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题一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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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题一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世界贸易组织在《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一书中这样写道:“电子商务可以简单地定义为,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产品的、广

告、。

2. 是最常见的由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使用了网络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有时也被写作。

3.电子认证作为一种服务,其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二是。

4.我国《合同法》第16条在要约生效上采纳了“”,该条认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在数据电文进入,视为到达时间。”

5.数据库若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必须符合作品的基本条件,具有。

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电子商务法

2.B2C 模式

3.电子认证

4.功能等价原则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要列举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2.请简要叙述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3.请简要叙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4.简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网络广告时不得有的行为。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2.你认为应该怎样加强在线证券交易的法律管制?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

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E-mail:*************. cn)给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cn)在1999年3月5日上午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l)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

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1999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O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

问题: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试题一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生产销售和分配

2.B2B模式 B to B

3.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

4.到达主义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独创性

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电子商务法:顾名思义,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B2C 模式:B2C即企业通过网络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3.电子认证:是电子鉴别技术在网络经济关系中的一种运用,它特指由特定的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鉴别验证服务。它是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交易的客观需要,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有效前提与基础。

4.功能等价原则:联合国贸法会提倡采用的“功能等价原则”,即只要能实现书面形式所需实现的功能的东西,均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采用纸面形式,还是电子的形式。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争议方法或技术的总称。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要列举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1)交易主体认定问题

(2)电子合同问题

(3)电子签名及认证问题

(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5)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7)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问题。

2.请简要叙述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一)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登记为域名(二)将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为域名

(三)域名类似或相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3.请简要叙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从表面上看,电子代理人具有自动处理数据信息功能,可以自主地发出要约和作出承诺,自动完成交易,不需要当事人的干预,电子代理人好像在功能上与代理人有相似之处,但电子代理人与一般代理人之间根本的区别在于,电子代理人虽然能够在没有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去完成某些行为,但只是执行当事人预先设计好的计算机程序,其自动审单并作出回应的行为也完全是按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意思,并不具有人一样的独立思维能力,不会灵活应变,同时也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也不会享用自己的权益。其本质上还是一种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它的行为即当事人的行为。。

4.简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网络广告时不得有的行为。

①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因特网电子邮件;

②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因特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因特网电子邮件;

③故意隐匿或者伪造因特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④未经因特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

⑤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时,未在因特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根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因特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因特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此外,因特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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