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发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所作出的努力。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案件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省**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
2021年至2021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
6立方米。
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县卡口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诉讼过程:2021年2月5日,省**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3日,省**县XX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省**州林业检察处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
ﻭ;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ﻭ;案件事实:2021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12次将**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省**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
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430余万元。
; 诉讼过程:**市局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市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
治安部门管辖一百零三种刑事案件目
1 / 6治安部门管辖一百零三种刑事案件目录(已根据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内容更新)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第五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七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九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十一条[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二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十三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十四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1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 / 6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第三十条[强迫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四、侵犯财产案- 2 -第三十二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恶意欠薪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3 / 6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一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二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3 -第五十二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十三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4 / 6第五十七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污染环境案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4 -第七十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5 / 6第七十五条[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5 -第八十八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六、危害国防利益案第九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6 / 6第九十二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九十五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九十六条[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条[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一百零三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6 -。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及其法律依据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及其法律依据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如下: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行为人实施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行为之一的即可立案。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立案: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之一即可立案。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丢失枪支不报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2)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需立案。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立案标准:1)炸药1000克以上、雷管50枚以上、管制刀具20把以上,枪支、危险品等未过上述标准,但是已危害公共安全;2)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损害的。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立案标准:1)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极坏社会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职工罢工停产等其他严重后果。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9、危险物品肇事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目录来源:作者: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其中规定治安部门所管辖95种刑事案件的目录如下: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3.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45.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49.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0.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53.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54.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64.非法占用耕地案(《刑法》第342条)65.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66.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编者按:今年6月,浙江温州永嘉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田里非法猎捕野生虎纹蛙,森林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听到田里有蛙叫,就想抓来几只改善一下伙食。
但刘某猎捕的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本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抓了几只青蛙就要坐牢?听起来匪夷所思,像是在开玩笑,实际上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使得环境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
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世界各国一起来保护地球上的物种。
为了保证上述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述案例中,刘某猎捕的虎纹蛙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套用一句流行歌曲的歌词来说----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抓,想抓就能抓。
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请看下面的案例。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0092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永康,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罗,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奕,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3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措施
自然保护区制度
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和分类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猎捕、采伐、交易限制
禁止非法猎捕、采伐野生动植物
限制野生动植物的交易和流通
禁止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生态功能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破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录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2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林护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林护发〔202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指导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食野生动物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前养殖食用、不属于畜禽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和以保护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药用、宠物等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积极引导停止养殖禁食野生动物。
对附件类别一所列45种野生动物,要积极引导有关养殖户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养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处置工作。
确需适量保留种源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食用性目的的,要充分论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三、规范管理允许养殖禁食野生动物。
对附件类别二所列19种野生动物,要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管理措施和养殖技术规范,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防疫检疫相关要求。
四、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交流,避免产生误解和疑虑。
五、主动做好舆情应对、矛盾化解工作。
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化解矛盾。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附表: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9月30日附件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类别物种名称分类管理范围一竹鼠、果子狸、豪猪、王锦蛇、草兔、东北兔、蒙古兔、豆雁、灰雁、石鸡、蓝胸鹑、山斑鸠、灰斑鸠、斑头雁、鸿雁、斑嘴鸭、赤麂、小麂、狍、苍鹭、夜鹭、赤麻鸭、翘鼻麻鸭、针尾鸭、绿翅鸭、花脸鸭、罗纹鸭、赤膀鸭、赤颈鸭、白眉鸭、赤嘴潜鸭、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引导红头潜鸭、白眼潜鸭、斑背潜鸭、灰胸竹鸡、黑水鸡、白骨顶、寒露林蛙、赤链蛇、赤峰锦蛇、双斑锦蛇、金环蛇、短尾蝮、竹叶青蛇、白腹巨鼠(共45种)养殖户停止养殖。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5.25•【文号】林安字[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条);(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捕猎珍稀野生动物罪司法解释
捕猎珍稀野⽣动物罪司法解释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猎杀、倒卖野⽣珍稀动物的,会构成刑事犯罪,要对当事⼈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珍稀野⽣动物⽣存,保护物种的安全,那么捕猎珍稀野⽣动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捕猎珍稀野⽣动物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等为⽬的的购买⾏为;“运输”,包括采⽤携带、邮寄、利⽤他⼈、使⽤交通⼯具等⽅法进⾏运送的⾏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的的加⼯利⽤⾏为。
第三条⾮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半以上的。
⾮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半以上的。
第四条⾮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集团的⾸要分⼦;(⼆)严重影响对野⽣动物的科研、养殖等⼯作顺利进⾏的;(三)以武装掩护⽅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特种车、军⽤车等交通⼯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损失的。
森林刑事案件一览.
