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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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障碍分析

作者:刘艳伟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3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450002)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支持和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特别是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分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入手,找出其发展障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现状;障碍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37-02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产业或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一种基金形态。在美欧等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以其方便灵活、投资领域独特的优势,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起来,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不过二十几年时间。在这短短的二十几年时间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出一批高新技术,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有力地带动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但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而产业结构的优化演进又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因此,要使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宏观产业结构产生更加深刻而广泛的影响,还需要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发展。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分析

法律和法规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合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保障,如果法律法规缺失,可能导致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行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核不规范、基金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投资方向不当、基金信息披露不合理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影响到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基金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本土产业投资创业投资进行的规定。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规定而且也只是“暂行”规定。这种立法现状使得我国本土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找不到足够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个别审批来设立,严重阻碍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

第二,立法的层次低,效力不高。当前,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都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属于行政规章,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位阶不高,进而导致效力不强,使得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和遵守。

第三,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具体,不够全面。法律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实践中操作性很差,同时内容也有缺失,如至今我国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将私募明确合法化。这也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基础产业基金和促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来说,尽快出台一些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使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运转起来已迫在眉睫。当前应抓紧逐步制定和完善产业投资政策法规体系,在实践中探索和规范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尽快出台《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在基金发展过程中,再根据发展中积累的经验,适时颁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出台一部具有全局规范性的《产业投资基金法》。

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体制分析

关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监管,学术界存有争议。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小锋教授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实为私募股权基金,政府介入太多,政策风险过高,不利于市场力量发挥作用;审批时间较长,浪费行政资源,也不适应市场的变化。其性质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无须立法监管。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程序复杂,其投资对象就决定了比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它涉及到相关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是否需要金融监管问题上,监管理论有一个基本判断标准,就是你是否使用他人的金钱,而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特征之一是由专家(管理人)为投资者理财。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不能放任自流,必须进行监管。但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并不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方式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渤海产业基金通过国务院特批设立,解决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合法性问题。但在这种个案审批制度下,一方面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也存在信用资源匮乏的问题。两种问题交织在一起,政府行政权力常常对产业投资基金实行直接干预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实际上进行股权私募投资的其他企业则无法名正言顺地取得合法资格。这就使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复杂化,不利于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同时,由于缺乏制度制约,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影响监管的公正和效率。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不健全,有可能造成产业投资基金无序发展,加大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风险,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的关系。一是中央各部委局的关系,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二是各个地方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权限不同;三是中央部委局与地方性政府监管权限的划分。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监管权限不明、各自为政、多头监管和受利益驱动放松监管的现象。由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处于发展初期,一些问题还处于萌芽阶段,发展压倒了规范,人们对监管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做出努力。一是理顺中央部委之间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明确各自的监管权限,统一各地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标准和程序,逐步改变产业投资基金多头监管局面。在初期,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有关部委局参加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统一而分工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在重视政府监管作用同时,更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初期,政府介入要“适度”和“适时”,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制定产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积极探索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道路和模式。三是要制定监管制度,依法规范制度监管行为,改进监管手段,逐步由审批制过渡为核准制,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支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化运作。

三、产业投资基金有效的退出机制分析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特性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资产的流动性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目的不是长期持有股份,而是通过企业成长获取回报。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目前,我国在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三板市场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投融资通道,产业投资基金实现退出难度大、周期长。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说,如果不能实现及时退出,投资者无法获取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这将极大地影响投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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