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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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高水平综合大学。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2号),结合《青岛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学校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绩效导向作用。

(二)充分体现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和知识性劳动价值,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三)强化岗位管理,建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坚持“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切实提高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绩效工资制度与现行校内分配制度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平稳过渡。

学校实行一级分配与二级分配并存的体制,加大学校投入力度,提高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增强二级单位办学活力。

二、绩效工资界定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2号)、《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号)等文件执行,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岗位津贴(不包含特聘教授、卓越人才等校内人才工程岗位津贴)和贡献津贴两部分组成。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基础工作量等因素,贡献津贴主要体现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贡献因素。

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学校统一执行的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考勤奖、节日补贴等各类补贴,以及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现行发放的岗位津贴、课时酬金、各类奖酬金等统一归并纳入绩效工资。

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立支付发放明目。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实施范围为: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及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

实施对象为:上述单位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项目执行期结束,中组部“千人
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聘期期满后,不续聘的可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本办法执行。

医学院在编在岗人员按原有经费渠道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属医院校编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其它纳入附属医院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师范学院在编在岗人员按原有经费渠道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中,在师范学院工作的校编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师范学院发放;师范学院编制在学校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师范学院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渠道发放。

原高职学院在编在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本规定。

后勤集团、校办产业集团等独立核算单位的校编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自身特点自行制定分配方案。

四、岗位津贴的分配
(一)岗位津贴标准
根据《青岛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类别、等级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岗位津贴标准。

青岛大学在编在岗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二)岗位津贴分配依据
岗位津贴根据教职工考核结果分配。

教职工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根据省、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进行,教师重点考核劳动纪律和教学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聘期考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青岛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进行,教师重点考核教研、科研工作
业绩,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重点考核聘期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情况。

学校对教师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制度。

教师(含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每年须至少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280个标准学时。

其中,教师岗位聘期内须完成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教授(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48个标准学时,副教授(副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96个标准学时,讲师每年须至少完成128个标准学时。

(三)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1.教师。

聘期首年预发岗位津贴的70%。

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100%及以上的,次年继续按岗位津贴的70%发放。

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位于100%-70%(含70%)之间的, 次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发放额=岗位津贴标准×70%×基本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

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位于70%-50%(含50%)之间的,如教学科研单位人均教学工作量不足280,次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发放额=岗位津贴标准×70%×基本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如学院人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80,次年按岗位津贴的35%发放。

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低于50%的,次年不发岗位津贴。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发放岗位津贴。

第三年的考核与津贴发放办法与第二年相同,应扣罚的岗位津贴从聘期未发放的岗位津贴总量中扣除。

聘期结束后,聘期考核合格的,发放前三年度未发放的岗位津贴(不含年度考核已扣罚的岗位津贴)。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扣罚前三年度未发放的岗位津贴。

年度考核岗位津贴发放比例表
2.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聘期首年预发岗位津贴的70%。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次年继续按岗位津贴的70%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发放岗位津贴。

第三年的考核与津贴发放办法与第二年相同,应扣罚的岗位津贴从聘期未发放的岗位津贴总量中扣除。

聘期结束后,聘期考核合格的,发放前三年度未发放的岗位津贴(不含年度考核已扣罚的岗位津贴)。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扣罚前三年度未发放的岗位津贴。

五、贡献津贴的分配
(一)教学科研单位贡献津贴
教学科研单位贡献津贴分为教学超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津贴。

学校根据上一年度贡献业绩及财力状况核定当年贡献津贴总量。

年度考核结束后,学校将根据教学科研单位贡献业绩积分核算贡献津贴,打包切块给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社会服务,多渠道自筹经费,提高贡献津贴自筹经费的来源。

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切块的贡献津贴和单位自筹经费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的贡献津贴分配方案,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施。

1.教学超工作量津贴
教学超工作量为本单位全年实际教学工作量减去本单位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应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总和,即: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超工作量=教学科研单位实际教学工作量-280×教学科研单位实有教师数(含实验技术人员)。

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超工作量每100k1(k1为年度奖励津贴分配权重系数)个标准学时计1分,即: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超工作量积分=教学超工作量/100k1。

学校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核定教学超工作量单位分值,即:单位分值=学校教学超工作总量津贴/学校教学超工作量总积分。

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超工作量津贴为单位分值乘以教学超工作量积分。

即: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超工作量津贴=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超工作量积分×单位分值。

2.奖励津贴
奖励津贴为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教研科研成果、学术资源与平台建设、教学科研奖励、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生获奖五个方面做出贡献的奖励。

考虑学科差异,将教学科研单位分为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类,学校每年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奖励津贴总量,具体分配比例在考核前由学校研究确定。

