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887f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3.png)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建筑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筑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5fc4ca70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79.png)
建筑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建筑业税收这个话题。
说到税收,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就是个无趣的数字游戏,搞不好还要抓狂!但是,建筑业的税收可不简单,它关乎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无论是你家旁边那栋新楼的建设,还是你想装修的那间小窝,税收都是在背后默默支持着的。
然而,这里面却藏着不少问题,像是老鼠过街,大家都想躲。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揭开这个“神秘面纱”,看看有什么问题,然后想想有什么好建议,搞得好就能让建筑业顺风顺水,大家都有好处,哈哈!2. 建筑业税收的问题2.1 税收不明确首先,咱们得说说税收本身。
有时候,这些就像迷雾重重的山路,让人摸不着头脑。
你说,你一进税务局就感觉像在解谜游戏,左看看右瞧瞧,最后还是没搞明白。
比如说,有些地区的建筑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可是各地的标准却不一样,真的是让人头疼。
你说公平不公平?一会儿优惠一会儿加税,这可把小企业折腾得够呛,有的干脆就撂挑子不干了,真是“没事找事”!2.2 税收征收不合理其次,咱们再看看税收征收的方式。
很多企业表示,这种征收就像是老虎下山,来得猛,去得也快,根本没给人留时间缓冲。
比如说,有些企业在拿到工程款的时候,税务部门就开始催缴税款,搞得他们连米都买不起,真的是“税到人愁”。
而且,有的地方的税务人员,可能为了完成任务,像是老鹰捉小鸡一样,抓得特别严,结果把企业折磨得无奈。
这种情况,大家都知道,是不太科学的,容易把企业逼到悬崖边缘。
3. 建筑业税收的建议3.1 优化税收好啦,咱们说了这么多问题,接下来就要来点干货,给出一些建议啦!首先,建议相关部门能优化税收,制定统一的标准,让每个地方都能公平公正。
这样一来,企业在算账的时候就不会像是在算命一样,心里有底儿。
尤其是对小微企业,要多一些支持,给他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毕竟,谁都希望自己的家能住得更好,企业也希望能在这片土地上扎根。
3.2 加强税务服务再者,税务部门的服务也得跟上节奏。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https://img.taocdn.com/s3/m/59cc4063f5335a8102d220ed.png)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9fdc7de1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bb.png)
建筑与工程Һ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王新茂摘㊀要:现阶段ꎬ我国社会经济正面临着改革与转型的发展机遇ꎬ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ꎮ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受政策导向性较为明显ꎬ企业为了提升自身在项目和资源竞争过程中的优势ꎬ就必须要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ꎬ降低成本抵扣风险ꎬ科学处理财税问题ꎮ文章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ꎬ分析税务筹划的相关策略ꎮ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ꎻ税收筹划ꎻ策略思考㊀㊀建筑施工行业在经过2016年 营改增 政策改革以后ꎬ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工作受到了影响ꎮ积极适应税收政策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ꎬ既是新的转型契机ꎬ也是一次重大挑战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ꎬ一方面ꎬ新税收政策的出台是国家调节市场经济㊁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表现ꎬ对于市场资源配置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征ꎬ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统筹资金计划ꎬ并减轻工程项目施工成本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ꎻ另一方面ꎬ新税制改革以后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难度增大ꎬ尤其在金税三期数据系统的监控下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纳税行为将成为监督重点ꎮ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工作ꎬ可以降低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ꎬ确保企业健康运营ꎮ一㊁新税制改革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环境分析自2016年国家扩大 营改增 政策试点范围以后ꎬ在2019年ꎬ国家对部分行业的适用税率进一步调整ꎬ在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的同时ꎬ各行各业也面临着一定的税务筹划风险ꎮ依据 深化增值税改革 相关政策要求ꎬ我国建筑施工行业所经营的建筑建造㊁建筑装饰㊁工程服务㊁安装服务以及管道安置等业务ꎬ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9%ꎬ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ꎬ适用税率为3%ꎻ同时ꎬ建筑施工企业在为清包工程㊁甲供工程以及建筑老项目提供安装服务时ꎬ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也可以以3%的税率作为计税依据ꎮ此外ꎬ按照税收政策规定ꎬ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ꎮ当然ꎬ国家对部分行业和区域提供税收优惠政策ꎬ这也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空间ꎮ二㊁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分析(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2019年实行 减税降费 政策以后ꎬ建筑施工行业原本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0%降至9%ꎬ且税率从三档变为两档ꎬ这对于企业的计税方式产生了影响ꎬ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ꎮ在这一政策导向下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ꎬ采取更有效地针对措施ꎮ例如: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费用ꎬ包括材料费㊁设备费以及人工费等ꎬ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大ꎮ在方案设计阶段ꎬ以拓宽增值税抵扣范围作为筹划方向ꎬ通过与业主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方式ꎬ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与设备ꎬ这一部分成本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畴之内ꎬ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的增值税税费ꎮ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ꎬ会选择部分作业环节工程外包的方式ꎮ在税务筹划方面ꎬ当企业为总承包商时ꎬ应当选择包工包料的模式ꎬ尽可能地拓宽增值税抵扣范围ꎻ当企业为分包单位时ꎬ则应当选择包工不包料的合作方式ꎬ这样才能够降低企业的增值税ꎮ(二)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现阶段ꎬ国家税收政策对中西部地区企业㊁高新技术行业㊁环保行业㊁小规模纳税企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等提供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ꎬ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或15%ꎮ而建筑施工行业在税务筹划以前ꎬ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ꎬ这对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一定的影响ꎮ为了能够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在国家支持的经济发展区域设置子公司ꎬ享受西部经济特区15%的所得税税率ꎮ同时ꎬ由于国家近年来对技术研发行业支持力度较大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提升工艺技术㊁更新施工设备等途径