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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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学物质,常见的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醛等。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饰、日常生活等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排放。

由于 VOCs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如形成光化学烟雾、导致雾霾天气、损害人体呼吸系统等,因此加强对其排放的控制至关重要。

我国为了有效治理VOCs 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的 VOCs 排放控制标准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

在工业领域,化工、涂装、印刷、制药等行业是 VOCs 的主要排放源。

针对化工行业,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以减少 VOCs 的无组织排放。

对于涂装行业,规定了喷漆、烘干等工序中 VOCs 的排放限值,推动企业采用环保型涂料和先进的涂装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

在印刷行业,限制了油墨中挥发性有机成分的含量,并对印刷设备的废气排放进行了规范。

制药行业也有相应的标准,以控制药物合成、提取、精制等过程中的VOCs 排放。

在交通运输领域,机动车尾气是 VOCs 的重要来源之一。

我国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企业改进发动机技术,降低尾气中 VOCs 的含量。

同时,加强了对油品质量的监管,推广使用清洁燃油,减少油品挥发带来的VOCs 排放。

此外,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如船舶、工程机械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全面减少交通运输领域的 VOCs 排放。

建筑装饰行业同样是 VOCs 排放的重点关注领域。

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粘剂等材料往往会释放大量的 VOCs。

我国出台了相关标准,对建筑材料中的 VOCs 含量进行限制,鼓励使用环保、低挥发性的装饰材料。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也要求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降低施工现场的 VOCs 浓度。

我国的 VOCs 排放控制标准还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附件 1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 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 用、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 次颗粒物(PM2.5 和 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 新机制。
随着清单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清单编制中活动水平与排放系 数将不断更新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修订技术指南。目前,已 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道路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源以及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清单编制请参照新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生物质燃烧 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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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也缺乏一套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方法工具,相应的能力建设 较为滞后。考虑到各地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与实际管理需求的 差异性,环境保护部按照“规范统一、科学实用、轻重缓急、循序,即先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源源类两个方向分 别出发,编制单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待各 方面对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认识和基础后,再将城市和区域网格化, 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时空变化信息的源排放 清单技术指南。
根据上述思路,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大气细颗 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附件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本指南适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前言为加强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的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控制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控制工作,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减少VOCs的排放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二、重点行业分类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列为重点行业:化工、石油化工、印染、制革、电子、电镀、印刷、涂装、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三、VOCs污染防治要求1.环评及规划建议:新建、改建或扩建VOCs排放源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2.减量措施: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降低VOCs排放。

对于存在替代品的,优先选择替代产品。

对于没法替代的,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

此外,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

3.技术措施: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进行封闭控制、回收利用、燃烧处理等,降低VOCs排放浓度和总量。

4.监测要求:相关企业应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和监测结果。

5.废物处理: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制度,将产生的VOCs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处理或转移。

6.法律责任: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违法排放VOCs污染物。

四、指导和支持措施1.政府支持: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相关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3.整合资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治理VOCs污染的合力。

