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照明系统的分类和维护以及照明系统的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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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照明系统的分类和维护以及照明系统的供电要求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船舶业越来越发达,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业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员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船舶照明通常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照明(如航行灯、信号灯、登放艇区域照明)、船舶工作场所照明(如驾驶台、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及生活区域照明等。
关键词:船舶照明系统系统分类系统特点系统维护
照明系统是船舶必不可少的系统之一,所以我们必须对船舶照明系统做出细致严谨的分类,规范使用以便日后对其的维护,所以我写这篇文章希望能够为我国的船舶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船舶照明系统分类
船舶照明系统与陆地照明系统不同,一般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照明、探照灯、低压行灯和航行灯信号灯等照明类型。船舶照明按其功能大致可作如下分类。
室内照明:舱室主体照明,局部辅助照明,娱乐美化气氛照明。室外照明:室外通道照明,室外工作照明(甲板照明)。
探照灯和投光灯。
航行信号灯。
也可按供电方式分为:
正常照明(船舶主电源供电)。
应急照明(应急电源供电,其中应急照明供电又可分为:①应急发电机供电,②蓄电池组供电);临时应急照明(俗称小应急照明,
蓄电池组供电半小时);航行信号灯(正常和应急两路供电)。
照明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船舶入级规范有关照明及航行信号的要
求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条款进行,对不同国籍和航区还必须加上相应的地区规范、规则的要求。
二、船舶照明系统特点
1.正常照明系统(主照明系统)
船舶正常照明系统又称为主照明系统,分布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活和工作场所,提供各舱室和工作场所足够的照度。该系统的特点是: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邻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照明电压一般为交、直流110v或220v;不同舱室和处所均有不同的照度要求;所有照明灯具均设有控制开关。
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凡船舶生活和工作所及之处均应照亮。正常照明包括:
(1)舱室主照明,如顶灯的大部分。
(2)局部或辅助照明,如床灯、壁灯、盥洗灯等。
(3)装卸货强光照明。
(4)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
(5)各舱室必须备有的插座等。
(6)电风扇、冰箱和舱室电取暖器等定额等于或小于0.25kw的非重要设备也可包括在正常照明系统内。
正常照明从照明分配电相引出的每一独立分支电路,最大负荷电流有限制,负荷电流不超过10~15a,灯点数也有限制,目的是便于维护和缩小故障范围。每一支路的等点数应该是:额定电压50v 以下的不超过10灯点,110v不超过14灯点,220v的不超过24灯点,对于超过16a的单个照明器,一般采用专业分配电箱或专用供电支路供电。
2.应急照明系统(大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发生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压电。
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分布于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它在主配电板失电、主照明系统故障情况下作应急照明使用。其特点如下:应急发电机通过应急配电板及专用线路供电。对于客船,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大于36h;对于货船,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一般应大于18h。规范有明确规定,客船和500吨以上的货船,在下列处所必须设置适当数量的应急照明:(1)重要工作舱室,如驾驶舱(包括海图室和无线电作业区域)、消防站、各种控制室等。
(2)各种机器处所,如机舱、舵机舱、应急发电机室等。
(3)通道、逃生口、梯道及乘人电梯内。
(4)放艇、筏处及舷外空间及通往艇、筏处的灯光指路标。(5)众多船员、旅客可能聚集处所和超过16个人的居住舱室,
尤其是出口。
(6)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前后。
(7)锅炉水位指示灯。
(8)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
(9)为加强旅客在应急状态下对脱险通道的识别,国际海事组织a.752(18)决议规定。对客船的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转弯和岔路口处)距甲板不超过0.3m处要设置低处照明(简称lll)系统,该系统可以用电力照明(白炽灯、发光二极管等),或是光致发光指示器。
(10)对载有滚装货的客船,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在所有的旅客公共处所和走廊设有附加应急照明。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维持3h;所提供的照明应能照亮逃生设施的周围。
规范还规定应急照明不可兼作正常照明,并规定除驾驶台及救生艇、筏存放处的舷外照明外,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得设就地开关。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
3.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发挥作用。它的灯点少,无照度要求,灯具涂以红漆标志。主要分布在驾驶台,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临时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与主、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馈线上不
设开关;它应能连续供电30min以上。
对有应急照明系统的船舶一般不设置临时应急照明,但对客船和应急发电机自动起动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货船,还必须设置临时应急照明系统。用以弥补正常与应急电源转换时带来的短时断电,保证船舶与旅客的安全。
临时应急照明的设置地点与应急照明基本相同,但临时应急照明只有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都没电时才会照亮。
临时应急照明必须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并应保证当主电网及应急电网失电或者电压降40%额定值时能自动接通,主电网及应急电网电压恢复时能自动切断。临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以荧光灯为光源,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
三、船舶照明系统的供电要求
通常,照明电源都是由配电板经照明分电箱分路供给的,整条船的灯经过多少分电箱供电、分电箱设在何处、照明分路怎样组合等,都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照明分路
(1)每一照明分路必须有超载和短路保护;照明分电箱每一容量大于16a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应不超过1个;每一容量小于或等于16a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数根据供电电压的不同应分别为
50v及50v以下电路不超过10点,51~120v电路不超过14点,121~250v电路不超过24点;对直接用灯泡或灯管组成的嵌入式反光照明,只要电流不超过10a,灯点就可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