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分级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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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分级制度之我见

王莎莎学号25

一、当前我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由来。律师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起源于古罗马。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兴起,法律和先关告示的日趋繁琐,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很需要有相关懂法律的专业人士的帮助,辩护人应运而生。到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学过法律,取得资格。此后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现代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

(二)现行我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在古代是没有建立律师制度,与律师相称的职业有讼师、状师等。一直到清末《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才首次提到律师。现在我国的律师制度是文革后直到1979年才逐步建立恢复。可以这样说,律师职业及相关制度,都是西学东渐,是借鉴吸收了国外的现有经验的。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很长一段时间,律师的管理都类似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律师拿的是财政工资,执业地域权限受到诸多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的律师制度也逐步的适应了市场化的要求,律师不再靠财政供养,

而是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法律服务,逐步形成了当今的以律师协会为主导的行业自律制度。

二、律师分级制度的利与弊

(一)律师分级制度带来的利

1、律师分级制度是普通老百姓的指路灯。律师的分级制度,虽不能完全指明律师能力的高低之分,但是在当前我国大部分民众法律知识匮乏的很难分辨律师好坏的情况下,对一般民众来说是一个福音,因为他们可能再也不需要为了一个诉讼到处托人找律师了,只需到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等级直接找就可以了,避免了少走弯路。

2、律师分级制度是对优秀律师的能力的肯定。对于律师来说,律师分级制度,也是对律师个人能力和素质的肯定,只有那些职业道德好、勤于学习、精通业务的律师才能被划分进入高阶层的分级,这是一种简单直观的肯定。

3、律师分级制度有助于规律师行业。律师的分级制度,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律师行业的部恶性竞争,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竞争加大,一些律所和律师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完全不顾职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约束,采取诸多违背国家法律和律师制度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严重损害了律师团体的信誉。采取分级制度,可以将那些行业败类有效的杜绝并清除而不是等到东窗事发再来亡羊补牢。

4、律师分级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与国际的接轨。在国际

上很多国家,都对律师进行分级管理,并制定了严格的实施细则。通过分级管理,律师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服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限法律资源的浪费,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如果建立律师分级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当前法律资源紧缺的情况。

(二)律师分级制度的弊

律师分级制度是一把达摩棱斯克之剑,有利必有弊。

1、律师分级能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律师制度的分级制度如何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在当前这样一个到处都是各类分级和职称评定的背景下,律师分级制度能否像想象中那般美好。如果分级制度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会极大的伤害律师行业,就像之前的某些X士评定一样,老是评定些有政府背景的人,而把真正的有能之人拒之门外。头衔是其次的,真正的是为民服务,就像屠呦呦一样,我们不需要太多的头衔,而是俯下身踏踏实实的做事,为民服务就可以了,人民和社会会铭记你的付出。

2、“专家效应”的聚集。律师的分级制度是否会带来“专家效应”。大家都知道我们老板姓看病只要条件允许,全部往大医院和专家门诊挤,完全不顾自身的病情状况,造成大医院病患如潮,偏远地区的小医院普通医生吃不饱。我个人认为律师分级制度和医师制度一样都是对个人能力的一种肯定,但是会不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大城市大律所分级后的

高阶律师案件堆积如山,小城市小律所小律师无人问津。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律师的根本是否会动摇,不得而知。

3、可能伤害有志于律师行业的人。律师分级制度的诞生,可能会挫伤一部分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人的积极性。这部分人一般最初的工作不是律师,而是其他法律工作中,有得甚至是自学法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志于成为律师。律师分级制度后,成为律师的门槛必然有所提高,这部分人往往年龄偏大,从头再来对这部分来说太难。

4、律师分级制度的确立,是否会造成一但评为更高阶律师,就跳槽的问题。我国地域跨度大,经济文化差异很大,分级制度的建立是否会导致,基层和边远地区的律师一旦评上更高阶的律师就远离这些地方,到大城市发展,造成基层和边远地区竟是年轻律师或者根本无律师的局面。

三、律师制度如何更好的适应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域性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西方国家律师的业务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也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出庭律师)。

西方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等。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很古老的服务行业,律师也是一个受有尊重的职业。在我国,律师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很神秘的职业,是一个高深莫测的职业,但是老百姓普遍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人。这些话是片面的,甚至是偏激的。因为他们对中国的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缺少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那么,律师的价值又是什么呢?难道就只是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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