五、监督和执法机制1.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开展排放管理工作。

2.污染源接纳: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查和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排放规范的设备投入使用。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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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生物质燃烧源分级
在我国,农作物秸秆除用作燃料外,有相当一部分秸秆被弃置田间直接焚烧,因此,将 将生物质燃烧源分为生物质燃料和生物质露天焚烧两种二级排放源。
生物质燃料的第三级分类为秸秆和薪柴;生物质露天燃烧仅有秸秆。 根据我国主要农作物与燃烧类型差异将生物质燃烧源的三级分级进一步细化到四级,为 玉米、小麦、水稻、油料作物等。
5.1.5 移动源分级
移动源根据路径途径分为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两种二级排放源。 道路机动车排放源按照与我国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机动车类型划分到第三级,分轻型客 车、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大型客车、摩托车共五种。按照汽车燃料将轻型客车、轻型货车、
3
重型货车分为汽油车和柴油车,作为第四级分类;大型客车则分为公共汽车和长途车;摩托 车按发动机类型分至第四级,包括两冲程和四冲程摩托车。
5.1.4 溶剂使用源分级
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的二级分类,分为表面涂层、染色过程、农药使 用、沥青铺路、以及其他。
表类排放源分至第三级,然后细分至第四级。
依据农药类型,确定农药的第三级分类,包括杀虫剂、除草剂、除菌剂。 其他溶剂使用源的三级分类主要包括居民消费溶剂的使用,根据消费方式分为干洗、日 用化妆品、去污脱脂,具体消费类型对应第四级。
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3.1 编制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在确保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应注重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来源的诊断,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标本兼治原则 既要满足城市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长期需求,又要服务于重污染事件的源识别、 预警与应急控制措施制定。以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工作为重点,同时加强对 重污染过程污染来源的解析与验证。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 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 科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随着源解析技术进步与环境信息资料的 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清单结果。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和西藏区
等 8 类;草原火灾按照焚烧的草地类型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
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荒漠、低地草甸、山地草甸、暖性草
丛、热性草丛、高寒草甸、高寒草原等 10 类;秸秆露天焚烧按
照秸秆焚烧种类分为玉米秸秆、小麦秸秆、稻草杆和其它。
表 1 生物质燃烧的分类
其中,EF0 为污染物产生系数(g/kg);ƞ 为污染控制设施的 去除效率。
根据公式(1),计算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确定的参数有排 放源活动水平 M 和排放系数 EF。
3.4 数据调查收集和质量控制
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第二级或第三级排放源逐一制订 活动水平调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 确数据获取途径。
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如果需要更细致的第
三级分类,或者无法直接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或农村统计数据中
获取相关信息,可自行开展各种农作物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
燃料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调查表格式可参考表 2。当地不具备
秸秆、薪柴统计数据,且没有条件开展调查时,可基于上一级行
政区域的统计数据并利用农村人口密度等代用参数插值获得。具
县;k 为生物质燃烧类型(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
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m 为燃料/植被带/草地/秸秆
类型。
— 192 —
对于生物质锅炉,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大,可安装除尘器等污 染控制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排放系数 EF 应由下面的公式计算 得到:
EF =EF0 × (1-η )
(2)
— 187 —
性有机物(NM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细颗粒物(PM2.5)排放清单的编制方法也可参见《大气细颗粒 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清单的编制方法也可参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vocs管控政策和技术标准

vocs管控政策和技术标准

VOCs管控政策和技术标准==================1. 政策法规--------为了有效控制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全球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限制VOCs 的排放量,从而减少空气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例如,中国政府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VOCs减排的目标和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此外,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和政策。

2. 排放控制--------排放控制是VOCs管控的核心环节。

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排放源,政府会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石油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中国政府要求企业安装先进的治理设施,如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等,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此外,政府还会对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标准。

3. 监测监管--------为了确保VOCs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政府需要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监管。

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VOCs的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速率等指标。

监管则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符合法规和标准。

4.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VOCs管控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向公众公开VOCs 的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此外,政府还需要向企业公开相关政策和标准,以便企业了解和遵守。

5.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VOCs管控的基础。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包括VOCs的排放标准、治理设施的技术要求等。

这些标准需要与国际接轨,并能够满足国内外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需要对新技术进行研究和推广,以提高治理设施的效率和降低成本。

6. 设备研发--------为了提高治理设施的效率和降低成本,设备研发是必要的。

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推动设备研发和创新,开发出更加高效、可靠、环保的治理设备和技术。

同时,政府还需要对国产设备进行支持和推广,以促进国内治理设备产业的发展。

工业源VOCs排放清单建立及举例

工业源VOCs排放清单建立及举例

工业源VOCs排放清单建立及举例一、什么是VOCs一、什么是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定义五花八门,综合可归纳为基于物理特性、基于化学反应性和基于监测方法的三类定义。

