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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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的认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和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主诊医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注册的执业范围相同。

第四条主诊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产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三年内在符合省卫健委规定条件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培训六个月以上或进修一

年以上,负责培训或进修单位认定合格。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

(五)近三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医疗行业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经省卫健委技术考评合格。

第五条承担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应符合《医疗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要求,医疗美容科室所在的医院应为三级综合医院。

(二)医疗美容专业科室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

(三)设有能容纳10人以上观摩的手术室或电化教学设备。

(四)设有能容纳20人以上的教室及相应的教学设备。

(五)医疗美容专业科室至少有两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诊医师和3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技术职称的主诊医师,且具有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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