一、盗伐林木案件罪名: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一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处罚内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案件罪名: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二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处罚内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立案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立案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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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叶猴(所有种)
Prebytis spp.
Ⅰ
1
2
金丝猴(所有种)
Rhinopithecus spp.
Ⅰ
1
长臂猿(所有种)
Hylobates spp.
Ⅰ
1
2
马来熊
Helarctos malayanus
Ⅰ
2
3
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Ⅰ
1
紫貂
Murtes zibellina
Ⅰ
3
Ⅰ
2
3
红胸角雉
Tragopan satyra
Ⅰ
2
4
灰腹角雉
Tragopan blythii
Ⅰ
2
3
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
Ⅰ
2
3
虹雉(所有种)
Lophophorus spp.
Ⅰ
2
4
褐马鸡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Ⅰ
2
3
蓝鹇
Lophura swinhoii
Ⅰ
2
3
黑颈长尾雉
4
貂熊
Gulo gulo
Ⅰ
2
3
熊狸
Arcticlis binturong
Ⅰ
1
2
云豹
Neofelis nebulosa
Ⅰ
1
豹
Panthera pardus
Ⅰ
1
雪豹
Panthera uncia
Ⅰ
1
虎
Panthera tigris
Ⅰ
1
亚洲象
Elephas maximus
Ⅰ
1
蒙古野驴
Equus hemionus
Ⅱ
6
10
小杓鹬
Numenius borealis
Ⅱ
8
15
小青脚鹬
Tringa guttifer
Ⅱ
6
10
灰燕
Glareola lactea
Ⅱ
6
10
小鸥
Larus minutus
Ⅱ
6
10
黑浮鸥
Chlidonias niger
Ⅱ
6
10
黄嘴河燕鸥
Sterna aurantia
Ⅱ
6
10
黑嘴端凤头燕鸥
Thalasseus zimmermanni
Ⅱ
6
10
彩臂金龟(所有种)
Cheirotonus spp.
Ⅱ
6
10
叉犀金龟
Allomyrina davidis
Ⅱ
6
10
双尾褐凤蝶
Bhutanitis mansfieldi
Ⅱ
6
10
三尾褐凤蝶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Ⅱ
4
10
丛林猫
Felis chaus
Ⅱ
4
8
猞猁
Felis lynx
Ⅱ
2
3
兔狲
Felis manul
Ⅱ
3
5
金猫
felis temmincki
Ⅱ
4
8
渔猫
felis viverrinus
Ⅱ
4
8
麝(所有种)
Moschus spp.
Ⅱ
3
5
河麂
Hydropotes inermis
Ⅱ
4
8
马鹿(含白臀鹿)
Cervus elaphus (C. e. macneilli)
Ⅱ
4
8
黑腹沙鸡
Petrocles orientalis
Ⅱ
4
8
绿鸠(所有种)
Treron spp
Ⅱ
6
8
黑颏果鸠
Ptilinopus leclancheri
Ⅱ
6
10
皇鸠(所有种)
Ducula spp.
Ⅱ
6
10
斑尾林鸽
Columba palumbus
Ⅱ
6
10
鹃鸠(所有种)
Macropygia spp.
