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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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徐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民生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的范围(一)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并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其销售价格均须进行备案。

(二)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新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

(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价报备活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物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备条件1. 房价报备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房价报备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虚报、夸大或隐瞒任何信息。

3. 房价报备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信息、价格、销售条款、付款方式、房屋质量、产权证情况等。

4. 房价报备应当遵守市场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操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报备流程1. 提交报备申请:房地产企业在确定房价后,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房价报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房价计划、房价报备表、批准文件等。

2. 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价报备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3. 报备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审批通过的房价报备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4.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报备的房价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责任和制度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价报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核报备材料,对虚假报备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2. 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房价报备制度,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

3. 对违反报备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房价报备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秩序维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处罚措施1. 对违反房价报备制度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故意编造虚假报备信息或进行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取消报备资格,暂停相关业务活动,并进行公开曝光。

3. 对于违反房价报备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杭价服[2010]260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杭价服〔2010〕26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0〕2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二、市物价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市物价局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

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根据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

各地不得通过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式干预房地产价格。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中“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的规定。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当地自行出台的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上、下限幅度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方便快捷的网上备案制度,提高备案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各地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告。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安徽省物价局2015年6月12日——结束——。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及以下的住房。判定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
同签订日期为准。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122 号)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住
宅建筑面积 144㎡(含 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
易价格 1.44 倍以下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
“普通住宅”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居民住宅。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 倍以下。
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4 倍。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 号)
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 1.0 以
价格 1.5 倍以内”。
11 四川的规定
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
号)
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
22 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 号)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普通住宅标准调整为: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稳定房价的措施建议

稳定房价的措施建议

物价局稳定房价的措施建议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测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物价局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抑制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

具体措施建议如下:1.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限价销售,确定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政府规定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当年度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出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因政府优惠政策的差价款,差价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充资金。

2.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3.加强商品住房成本的监管,引导住房价格合理形成。

商品住房的成本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构成,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按规定计入房屋建造成本,一并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重复计费。

要加强调控引导,定期测算并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造的平均成本,引导住房价格合理形成;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的高档商品住房,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

必要时,政府也可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

4.规范商品住房价格的销售行为。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售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其售房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标价表,标明位置、户型、套内面积、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禁止虚假标价。

商品房销售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合同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规则

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规则

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规则摘要:一、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背景二、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具体规则1.调整范围2.调整时间3.调整方式4.调整幅度三、湖州商品房市场影响四、购房者应对策略五、总结与展望正文: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规则解读及购房者应对策略近日,湖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商品房备案价格的通知》,对湖州商品房备案价格调整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的背景、具体规则、市场影响以及购房者应对策略进行分析,为大家提供实用的购房指导。

一、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精神,稳定湖州市房地产市场,打击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湖州市决定对商品房备案价格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具体规则1.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包括湖州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2.调整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备案。

3.调整方式:采取“一房一价”的方式,对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进行调整。

4.调整幅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幅度。

在调整过程中,要确保房价整体稳定,防止大幅波动。

三、湖州商品房市场影响此次商品房备案价调整,将对湖州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购房者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开发商行为,促使市场回归理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购房者应对策略面对商品房备案价格调整,购房者应保持理性,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政策动态,合理规划购房预算。

同时,关注开发商信誉和项目质量,选购性价比高的房源。

在购房过程中,可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五、总结与展望湖州商品房备案价调整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利益。

购房者应关注此次价格调整,把握市场变化,选购合适的房源。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六安市物价局【发文文号】【发文时间】2010-7-23【实施时间】2010-7-23【正文】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0〕5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六安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前,将构成的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实确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预(销)售商品住房许可证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文书。

第七条商品住房备案的房屋面积应与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的面积一致。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初始备案后又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初始备案6个月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惜盘拒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淄建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且应符合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

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

唐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

唐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

唐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

短期内上涨过快、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房配套车库、车位、库房销售价格,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价格备案程序第四条新建商品住房建设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预售节点时,开发企业应当申请启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宜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二○一一年八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安庆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

对未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预(销)售许可。

在已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且优惠折扣最高不得超过已备案价格的6%,超过6%的,必须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条件。

关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建议

关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建议

关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建议海门市物价局:我单位承建的小区号楼M2将申请预售,根据《关于实行市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建议住房销售备案均价为元/M2(详见附件)。

建议当否,请示复。

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企(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1份);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4.销售方案、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5.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备案申报表;6.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目表(一房一价表,同时报电子版);7.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表。

(单位公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备案申报表开发企业名称(盖章):地址:填报人:联系电话:申请备案时间:填报须知:1、本报表一式三份,其中:物价部门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企业自留一份2、附报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表及附件等资料。

3、上述表列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如需高于该价格销售时,须到价格部门重新报备。

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目表注:上述价格不含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及小高层45元/m 2,多层30元/m 2)。