在同类学科范围内,根据《青岛大学学院(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计算贡献业绩绩点,根据奖励津贴总量确定单位绩点金额。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单位每年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当年贡献绩点,教学科研单位贡献津贴=教学科研单位当年贡献业绩绩点×单位绩点金额。

(二)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及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校党政等各单位)贡献津贴
学校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贡献津贴人均水平的80%核定校党政等各单位贡献津贴的人均水平。

根据学校核定的贡献津贴总量,确定校党政等各单位贡献津贴基数,参照贡献津贴比例关系(见下表)核算不同岗位、不同级别人员贡献津贴。

根据《青岛大学学院(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考核优秀单位人员贡献津贴上浮10%,考核合格单位人员贡献津贴按平均水平发放,考核不合格单位人员不发放贡献津贴。

年度考核后,学校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校党政等各单位人员贡献津贴。

贡献津贴比例关系一览表
注:a为根据全校教师计算的党政各单位贡献津贴基数。

六、离退休人员待遇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进行归并,建立离退休人员补贴。

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为了让离退休人员进一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对离退休人员建立“校内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校内生活补贴标准表
七、相关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
受聘校内人才工程岗位人员,岗位津贴与校内人才工程岗位津贴不重复发放,贡献津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二)双岗和兼聘人员
对符合学校岗位设置规定,教学科研单位中,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长(副院长)、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实行双岗考核,绩效工资按“就高”原则执行;兼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聘教师岗位的学院书记、办公室管理人员、党政机关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考核,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就高”原则执行,岗位津贴按管理岗等级发放,贡献津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三)新进人员
新进人员,明确岗位之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相关标准执行。

明确岗位之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发放。

教学科研单位新进人员不作为计算教学科研单位教学基本工作总量的人数,贡献津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校党政等各单位新进人员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期间不发放贡献津贴。

(四)岗位变动人员
1.聘期内,职务职称变动人员根据任免、聘任文件,绩效工资从职务职称变动次月起调整。

2.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的人员,按照岗位的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绩效工资从岗位变动次月起调整。

3.经学校批准借调、挂职人员,绩效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五)出国(境)人员
1.公派出国(境)访学、学术交流、工作人员,按基本工资执行情况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岗位津贴,贡献津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2.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3.因私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不发绩效工资。

(六)离岗人员
1.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期间,按基本工资执行情况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对于未聘上岗位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校内提前退休人员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缴纳公积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基本工资执行情况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短期病假(每月不超过15天),每天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当月病假超过15天(含公休假),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5.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0;当月累计事假7天者,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事假占用工作时间满15天者,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1天的日平均
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

6.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不发放岗位津贴,贡献津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7.调出、辞职或辞聘等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8.擅自离岗人员,自离岗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七)聘期内退休人员
聘期内退休人员,退休当月一次性补发聘期内未发放的岗位津贴。

(八)其他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告诫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告诫期满根据所定等次发放;考核为不确定等次者(除新接收毕业生和尚在试用期间者外),暂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待考核确定等次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2.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扣发6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过处分的,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扣发24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不发绩效工资。

3.经学校研究确定不发放绩效工资的人员,不发绩效工资。

(九)未尽事宜,由青岛大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八、附则
(一)本办法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制定,今后若有新政策出台,根据上级政策进行调整。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岛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附件:
青岛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奖励性绩效分配指导意见
为完善奖励性绩效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教学科研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指导意见,各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学院(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体现在岗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承担的岗位职责的保障性津贴,与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密切相关。

1.树立岗位意识。

各单位要按照岗位分类管理的原则,引导鼓励教职工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责任意识。

2.严格考勤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及时上报考勤情况,学校按照规定停扣岗位津贴,对因单位错报、漏报、未及时报送考勤,造成应停扣而未停扣岗位津贴的情况,一经查处,学校将从当年单位切块包干贡献津贴中按已发额度的两倍扣除。

二、贡献津贴
贡献津贴是体现在岗工作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工作业绩的激励性津贴。

教学科研单位贡献津贴实行包干总额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单位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核定,结合单位创收经费,进行发放。

1.要根据本单位事业阶段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需要,以提
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为导向,鼓励各类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和学校的发展多做贡献。

2.对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任务等为重要分配要素的工作量计算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考核的分配方式。

3.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4.单位各类岗位工作人员都可以参与贡献津贴的分配,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贡献分配关系。

三、有关要求
1.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2.教学科研单位精心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在广泛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行。

3. 学校核拨的贡献津贴包干经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单位贡献津贴的发放,不得擅自改变包干经费的用途,且包干经费原则上应在核拨当年发放完毕。

4.贡献津贴根据本单位分配办法通过学校财务处发放到教职工工资账户,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发放。

5.教学科研单位分配办法的实施要公开透明、分配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自觉接受学校检
查与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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