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青少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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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有关青少年的条款
及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体包括3点内容:
1.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制定劳动法的首要目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权利,包括选择就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包括青年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
升学、就业、结婚被称为青年时期的人生三步曲。朝气蓬勃,意气风发,精力充沛的青年人,他们渴望获得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以展现自己的才华,以实现自己多年的梦想。青年人有着强烈的独立需求,“成人感”的出现使他们不愿意再伸手向父母要钱,他们希望用自己的双手去赚钱,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用自己赚的钱回报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因此,对于青年人来说,就业权的实现,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2.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其所属的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他们通过劳动合同也就是契约形式形成和建立双方的劳动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劳动合同的形式形成和建立劳动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现代劳动制度的具体体现。它的优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和规范,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此外,还可使劳动市场规范化、制度化,避免用人单位自立标准,实施内部政策,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的制定,确立了以劳动合同制为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理顺了劳动关系,通过对劳动者的权利做出更多具体化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通过对劳动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调动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积极性,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所有这些,都必将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的进步。我国宪法对劳动制度、劳动权利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原则规定,劳动法即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原则,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以具体化。
二、劳动合同制度
有些青年人历尽千辛万苦找到了一份工作,由于不了解劳动合同制度,不会签订劳动合同,而陷进了用人单位布好的骗局。当发现自己被欺诈后,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难讨说法。为此,青年人应当了解劳动合同制度,学会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条是对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的规定。该规定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只有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才是劳动合同,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中缺一不可的特殊主体。二是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惟一目的。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于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所录用或者聘用,成为该单位的职工,并完成该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则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因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四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2.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本条是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居于主要地位,劳动者也不因此而处于从属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在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两个方面合法。
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谓依法订立,即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并在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就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3.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对无效劳动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经履行的,如属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对无效部分必须依法加以修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不具备劳动能力,尚不满16周岁等。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报酬低于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确认,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专门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只有这两个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4.有效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