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升级环节当中ꎬ满足高新技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条件ꎮ在享受15%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ꎬ还能对研发费用进行75%的加计扣除ꎬ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控制税务成本工作大有裨益ꎮ(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成本中占比较大ꎬ除了这两项税收项目以外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还关系到印花税㊁个人所得税等ꎮ尤其在近两年国家不断税种税率的情况下ꎬ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ꎬ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具有重要作用ꎮ一方面ꎬ在2018年5月ꎬ国家相关部门对印花税税率进行了调整ꎬ即自2018年5月1日起ꎬ以往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进行贴花的企业ꎬ印花税予以减半征收ꎮ另一方面ꎬ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比较大ꎬ在个人所得税和员工社保费用缴纳环节也需要税务筹划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大力宣传社保征收相关政策ꎬ充分利用养老保险㊁工伤保险㊁失业保险等税率暂时下调的政策ꎬ在维护员工基本利益的基础上ꎬ确保税费成本合理控制ꎻ同时ꎬ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选择合适的用人方式ꎬ在综合考虑员工工资抵扣㊁个税代缴㊁社会保险等多个因素的情况下ꎬ选择与市场上的劳务公司签订人工服务合同ꎮ这一方案不仅可以为企业获取成本抵扣项目ꎬ企业也不需要再额外承担个税缴纳㊁社会保险等费用成本ꎮ此外ꎬ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通常具备跨区域建设的特征ꎬ而不同地区在城建税征收标准方面存在差异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与不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ꎬ以城建税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计税依据ꎬ有效达到城建税税费控制的目的ꎮ三㊁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策略(一)充分把握税收政策变化环境自2016年 营改增 政策全面试点和推广以来ꎬ国家税㊀㊀㊀(下转第178页)351是由于历史的原因ꎬ某电信公司的数据缺乏统一整合㊁缺乏整体规划ꎬ导致了某电信公司的数据应用能力薄弱ꎬ从而淹没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ꎮ随着运营商业务部门和管理层对数据利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ꎬ利用商务智能技术充分挖掘海量数据的价值和潜力ꎬ已经成为某电信公司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ꎮ针对当前某电信公司数据分析的业务能力和出现的问题ꎬ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企业业务发展的问题ꎬ对业务数据进行多角度㊁多层次的分析ꎬ对数据中表现的内在规律和趋势进行挖掘和分析ꎬ形成具有参考决策价值的战略分析信息ꎬ能够为决策者的决策提供支持ꎮ六㊁云平台与物联网建设方案目前智慧云端平台ꎬ一般都是通过GIS以及视频等资源ꎬ进行数据的归纳分析ꎬ同时还融合物联网技术进行流量㊁收费的调度分析ꎬ因此本研究就此展开研究归纳和分析ꎬ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的管理ꎮ(一)系统的主要架构通常在电信企业支撑智慧系统的主要平台ꎬ主要是大数据ꎬ智慧高效率ꎬ以及应简单ꎬ电脑ꎬ手机ꎬ平板电脑ꎬ但是在企业端则需要整体的服务器ꎬ这个整体的平台被称作GIS平台ꎮ(二)存储数据方案该平台主要可以融合电信企业ꎬ进行实践的应用分析ꎬ同时在物联网端ꎬ还需要将数据分布化管理ꎬ可以及时处理这些虚拟的数据ꎬ将这些数据存储到SAN中去ꎬ实现分布化管理ꎬ形成整套的资源的加密以及分析调度ꎮ途中将WEB网络与虚拟化ꎬSAA物联网结合ꎬ在电信企业实现分布式的管理形成数据串ꎬ最后进行云端计算ꎬ实现电信企业虚拟化数据的管理ꎮ七㊁云计算与物联网融合所面临的问题在电信企业方面云端计算与物联网结合存在硬件的延时ꎬ同时云计算在处理数据方面较好ꎬ可是这需要技术人员对硬件技术的性能非常了解ꎬ才能了解应该采用哪些算法进行研究ꎬ这样就导致了工作的难度ꎬ因此这需要在人力方面的知识层面更加细致化的划分ꎮ八㊁总结本研究就电信企业展开云端计算的物联网结合ꎬ主要从云端计算的优势以及电信企业的需求进行研究ꎬ同时也做了相关的系统的方案分析ꎬ最后提出云端计算与电信企业结合的优势以及缺点ꎬ希望在该方面更加具有较为深远的研究价值ꎮ参考文献:[1]毛弋.物联网运营管理平台对于云计算的应用研究[J].才智ꎬ2015(21):320.作者简介:陈晓婷ꎬ江苏苏美达纺织有限公司ꎮ(上接第153页)务局和财政部门为了确保税收政策对市场的调节作用ꎬ又针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ꎬ进一步降低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ꎮ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税收体制改革ꎬ把握税收政策调整内容ꎬ为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信息依据ꎮ具体来说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结合新税收政策ꎬ更新自身的税务管理制度文件ꎬ包括税务管理岗位设置㊁税费事前测算ꎬ以及纳税申报程序等ꎮ在这一过程中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税务管理职能进行分解和细化ꎬ明确不同岗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㊁税务方案筹划㊁纳税申报等职能ꎬ并发挥管理会计的预测功能ꎬ结合项目开发方案设计和工程造价分析项目税务成本ꎬ为后续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依据ꎻ同时ꎬ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订严格的操作规范ꎬ要求业务部门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开展交易活动ꎬ确保采购环节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进项税中足额抵扣ꎮ此外ꎬ为了共同维护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秩序ꎬ企业还可以在同行之间寻求合作ꎬ发挥联动效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提出税收政策诉求ꎬ尽快实现建筑施工行业简并税率ꎬ平衡企业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业主之间的税率差异ꎬ促进行业整体的稳定发展ꎮ(二)规范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一方面ꎬ税务筹划是在合乎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节税工作ꎬ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灵活使用税收优惠政策ꎬ这对于相关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ꎮ为了避免政策使用错误㊁项目无法足额抵扣等问题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税务筹划岗位上安排经验丰富㊁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ꎬ避免税务筹划方案触犯法律边界ꎻ同时ꎬ部分预算相对充足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税筹指导工作ꎬ提升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ꎮ另一方面ꎬ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ꎬ了解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维度ꎬ通过事前咨询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ꎻ针对税务申报工作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ꎬ包括申报㊁备案㊁认证㊁登记等ꎬ按时足额缴纳税费ꎬ以达到降低税务风险的目的ꎮ四㊁结语综上所述ꎬ在新的税收政策环境下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风险ꎮ企业的项目投资收益越高ꎬ税务成本也会随之攀升ꎬ如果缺乏纳税筹划环节ꎬ会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ꎬ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ꎮ因此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快适应复杂的税收环境ꎬ结合不同税种开展差异化的纳税筹划工作ꎬ控制企业税务成本ꎬ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成效ꎮ参考文献:[1]徐秀贞.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J].财会学习ꎬ2019ꎬ215(6):141-142.[2]邵芳.增值税改革下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市场ꎬ2019ꎬ1008(17):138-139.[3]张兰.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ꎬ2019(6):17-18.作者简介:王新茂ꎬ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ꎮ871。
