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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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标 签】税务登记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2002﹞548号
【发文日期】2002-11-27
【实施时间】2002-11-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税务登记
注释: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部分区县局提出,希望市局再行明确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的规定。经市局研究,为稳定现有税源分布格局,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现就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涉及确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地点的确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未下发前,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的确定仍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商注册地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注册地为准。(《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17号)
二、关于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的确定
对经批准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纳税款仍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的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129号)
三、关于本市纳税人纳税地点的确定
在市局未下发新的规定之前,本市纳税人各税种纳税地点的确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