府办〔2013〕66号)在财税、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2.大力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地址的专利申请,并符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的专利代理给予资助,代理我市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元/件,每个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当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

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广东工业大学资助在校本科生专利申请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资助在校本科生专利申请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资助在校本科生专利申请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进行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将其发明创造申请各类专利,规范在校学生专利申请的资助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保障和激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与团委共同负责学生专利申请的指导、资助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专利申请扶持资金,分层次分类别资助学生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学校递交专利资助申请:(一)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广东工业大学”。

(二)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正式注册的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三)拟申请的专利应具备:.技术新颖性,相对于现有技术、设计具有显著的进步和实质性特点;.技术实用性,具有产业上应用的可能性;.技术效益性,具有潜在的市场前景或经济效益;.没有署名权纠纷。

(四)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须与学校签订《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承诺书》(一式两份,科技处和第一发明人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的金额如下:(一)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申请发明专利并通过学校审查的,学校全额资助申请费、实审费、代理费、授权费和前年年费。

(二)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学校审查的,学校每项资助万元。

第六条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费资助。

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项资助:(一)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三)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七条专利资助的申请程序:(一)领取与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申请专利审查表》(一式三份,科技处、团委和第一发明人各留存一份)。

(二)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学院负责对发明人和申请专利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意见。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学事业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
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
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
和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
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
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
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东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5]3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章受理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第五章附则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我市的自主技术企业,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拨款1000万元设立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用于有关专利的奖励与资助。

第三条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编制并发布专利计划项目指引,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下达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资助国内专利、国外专利的申请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获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

(三)奖励获市工业设计奖项目。

(四)资助专利计划项目。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按《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附件一)实施;专利奖励和工业设计奖励按《东莞市专利奖及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附件二)实施;专利计划项目资助按《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附件三)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深市监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2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第四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第五节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清府〔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清产业园管委会:现将《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8日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奖励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市政府对引进落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落地的广东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高管团队。

对在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助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广清产业园管委会)第二条奖励引进创新人才对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其中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项目落地后直接获500万元资助。

对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的,市政府按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对新引进或获得“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的,市政府按省资助额度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正高职称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能人才每人20万元,分5年发放;同时,符合我市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月津贴和安家补助及其它相应人才优惠政策。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本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六)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粤财工〔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9日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总10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12015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专题一、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工作。

(一)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1.项目目标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专利信息产品,构建科学畅通的小微企业专利信息促进服务渠道,帮助我省小微企业低成本获得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专利信息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获取和运用专利信息成本,提高小微企业专利信息运用能力,有效提高小微企业专利申请数质量。

2.项目名称及数量(1)项目名称。

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

(2)数量。

本项目拟立项不超过10个。

3.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

广东省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

(2)基本条件。

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专业从事专利代理或专利信息服务人员在10人以上,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有较独立、完善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专利信息服务与利用能力,拥有企业专利信息服务成功案例。

4.申报材料(1)《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申报书》;(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4)开展专利信息服务有关证明材料;(5)人员资格证明;(6)机构所获荣誉证明;(7)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5.申报程序(1)申报推荐。

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各地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资格审查后择优向我局推荐。

(2)受理审查。

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进入评审阶段。

(3)评审立项。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

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期为1年。

202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

202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

202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导言:专利是创新的产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

广东作为中国最具创新力和创造力的地区之一,专利保护在广东省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创新、提高专利申报质量和数量,广东省每年都会举办专利奖评选活动,以激励广大企业和个人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

本文将会对202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做出详细解析,以帮助申报者了解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以期取得更大的成功。

一、申报条件1.申报人资格:广东省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申报。

2.申报时间:申报时间通常在每年的6月至9月之间,具体时间会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申报者需要密切关注。

3.专利类型:广东专利奖评选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二、申报流程1.准备材料:a.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发明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类型等基本信息,需要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b.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背景、现有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等内容,需要清晰、准确且完整。

c.权利要求书:列举具体的权利要求,确保与说明书相对应,明确保护范围。

d.图纸或照片:提供与发明相关的图纸或照片,以便更好地理解发明和实施。

e.附加材料:根据需要,还可以提交申请人的职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2.申报途径:a.在线申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提供在线申报平台,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该平台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b.邮寄申报:将申请材料打印并装订成册,通过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送到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址。

3.申报评审:a.初审: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b.实质审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评估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内容。

c.终审:通过实质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进入终审阶段,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专利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终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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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全省已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2.粤东西北地区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3.提高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对已获得费用减缓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其申请、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以及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非正常无费视撤行为的申请人不予资助。

(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引导及培育、专利技术实施。

2.地市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推动专利电子申请、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费视撤。

3.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包括专利代理人培训、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

4.开展专利申请专项业务。

(三)专利奖励,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及获奖个人表彰及奖励。

2.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表彰及奖励。

3.广东专利奖评选组织工作。

4.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十条分配方法
(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该市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
1.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省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总数占比。

2.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粤东西北地市经费额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粤东西北地区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

3.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全省上一年度各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加和的占比。

(二)专项资助资金分配
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专利奖励资金分配
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据实核定。

1.广东专利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项目类金奖每项10万,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

2.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金奖每项100万元,优秀奖每项5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包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和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专项资助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

广东专利奖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当年公布的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获奖名单提出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审核后,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第(一)点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经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由省财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市县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款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用款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

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用款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用款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

项目用款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共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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