满满干货: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
![满满干货: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e3f9e60b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83.png)
满满干货: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第二,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第三,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企业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最初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要求缴纳增值税,后来财税〔2017〕58号重新做了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fde80a865ce0508763213c3.png)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营改增各地口径】安徽国税解答23个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2017年)
![【营改增各地口径】安徽国税解答23个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2017年)](https://img.taocdn.com/s3/m/479b9927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69.png)
【营改增各地口径】安徽国税解答23个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2017年)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安徽国家税务局安徽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一、建筑业(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中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是否有选择权利?如果没有选择权的话,对同一项目因政策调整是前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后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整个项目全部调整为简易征收,将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答:(1)财税〔2017〕58号文件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指对该满足文件规定的建筑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上述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指2017年7月1日后的新项目,不包括2017年7月1日前的老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对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列明之外的自产货物,是否可以比照执行?如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是否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列明之外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会计经验: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7个问题(马鞍山国税)
![会计经验: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7个问题(马鞍山国税)](https://img.taocdn.com/s3/m/1ad6059e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50.png)
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7个问题(马鞍山国税)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一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扣除已缴营业税的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 (4)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企业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商品房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5)纳税人出租(不含其它个人)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税款征收问题.省局文件要求: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先在征管软件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中办理报验登记和税种登记,然后才能按规定开票征税.但通过这两天对外部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的测试,发现如果纳税人未开具外经证的,上述想法无法实现,只能通过跨地区税源登记模块先登记纳税人信息,然后才能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录入纳税人预缴税款的相关信息.(外省纳税人在安徽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如金三系统报验模块无法带出外经证信息的,也暂可以通过跨地区税源登记模块先登记纳税人信息,然后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录入纳税人预缴税款的相关信息.)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进项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否视同销售还是做进项转出?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进项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也不要做进项税转出. 3.销售不动产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对于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我们意见,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4.有一单位在军区内自建房,无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合同、今后也无产权证,此房试点前已经出租,是否能算老项目? 答:我们意见,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该单位会计账簿上的不动产入账时间作为取得时间. 5.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在营改增前拆迁动工,营改增后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企业按照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向原居民无偿转让的回迁安置房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增值税,应按什么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不论是根据营业税税收政策,还是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都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对于营改增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前未向原居民收取房屋价款,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应以与原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政府应以熟地出让,并主导完成此拆迁补偿工作.也就是说,负责拆迁工作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但在实务操作中,因政府没有精力或者不愿意先期投入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等原因,拆迁安置和三通(或七通)一平等基础工作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需要根据房地产支付地价款的具体方式确定拆迁还原房的计税依据. 对于采取净挂毛交方式出让的土地,即以净地招拍挂,而实际交付的是毛地,政府再以土地出让金返还形式返给开发企业资金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地产公司拿地后在红线内建造安置房,完工后交付给被拆迁户,实为向政府销售安置房,政府以此安置房补偿被拆迁户.因此,房地产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应为收到的政府返还的拆迁安置款与原居民支付的超出拆迁安置面积的差价款之和.