基于物理特性,从“沸点”和“蒸汽压”两个参数确定。

如:在101.325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在293.15K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基于化学反应性定义——主要基于有机物反应性,参与不同光化学反应而带来臭氧和雾霾污染来确定。

如: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或碳酸盐、碳酸铵外,任何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美国)。

基于监测方法定义,主要考虑到监测方法多能识别的目标污染物范围来确定。

如:利用TenaxGC或TenaxG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

我国2015年颁布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31571)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31572)中对VOCs的定义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与2014年上海《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中的定义一致。

该定义是基于有机物的“化学反应性”和“监测方法”两方面综合定义的。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VOCs监测体系并不完善,尚未纳入日常监测体系。

二、工业源VOCs排放清单的建立VOCs排放分天然源和人为源,天然源不可控,更多关注人为源。

工业源排放占人为源的60%左右,相较于交通源和生活源有更大更直接点减排潜力。

准确的排放清单是是研究国家及区域污染源排放特征、识别其排放时空分布的重要基础。

工业源VOCs排放清单建立思路—“源头追踪”,对工业VOCs物质流动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和梳理,VOCs产生于四个环节:VOCs的生产、储存和运输、以VOCs为原料的工艺过程和含VOCs产品的使用和排放。

VOCs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技术指南

VOCs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技术指南

VOCs排放源清单与控制技术指南近日,环境保护部第七轮次“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发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问题最突出,占本轮次检查发现问题总数的38.6%。

大部分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而且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无论是民众关心热议的细颗粒物(PM2.5)还是臭氧(O3),都和VOCs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此,特邀我院张新民研究员就VOCs污染的现状、来源以及控制对策进行系统介绍。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常压下,任何沸点低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室温(25℃)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因此,控制VOCs对改善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VOCs污染的危害性和控制的必要性VOCs共包括烷烃、芳香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它化合物8类。

大约1/3的VOCs是有毒的,芳香烃类、酮类、酯类等可以引起皮肤、眼睛、呼吸系统、血液、肝肾脏、神经系统等中毒,如甲醛、苯等。

VOCs不仅对人体有明显的毒性效应,还具有多重环境效应。

VOCs可以和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也能与大气中的·OH、NO3-、O3等氧化剂发生多途径反应,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对环境空气的O3和PM2.5均有重要影响(图1)。

图1 VOCs多重环境效应(左)及近地面臭氧生成机制(右)(来源:USEPA)在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很早就认识到了VOCs 对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影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VOCs 污染控制政策。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复杂,呈现高污染负荷、多污染物叠加等特征,已从传统的煤烟型污染逐渐过渡为以PM2.5和O3为特征的复合污染。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指南目的本指南旨在通过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和控制,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该指南适用于化工、印染、油漆涂料、印刷、制药和电子等重点行业,旨在提供行业内企业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的具体解决方案和指导。

1. 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环境温度下可以挥发成气态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工业生产以及化学产品的使用等。

1.2 分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性和组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主要类别:•饱和烃类:包括烷烃、环烷烃以及烷基芳香烃等。

•不饱和烃类:包括烯烃、炔烃等。

•芳香烃类:包括单环芳烃和多环芳烃等。

•卤代烃类:包括氯化碳、氯代烷烃等。

•氧化物类:包括醇、醚、酮等。

2. 污染控制原则2.1 污染源分类与监测在制定污染控制措施之前,首先需要进行污染源的分类和监测。

根据行业不同,对VOCs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以确定主要的污染源和排放量。

2.2 优先控制措施针对主要污染源,应优先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少其VOCs的排放。

例如,在化工行业中,可以采用密封设备、回收装置等手段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2.3 技术改进和替代通过技术改进和替代,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例如,在印刷行业中,可以采用低挥发性油墨、水性涂料等替代传统的挥发性有机物。