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表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 M 2 ,其中:住宅 M 2 ,商业 M 2 车库 M 2 (其中地下车库<位>M 2, 半地下车库<位> M 2 地面车库<位> M 2),阁楼 M 2 , 物管社区用房 M 2 ,社区及其他公建 M 2 ,配电房约 M 2, 门卫及监控 M 2,人防工程 M 2,其他 M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备案成本核算表填报单位:单位:元海门市市区集贸市场摊位费备案表备案单位(章):年月日海门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备案表申报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市运输管理处备案,一份培训机构留存;在制定(调整)培训收费前15天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202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意见

202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意见

202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省202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市202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确保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努力实现年度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2024年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调控目标责任分解(一)价格调控工作任务1,分解落实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制定2024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明晰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控目标任务。

落实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形势研判、价格走势分析预警,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保障价格调控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

坚持落实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价格调节专项资金、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节、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价格异动应急处置等机制。

进一步强化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资金保障,纳入地方同级预算,优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有效性和精准性。

全面梳理落实我市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情况,总结经验,补齐短板。

着力推进完善价格区间调控、重要民生商品供需平衡表等新机制,切实提升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的系统性、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抓好重要商品生产供应。

落实落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评价实施细则》要求,统筹抓好生产发展、产销衔接、流通运输、市场调控、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切实增强“菜篮子”商品的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

开展供需平衡分析,精准掌握本地区重要民生商品供需情况。

根据省有关规定,落实原粮、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任务,完善蔬菜储备制度、探索建立食糖储备制度,并根据市场供需和价格情况及时投放,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冀发改函[2009]477号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核发备案证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界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明确的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以单栋楼为单位,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凡符合上述标准,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文件明确土地用途是单一“住宅用地”,或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文件明确土地性质是单一“居住用地”的房地产项目,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

二、备案手续的办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规定,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办理备案手续;其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冀政办〔2009〕4号”文件要求提供办理备案手续材料。

三、节能审查与招标方案核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冀政办〔200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项目节能审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阶段,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一并进行;项目招标方案不再核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必须招标的内容,应依法招标。

特此函复。

其他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均应照此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房地产项目备案复函。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加强对房价报备的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房价报备的范围1.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商业办公用房、商业街和其他商业用房的销售价格(以下简称“房价”)报备工作。

2. 房价报备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实体单位。

第三章房价报备的义务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房价报备的义务,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项目的预售价格、签约价格和竣工价格等信息。

2.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房价报备的义务,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相关项目的售价信息。

3. 其他实体单位在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房价报备的义务。

第四章房价报备的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前,应当将项目的预售价格报备给有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应当将签约价格报备给有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将竣工价格报备给有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将售价信息报备给有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 其他实体单位在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第五章房价报备的监督管理1.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价报备的监督管理,对报备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房价报备不合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价报备信息的公开透明机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对于不履行房价报备义务或者报备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房价报备的政策支持1.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支持房价报备管理的政策措施,对遵守房价报备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建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

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

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

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品房价格备案的法律规定(3篇)

品房价格备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品房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送给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品房价格备案的法律规定,包括备案的范围、备案程序、备案内容、法律责任等。

二、品房价格备案的范围1. 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住宅产品。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商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产品。

(2)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定价或者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价的住宅产品。

(3)限购商品住房:是指政府对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人群实施购房限制的住宅产品。

2. 其他商品住房除商品住房外,以下类型的商品住房也纳入价格备案范围:(1)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住宅产品。

(2)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租赁的住宅产品。

(3)政策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特定人群租赁的住宅产品。

三、品房价格备案的程序1. 开发企业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证明后,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请。

2.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备案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备案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规律;(3)备案价格是否符合政府调控要求。

3. 公示备案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备案生效公示期满后,备案信息生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

四、品房价格备案的内容1. 商品住房基本情况包括商品住房的名称、地址、面积、户型、配套设施等信息。

2. 商品住房价格包括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现售价格、折扣优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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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建议
海门市物价局:
我单位承建的小区号楼M2将申请预售,根据《关于实行市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建议住房销售备案均价为元/M2(详见附件)。

建议当否,请示复。

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企(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4.销售方案、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
5.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备案申报表;
6.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目表(一房一价表,同时报电子版);
7.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表。

(单位公章)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备案申报表
填报须知:
1、本报表一式三份,其中:物价部门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企业自留一份
2、附报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
小区规划平面图、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表及附件等资料。

3、上述表列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如需高于该价格销售时,须到价格部门重新报备。

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目表
注:上述价格不含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及小高层45元/m2,多层30元/m2)。

海门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表项目名称:总建筑面积M2,其中:住宅M2,商业M2车库M2 (其中地下车库<位>M2,半地下车库<位>M2地面车库<位>M2), 阁楼M2, 物管社区用房M2 ,社区及其他公建M2 ,配电房约M2, 门卫及监控M2,人防工程M2,其他M2,
注:1、备案表一式三份,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备案成本核算表
填报单位:单位:元
海门市市区集贸市场摊位费备案表
备案单位(章):年月日
海门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备案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市运输管理处备案,一份培训机构留存;在制定(调整)培训收费前15天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2、备案时须附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申请报告、培训计划、
教材资料目录等。

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培训机构留存2、备案时,须附培训教学计划、教材资料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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