对于毛地价格成交毛地交付的土地,房地产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房地产企业不需要支付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成本,因此不能参考房地产企业在该块土地上建成的其他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确定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价格.对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价格,我们意见,可参照原营业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拆迁协议内约定偿还给原居民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的成本价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房屋成本价=(房屋建造成本+房屋土地成本)x(1+成本利润率);对原居民支付的超出拆迁安置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6.有房地产企业反映:他们开发的房屋在销售前,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若未出售的房产此时留作自用或出租,不用再办理产权登记.出租一段时间后又销售,与未租前就销售,从产权登记方面来看没有区别.那么怎么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根据什么判定?是根据取得的不动产房产证,还是根据该不动产的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还是根据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某单位自建房出租,开工许可证在试点前,竣工结算在试点后,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果是自有但非自建的,应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取得时间;如果是自建的,则应以该不动产的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为取得时间;如果是租入的,则应以租赁合同上约定的租入时间为取得时间. 8、某纳税人有N套房产,能否根据不同房产(或房产证)部分选择简易,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答:如果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是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租入或自建,则其对外出租时不能有的选择简易方法计税,有的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的,则可以有的选择简易方法计税,有的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9.开发单位代街道发放拆迁补偿款,款是政府通过街道转账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代街道向被拆迁户发放.但街道(政府)要求开发企业就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向其开具发票,以前在地税时可以开具且不作收入,营改增后可否比照,开具国税普票,不作收入? 答:我们意见,开发企业对受托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将拆迁补偿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发票上,操作方法请参考我们放在省局网站上的已缴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问题的操作说明和政策口径. 备注:安徽国家税务局口径具体如下 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2016-12-15安徽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区分两种情况:(1)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一条为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部分,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另一条为全部销售额和预收款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2)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人专门从事二手房收购交易的,不同房源再销售时,有赚有亏,是否合并计税?还是按照单项计算,该征税的就征税,亏损的不征税也不可以冲减盈利二手房的计税依据. 答:纳税人专门从事二手房收购交易的,不同房源再销售时,如果房子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合并计税,盈利的,就其差额征税,亏损的,不征税,亏损额不能冲减盈利额;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扣减在地税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向国税机关缴税. 1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如何区分,房产证都是个人名称,一线征管难以判断. 答:房产证都是个人姓名的,该房屋出租时适用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的相关政策. 12.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暂不需要预缴税款.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51号公告,纳税人重组涉及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请问,涉及重组业务的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时是否需要提供不动产转让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如何开具发票? 答: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定.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的,开票方法参照省局下发的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操作方法执行. 14.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高新区的土地一级整理和开发.目前,公司土地改造项目运作模式为:由该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指定区域内土地改造协议,该公司负责区域内土地的报批、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设计监理、地块周边绿化、项目融资等投资支出;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地块按照标的土地挂牌出让价作为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对土地改造项目自负盈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5号文件精神,该公司投资过程中,投资土地改造项目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5月1日营改增后,该公司的投资土地改造项目是否仍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税. 15.买房(毛坯房)送家电业务,需要视同销售么?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是否视同销售?或者混合销售分开核算?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不需要按不同货物适用的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对销售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6.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不需要. 17.房地产企业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要区分已备案或未备案从而缴纳增值税或免缴增值税吗? 答:未完成交易而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不需要缴税,因为应税行为没有发生. 18.土地出让金返还(指政府不指定用途)需要冲减土地成本从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减少可扣除的地价么? 答:如不是降低地价的返还款,则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原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减房地产销售额. 19.二手房交易后,购房者凭地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按不含税价计算贷款额度,小于营改增之前贷款金额.如:同一购房者,买房花30万元.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交易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公积金中心凭营业税发票开具的金额30万元作为货款额度.