2.4 排放管控和监测建立排放管控系统和监测机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值,确保VOCs的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3. 行业控制技术与措施本节将针对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污染源进行控制技术和措施的介绍。

3.1 化工行业•完善设备密封:采用适当的密封装置,降低化工设备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回收利用:采用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将回收的有机物重新利用,降低排放量。

湖南省工业VOCS排放量测算技术指南总则(试行)

湖南省工业VOCS排放量测算技术指南总则(试行)

湖南省工业VOC S排放量测算技术指南总则(试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2月目录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计算原则 (2)4 计算方法选用 (3)5 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湖南省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排,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工业VOC S排放量测算指南总则。

本指南根据《包装印刷行业VOC S排放量计算办法》(财税[2015]71号)、《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55号)、《挥发性有机物(VOC 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31号)编制。

本指南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

本指南由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湖南省工业VOC S排放量测算技术指南总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湘政办发[2016]33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测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燃料燃烧等重点行业和工艺过程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测算。

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需要测算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的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附件 1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 1 一、 适用范围 ...................................................................................................................... 1 二、 工作目标 ...................................................................................................................... 1 三、 工作方法 ...................................................................................................................... 1 四、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五、 其它参考文件 .............................................................................................................. 4 六、 术语和定义 .................................................................................................................. 4 七、 声明 .............................................................................................................................. 9 第二章 排查范围........................................................................................................................... 11 第三章 工作方法........................................................................................................................... 13 一、 企业概况统计信息 .................................................................................................... 13 二、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VOCs 污染源排查 ................................................................ 13 (一) 排查范围 ........................................................................................................... 13 (二) 排查工作流程 ................................................................................................... 14 (三) 排查方法 ........................................................................................................... 16 (四) 排查报告 ........................................................................................................... 19 三、 有机液体储存调和 VOCs 污染源排查 .................................................................... 19 (一) 排查范围 ........................................................................................................... 19 (二) 排查工作流程 ................................................................................................... 20 (三) 排查方法 ........................................................................................................... 21 (四) 排查报告 ........................................................................................................... 23 四、 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 VOCs 污染源排查 ............................................................ 24 (一) 排查范围 ........................................................................................................... 24 (二) 排查工作流程 ................................................................................................... 24 (三) 排查方法 ........................................................................................................... 25 (四) 排查报告 ........................................................................................................... 29 五、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VOCs 污染源排查 .................................... 30 (一) 排查范围 ........................................................................................................... 30 (二) 排查工作流程 ................................................................................................... 31 (三) 排查方法 ........................................................................................................... 33 (四) 排查报告 ........................................................................................................... 35 六、 其它源项 VOCs 污染源排查 .................................................................................... 36 (一) 排查范围 ........................................................................................................... 36

石化行业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石化行业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二)储罐
依据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 固定顶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
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 定要求。 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 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应定期检查边缘呼吸阀定压是否符 合设定要求。 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 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
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企业内污染严重、服役时间长的生产装置和管道系统实施升级
改造。 宜选用无泄漏或泄漏量小的机泵和管阀件等设备。 (三)输送 优选采用管道输送,减少罐车和油船装卸作业及中间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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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储罐之间收发挥发性有机液体,可采用气相平衡技术。 含溶解性油气物料(例如酸性水、粗汽油、粗柴油等),在长
距离、高压输送进入常压罐前,宜经过脱气罐回收释放气,避 免闪蒸损失。 (四)延迟焦化 采用冷焦水密闭循环、焦炭塔吹扫气密闭回收等技术。 宜采用密闭除焦技术改造。 (五)脱水脱气 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 (六)防腐防水涂装 采用低 VOCs 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 (七)污水处理场 含油污水应密闭输送,安装水封等控制措施。 尽可能减少集水井、隔油池数量,将污水沟渠管道化。 集水井或无移动部件隔油池可安装浮动盖板(浮盘)。 (八)循环水冷却塔 宜采用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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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加强人孔、清扫孔、量油孔、浮盘支腿、边缘密封、泡沫发生
器等部件密封性管理,强化储罐罐体及废气收集管线的动静密
封点检测与修复。
宜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随着国家环保法规日益严格,大气污染治理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而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更是备受关注。

