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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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

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法律责任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2.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

这是两者
关系的特殊情形。

3.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

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

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4.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

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

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

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直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责任应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
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

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

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

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

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

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

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三)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
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

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

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例来探讨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但是,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决定了传统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而不利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
任。

因此必须建立起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如: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护和褒奖等方式来予以推进,并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同时,打破传统的诉讼理念,授以非股东以诉权,从而保障社会责任的实现。

(四)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必要性
根据经济法的“国家三重身份论”,国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济管理者,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相应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

其中的经济管理权是产生经济责任的重要源头。

明确规定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范围、行使程序,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经济责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解决政府的低效率及寻租行为。

而这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可替代的。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局限性。

由于民法和经济法的性质、价值、法治理念、调整对象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事责任体系无法解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责任问题。

此外在我国,行政责任的威慑力已大大减弱,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责任处罚的乏力,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规制政府的经济行为的责任体系,这就是经济法责任。

2、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独特性。

具体来说:第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后果。

(1)经济制裁的方式。

包括:罚款、减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等。

(2)经济行为制裁。

包括:强制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3)经济信誉制裁。

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资格等。

第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和制裁。

其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减、免被管理主体原来规定需上交的利润和收费;撤销摊派;停止、纠正或撤销错误或不正当干预、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经济管理权等,此外,还包括经济制裁方式如赔偿损失等。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
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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