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发票实行价税分离,开具发票的价款为28.57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43万元,公积金中心以不含税价28.57万元作为货款额度,导致纳税人该部分利益受损,易引起负面舆情.建议省局从政策层面明确,以便执行. 答:我们先了解一下公积金中心有没有省级管理部门.如有我们再尽快与其进行协商.在此之前,请各地先尽量与本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沟通和协调. 20.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异地房产取得的销售收入(非预收款),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对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读,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时间,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从收款到办理产权转移中间必然要间隔一段时间.因此,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售房款只能是预收款,按规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1.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期开发.目前,只拿了第一期的施工许可证.在第一期预售时,由于后期的规划及许可证均未下来,也不知道后期的可售面积有多大,其在第一期销售时土地价款如何扣除(即第一期可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无法确定)?按什么方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x(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22.关于安置房问题.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对城乡建设投资,市政工程管理,土地收储整理等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安置房建设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房性质属于公益性建设,在房屋分配过程中与商品房买卖有着较大的区别.安置房分配执行房屋产权调换1:1还原互不找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即根据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进行结算,超出协议安置部分安置户需缴纳差价房款,城投公司按成本价收取.(1)安置房属于公益性建设,对于安置房1:1还原部分,是否可以作为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形,不视同销售?(2)如果只对超过1:1还原补差的部分征税,是否可以按实际收取的款项(成本价)计税?是否可全额开具发票,作为安置户办理房产证的依据? 答: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公益性项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价格,我们意见,可参照原营业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拆迁协议内约定偿还给原居民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的成本价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房屋成本价=(房屋建造成本+房屋土地成本)x(1+成本利润率);对原居民支付的超出拆迁安置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23.私人开发房屋和单位集资建房问题.(1)个人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房屋,该集资单位缴纳了土地契税并取得房产大证,现需进行大证分割,请问是按首套房还是二手房? 答:按二手房缴税. (2)私人开发房子(部分自用,部分销售;自家用地),交完罚款后,办理了房产大证(已缴纳土地契税),现销售其中两套房,大证分割,请问是按首套房还是二手房?如果按首套房,国税金三的实际操作流程? 答:按二手房缴税.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一些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资方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现请示营改增后该政策是否予以平移? 答:此问题我们已明确,按5月26日视频培训的口径执行.() 25.跨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税.宁波某公司(注册地宁波)在我市某县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该房地产项目现将整体销售给当地某公司,用于安置职工住宿,拟销金额1.34亿.现请示该跨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税?是否应在项目开发地缴纳增值税?从其他省出台解读,确定异地销售房地产需要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但税率有5%,也有3%.该公司6月份将要销售该房地产,时间紧政策不明确,亟待省局予以明确. 答:如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应按5%征收率在项目所在地全额预缴税款. 26.银行处置抵押的不动产,如果抵押房已跑路,银行能不能自己开票给购买方办理产权证.抵押方找不到了,银行虽有处置权,但到底能否以自己开票,还有开票后如要缴税,以谁的名义缴? 答:银行可凭抵押合同以不动产的原产权人名义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按36号文件的相关政策征收增值税,税款从不动产的销售款中扣除. 27.地税有房屋估价系统,是否继续延用其估价系统的数据作为征税依据? 答:是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营改增发票5大类9小类122个问题(最全归纳,推荐收藏)
![营改增发票5大类9小类122个问题(最全归纳,推荐收藏)](https://img.taocdn.com/s3/m/0efb92f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24.png)
营改增发票5大类9小类122个问题(最全归纳,推荐收藏)一、通用业务(一)发票领用1.甘肃国税的发票种类有哪些?答: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门票等。
2.纳税人应该领用什么种类的发票?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城市客运的纳税人使用客运发票。
需使用门票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4)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7)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营改增国税、地税发票对照表原地税票种适用对象现国税票种通用定额发票所有纳税人通用定额发票定额门票需使用门票的纳税人定额门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收银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的纳税人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收取过路(过桥)费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3.发票的基本联次、用途和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发票联、记账联。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72c36c6643323968011c9288.png)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安徽国税解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
![安徽国税解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0e7414d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8d.png)
安徽国税解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
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002d33b6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01.png)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一、“营改增”背景分析税制结构不合理: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存在。
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
这种税制结构导致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税负不平衡,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使得服务业的税负相对较重。
重复征税问题严重: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原营业税单位的重复征税。