为有效控制这些有机物的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应运而生。

一、什么是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于挥发成气态的有机物质。

常见的有机物质包括石油和石化工业中的烃类物质,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溶剂、汽车尾气和化学药品等。

这些有机物质的排放对于大气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为什么要编制VOCs源排放清单?针对大气污染,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法规,并且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

实际上,为了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政府部门需要了解到企业的排放造成的影响,VOCs源排放清单编制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的。

因为只有对企业的排放清楚了解,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大幅度减少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三、如何编制VOCs源排放清单?VOCs源排放清单的编制是一项非常耗费时间和人力物力的工作。

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数据收集在编制VOCs源排放清单时,首先要收集企业的各种数据,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类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种类、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

此外,还需要现场勘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对于排放未经控制的VOCs用量需要进行实际测定。

2.逐层分析对于每家企业,建立其逐层分析的排放清单,分析每一种产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原材料、辅助剂和催化剂、原料的化学反应产生的VOCs产物、每一生产工艺中涉及到的挥发有机物的制备、保养和应用操作、储存和处理等步骤中产生的VOCs排放,以及VOCs排放控制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等信息。

3.模型计算在收集了企业的各种数据和进行了逐层分析之后,需要使用数据模型进行计算。

这种计算需要使用到国家大气污染计算模型,根据某一企业的排放数据,来进行贡献和影响的计算。

一旦计算得到某一企业对于大气环境的排放贡献和影响,便可探讨如何推行VOCs和空气净化技术来降低企业的排放。

石化工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石化工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 企业建立时间:生产装置初建时间(近扩能改造时间:生产装置扩能改造时间(
以改造后投产时间为基准)。
注意事项- 表三-1企业概况信息
• 原料:常减压装置为原油、重油或凝析油; 其它炼油装置为馏分油(石脑油、蜡油、常 压渣油、减压渣油、柴油等);乙烯装置为 石脑油、轻烃、加氢尾油;PX装置为重石脑 油;聚乙烯装置为乙烯;顺丁橡胶为顺丁烯 ;SBS装置为苯乙烯和丁二烯;环氧乙烷为 乙烯等。 • 原料加工能力:用于炼油装置;化工装置填 写产品生产能力(如:10万吨聚丙烯、5万 吨环氧乙烷等)
有机液体装卸排查
• 排查范围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Cs污染源排查 范围是在物料装载过程中,汽车、火 车和船舶(包括轮船和驳船)。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Cs污染源排查 收集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企业装卸设 施、装载物料、有机气体控制设施等 相关信息。
装卸VOCs污染源排查报告
包括:装载形式(汽车、火车、船舶)、装载方式(液下装载、 装车设施基 底部装载、喷溅式装载)、装车鹤位、装载物料、年装载量、 本情况 密封形式(密封式快速接头、平衡式密封罩、橡胶密封帽及其 它形式)、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套数、规模、工艺、效率)等。 从装载方式、密封形式、有机气体控制设施、企业日常维修、 装车设施检 监测、管理及相关记录等方面,分析企业装车设施的现状情况 查结果分析 和控制、管理水平。 根据装卸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XX公司对企业装卸设施进 行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 本企业主要采用XX的装载形式进行物料运输,共设有XX个装车 装载过程 鹤位,主要装载物料包括XX,XXXX年的装载量分别为XX 104t, VOCs排放估 针对装载过程共设置XX套有机气体控制设施。 算结果及评 设置有机气体控制设施时,首先核算有机气体控制设施效率为 估 XX%(收集效率、处理效率、投用效率、总效率);然后依据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估算本企业 XX年度装载 过程VOCs排放量为XX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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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源清单与控制技术指南近日,环境保护部第七轮次“2+26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发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问题最突出,占本轮次检查发现问题总数的 38.6%。