Ⅱ
6
Ⅱ
6
10
蓝耳翠鸟
Alcedomeninting
Ⅱ
6
10
鹳嘴翠鸟
Pelargopsis capensis
Ⅱ
6
10
黑胸蜂虎
Merops leschenaulti
Ⅱ
6
10
绿喉蜂虎
Merops orientalis
Ⅱ
6
10
犀鸟科(所有种)
Bucerotidae
Ⅱ
4
8
白腹黑啄木鸟
Dryocopus javensis
Ⅱ
4
6
水鹿
Cervus unicolor
Ⅱ
3
5
驼鹿
Alces alces
Ⅱ
3
5
黄羊
Procapra gutturosa
Ⅱ
8
15
藏原羚
Procapra picticaudata
Ⅱ
4
8
鹅喉羚
Gazella subgutturosa
Ⅱ
4
8
鬣羚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Ⅱ
3
4
斑羚
Naemorhedus goral
Ⅰ
2
3
丹顶鹤
Grus japonensis
Ⅰ
2
3
白鹤
Grus leucogeranus
Ⅰ
2
3
赤颈鹤
Grus antigone
Ⅰ
1
2
鸨(所有种)
Otis spp.
Ⅰ
4
6
遗鸥
Larus relicius
Ⅰ
2
4
四爪陆龟
Testudo horsfieldi
Ⅰ
4
8
鳄蜥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Ⅱ
6
10
宽纹北箭蜓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Ⅱ
6
10
中华缺翅虫
Zorotypus sinensis
Ⅱ
6
10
墨脱缺翅虫
Zorotypus medoensis
Ⅱ
6
10
拉步甲
Carabus (Coptolabrus) lafossei
Ⅱ
6
10
硕步甲
Carabus (Apotopterus) davidi
10
鹦鹉科(所有种)
Psittacidae.
Ⅱ
6
10
鸦鹃(所有种)
Centropus spp.
Ⅱ
6
10
鸮形目(所有种)
STRIGIFORMES
Ⅱ
6
10
灰喉针尾雨燕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Ⅱ
6
10
凤头雨燕
Hemiprocne longipennis
Ⅱ
6
10
橙胸咬鹃
Harpactes oreskios
Ⅰ
2
3
高鼻羚羊
Saiga tatarica
Ⅰ
1
扭角羚
Budorcas taxicolor
Ⅰ
1
2
台湾鬣羚
Capricornis crispus
Ⅰ
2
3
赤斑羚
Naemorhedus cranbrooki
Ⅰ
2
4
塔尔羊
Hemitragus jemlahicus
Ⅰ
2
4
北山羊
Capraibex
Ⅰ
2
4
河狸
Castorfiber
Ⅱ
6
8
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
Ⅱ
6
10
原鸡
Gallus gallus
Ⅱ
6
8
勺鸡
Pucrasia macrolopha
Ⅱ
6
8
白冠长尾雉
Syrmaticus reevesii
Ⅱ
4
6
锦鸡(所有种)
Chrysolsphus spp.
Ⅱ
4
8
灰鹤
Grus grus
Ⅱ
4
8
沙丘鹤
Grus canadensis
Ⅰ
2
3
西藏野驴
Equus kiang
Ⅰ
3
5
野马
Equus przewalskii
Ⅰ
1
野骆驼
Camelus ferus (=bactrianus)
Ⅰ
1
2
鼷鹿
Tragulus javanicus
Ⅰ
2
3
黑麂
Muntiacus crinifrons
Ⅰ
1
2
白唇鹿
Cervus albirostris
Ⅰ
1
2
坡鹿
Cervus eldi
Ⅰ
1
2
短尾信天翁
Diomedea albatrus
Ⅰ
2
4
白腹军舰鸟
Fregata andrewsi
Ⅰ
2
4
白鹳
Ciconia cico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