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本身的定义相违背。
制约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营改增”改革,可以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优化整体营商环境。
这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营改增”改革的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理顺经济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服务业发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
这一改革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企业积极应对和管理模式的转变。
二、“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在“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需要面对两种计税方式: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这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为他们需要对每个项目进行详细的核算,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两个大项。
这种复杂的核算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核算成本。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一般计税税率从原先的3增加到11,增加了8。
为了抵扣税额,建筑企业需要取得专用发票。
由于建筑企业所需的一些材料(如沙、石等)无法取得发票,或者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无法抵扣税额,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较为分散,数量大、金额小,加大了发票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税负管理成本。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11a45c69be1e650e52ea99ca.png)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0a1022076a20029bc642d17.png)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摘要本文重點结合增值税实施的现实背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展开分析与探讨,并着重研究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税制下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措施一、引言本文在阐述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主要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就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税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措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增值税是相对于营业税来说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后者主要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以及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属性,其增值税税负有两个主要来源,其一,是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其二,是纳税人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
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建筑施工企业从原需缴纳3%的营业税税率,转变为缴纳9%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根据税制改革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计算方式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应缴税额为营业收入与营业税税率的乘积;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缴增值税总额为:不含税收入*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三、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主要因素分析(一)销项税额的影响因素基于客观现实,笔者将销项税额的影响因素划分为金额因素与时间因素两大类。
其中,销项税额的金额因素主要包括销售额与适用税率,这个是可控的;时间因素一般指业主的付款与结算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销项税额的时间因素是可控的,大多数业主要求按照结算开票,但有个别业主要求按照付款开票。
如果合同约定按照付款开票,当工程有预付款时,就要开票并缴纳增值税,这对施工企业来说,存在提前交纳增值税的问题,而且工程初期,成本费用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未发生,存在超交增值税的风险。
针对这一客观事实,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与业主沟通协商,就结算、付款和开票时间进行约定,避免提前缴税和超额缴税的现象。
(二)进项税额的影响因素进项税额的影响因素同样包括金额因素与时间因素。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3d22addd6294dd88d1d26b22.png)
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简易计税方法,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 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 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 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安排?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 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
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 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 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 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建筑安装业视同销售政策盘点
![建筑安装业视同销售政策盘点](https://img.taocdn.com/s3/m/28d5cdfe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a7.png)
建筑安装业视同销售政策盘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营改增”后10个涉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公告除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自2017年6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外,第一至八条自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也比照该公告执行。
因此存在11号公告所规范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对照该公告检查现行税务处理有无不当,及时排除涉税风险。
本系列文章将对11号公告规范的十个涉税问题逐一解析,以飨读者。
11号公告第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该规定是对《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混合销售行为”规定的补充。
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结合这一规定,11号公告生效后建筑安装企业特定销售行为是否涉及混合销售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判定: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11号公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40条的“混合销售”,而需要按照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处理,对销售货物部分适用17%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或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对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部分视情况适用11%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