大部分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而且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无论是民众关心热议的细颗粒物(PM2.5 )还是臭氧(03 ),都和VOCs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此,特邀我院张新民研究员就VOCs污染的现状、来源以及控制对策进行系统介绍。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是指在常压下,任何沸点低于 250 C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室温(25 C)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因此,控制VOCs对改善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VOCs污染的危害性和控制的必要性VOCs共包括烷烃、芳香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它化合物8类。

大约1/3的VOCs是有毒的,芳香烃类、酮类、酯类等可以引起皮肤、眼睛、呼吸系统、血液、肝肾脏、神经系统等中毒,如甲醛、苯等。

VOCs不仅对人体有明显的毒性效应,还具有多重环境效应。

VOCs可以和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也能与大气中的OH、NO3-、O3等氧化剂发生多途径反应,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对环境空气的 O3和PM2.5均有重要影响(图 1 )。

图1 VOCs多重环境效应(左)及近地面臭氧生成机制(右)(来源:USEPA)在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很早就认识到了VOCs对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影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VOCs污染控制政策。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复杂,呈现高污染负荷、多污染物叠加等特征,已从传统的煤烟型污染逐渐过渡为以 PM2.5和03为特征的复合污染。

2016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六项监测指标中03是唯一一个不降反升的污染物。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03和PM2.5的协同控制。

VOCs作为PM2.5和03共同的关键前体物,控制VOCs排放将有利于降低 PM2.5和O3的浓度,减少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

我国VOCs排放特征1 :行业分布我国VOCs 排放来源非常复杂,工业门类齐全,产业规模庞大,且VOCs 污染物种类繁多。

根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公告2014年第55号),排放源主要包括交通源、工业源、生活 源和农业源四大类。

其中交通源包括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和油品储 运销等;工业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工艺过程;生活源包括生活燃料燃烧、 环境管理、居民生活消费、建筑装饰和餐饮油烟;农业源则包括生物质露 天燃烧源、生物质燃料燃烧源和农药使用等。

基于上述技术指南和相关统计资料计算, 2015年我国VOCs 排放总量为2503万吨。

其中工业源 VOCs 排放最多,占总量的 43%,其次是交通 源排放的VOCs ,占总量的28%,生活源和农业源排放的 VOCs 量比较接近,分别占总量的 15%和14% (图2)。

按行业划分,工业源中排放较多 的是化工、工业涂装、石化和印刷行业;交通源中,道路机动车油品储运销排放的VOCs 较多;农业源中农药排放的 VOCs 最多;生活源中家居用图2 2015年我国不同VOCs 排放源构成品、餐饮油烟和化妆品排放的 VOCs 较多。

严超弋>辔這■石UQA2 :区域分布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省份角度看,2015年我国城市(群)VOCs排放量可依据其在全国总量的占比,分为〉10%、5%〜10%、3% / 4%、1%〜2%和V 1%五个档位(图3)。

其中介于 3%〜4%的城市数量最多,共13个;长三角地区 VOCs排放量最大,占全国 VOCs排放总量的 19% ;介于5%〜10%之间的,从大到小依次为山东(9%)、京津冀地区(8% )、河南(7% )和珠三角地区(6% );介于3%〜4%之间的,从大到小依次为四川、辽宁、湖北、湖南、黑龙江、福建、内蒙古、山西、吉林、云南、陕西、广西、江西和新疆;介于1%〜2%的,从大到小的城市分别为甘肃、重庆、贵州、海南和宁夏;V 1%的分别为青海和西藏。

图3 2015年我国重点区域及不同省份VOCs排放量占比我国VOCs治理重点的确定厘清VOCs对O3生成的贡献大小是分区、分类、有序开展03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

