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18条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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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
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施工。
二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四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五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严禁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严禁重大隐患未经整改,继续施工。
七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责令发生事故的
建筑工程立即停止整改,根据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迟到、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水质监测和排水行为,严禁超标污水排入城市管网。
十要严格执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高危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十一要严格执行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智力,严禁燃气管网“带病”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电【2010】5号
各市、县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已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访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
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严禁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二、要坚决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严禁失控漏管。
三、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禁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投入使用;严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四、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五、要严格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要督促社会单位做到消防工作“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修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严禁社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