对于此类业务,如果涉及到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同,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按销售货物处理的自产产品不只限于11号公告列举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类,该公告用“等自产产品”的方式将所有建筑服务提供者自产并销售的商品均涵盖其中,换言之,所有自产产品都需要按销售货物处理。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77dd8621711cc7931b71683.png)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2c9113b52ea551811a68708.png)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
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如果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 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 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 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 号) 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
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 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 完的予以退税。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但 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8.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江西国税 12366 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1.请问哪些类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以 1 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规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https://img.taocdn.com/s3/m/b583ae36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ab.png)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2016-05-24 09:27:23字体:大中小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专用发票问题近日,接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于差额计税、全额代开等问题存有疑义。
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即差额计税。
同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即全额代开。
按照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差额计税预缴税款,并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目前在操作层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计税与开票不衔接,差额计税,全额代开,意味着实际预缴税款并不等于代开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而目前操作中,代开专票时,需要全额缴税后方可全额代开。
二是预缴与代开不衔接。
在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时,需要缴纳应预缴税款,同时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要先缴税后开票,造成重复征税。
对于上述问题,待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位后即可解决。
为便于纳税人操作,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在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位之前,可暂按以下原则把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对于在机构所在地代开专用发票形成的多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抵缴或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会计必备|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集锦
![会计必备|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集锦](https://img.taocdn.com/s3/m/e7318a24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01.png)
会计必备|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集锦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德新税悟,度川管理研究部二次整理,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建筑业税收政策集锦目录CONTENTS一、税目二、税率三、计税方法四、销售额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预缴税款七、项目扣除八、备案管理九、纳税地点十、纳税申报十一、发票开具与抵扣十二、增值税的核算一、税目(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
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
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7、有些建筑企业存在先有施工合同,后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象,施工合同日期是试点前,施工许可证日期是试点后,可否按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方式计税?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8、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答: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9、一级土地开发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10、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11、建筑行业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销售收入,还是以竣工决算的价款来确定销售收入?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竣工决算价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12、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政策如何规定?答: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4、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1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什么凭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8、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9、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答: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0、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2、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采购的设备、物资、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答: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
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企业购置的不动产,以及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设备、无形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23、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2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25、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