臭氧生成潜势(Ozone Formation Potential , OFP)代表VOCs物种在最佳反应条件下对O3生成最大贡献,是综合衡量VOCs物种的反应活性对臭氧生成潜势的指标参数;OFP广泛应用于评估 VOCs在某一地区O3生成中的作用;OFP大小决定于VOCs物种排放量及该物种的最大增量反应活性。

通过估算不同区域、行业排放VOCs的OFP,确定生成O3的关键源和关键物种,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

1 :重点控制区域根据重点区域对全国 OFP的贡献来看(图 4),我国VOCs源排放的重点控制地区应包括长三角(15% )、京津冀(10% )、珠三角(7% )和成渝地区(6% ),特别要重视山东(10% )和河南(6% ),这两个省份对全国OFP的贡献与重点地区的贡献不相上下。

图4 2015年重点区域和不同省份对全国 OFP 的贡献2 :重点控制物种和行业依据VOCs 臭氧生成潜势研究结果,提出重点控制的VOCs 排放物种和行业。

强化排放控制芳香屆烯忍则瓠含氧VOCs (醛.|醐等)等活性VOCs重点削减排放甲苯、二甲苯、丙烯、乙苯、三甲苯、乙基甲苯、丁烯*乙烯、r二烯和甲醛等OFP最大的十种vocs 优先加强治理移动源、石油炼制、汕品储运、印刷以及机械没备制造* 交通运输设笹制j覆世筑装饰、家其制遗等涂裝上好3 :重点控制区域p J i y* 5 ? r -I ■3京津斃地区移动源、石化和化丁*机械设备制造、油甜储运*交通运输设涪制造、包装卬刷・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焦燥生产和建筑装饰等泻染源VOCs排放K打"地区移动源、石化和化口机械设备制适、建筑装饰、符成革制造•包装印刷、油品储运、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和电了信息等厉诛源VOCs排放珠三角地区石化*机械设备制造幫移动源、油品储运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洽涂料生产和制桂善污梁帖W审磁我国主要的VOCs控制措施国家政策2010年5月,环境保护部等 9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正式地从国家层面上提出了加强VOCs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将VOCs和颗粒物等一起列为防控重点污染物。

我国 VOCs控制工作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012年10月,《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出台,把VOCs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指标,从此VOCs的监测市场被打开,VOCs治理正式进入政府视野。

随后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为开展我国VOCs排放清单提供技术支撑。

2014年石化行业 VOCs治理全面启动,主要控制技术为泄露检测与修复(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 , LDAR); 2015 年全面启动印刷行业VOCs治理,主要控制技术为浓缩转轮和蓄热式催化燃烧联用。

其他它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正在逐步开展。

法律约束201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新增四个 VOCs污染控制条款,包括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材料和产品、VOCs有机废气治理、建立工业涂装台账以及泄漏管理等,体现了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终端治理的全过程控制理念。

不仅如此,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罚则的规定大幅度提高。

例如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多条涉及超标排放、不治理违规排放等规定。

超标排放不仅要罚款、停业整顿,严重者还要追究法人责任。

标准管控VOCs标准管控包括排放标准和监测标准两个方面。

概括而言,2010-2015 年期间,平均每年发布 2-3个VOCs相关标准。

涉及物种包括总烃、VOCs、SVOC、挥发性卤代烃、苯系物、醛、酮、酚8大类;采样方式包括罐采样、吸附法和采样袋等多种方法;分析方法包括气相色谱法(G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GC-MS )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 )等方法。

建议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开展VOCs污染控制的基本条件,但仍有许多技术细节需要研究:依据O3污染的空间分布格局,划定O3污染联防联控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同时在重点区域探索制定活性VOCs总量减排目标,并完善相关排放系数。

建立互相匹配的高精度 VOCs和NOx排放清单,以城市为单位识别O3敏感性,科学协同削减VOCs和NOx。

研究建立VOCs成分谱采样/分析标准和指南,加强典型行业 VOCs排放成分谱研究,甄别 VOCs活性物种及相关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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