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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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是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别墅群的安全防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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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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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200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宅小区residential area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件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集地。又称“居住小区”。
3.2 公共区域public area
除私人住宅以外的小区周界包围内的空间区域。
3.3安防中继箱/中继间 relay box/room of security system
用于连接安全防范的路由和安装安全防范信号传输设备的装置/房间。
3.4住房安防控制箱 control box of residential security system
对住户内设置的安全防范终端器进行连接、控制,并与小区监控中心连接的设备。
4 系统分类与构成
4.1 系统分类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人文状况、小区建设投资规模和安防系统功能、规模以及安全管理标示等因素,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类。
4.2 系统构成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小区监控中心
(安全管理系统)
周界防护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住户安全防范
图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构架图
5 系统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系统设计应满足住宅小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应以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
5.1.2系统设计应符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人防的重点是加强小区物业保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物防的重点是加强周介围墙或栅栏、楼栋口与分户防盗门等实体的防护;人防、物防是小区安全和防范建设的基础,技防是小区安全防范建设的发展方向。
5.1.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所在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要求。
5.1.5系统设计应与小区建设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5.1.6系统设计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5.1.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2 各类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要求
住宅小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布防及要求应符合表1
表1 住宅小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5.3 周界防护
5.3.1 实体防护要求
住宅小区的周界应设置围墙、栅栏等屏障进行封闭式防护。围墙、栅栏的高度不低于1.8米,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屏障应不易翻越。
5.3.2 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要求
5.3.2.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3.2.2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3.2.3 周界入侵报警应设防应无盲区和死角。
5.3.2.4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5.3.2.5 小区监控中心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主机或电子地图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
5.3.2.6 小区监控中心在收到警情时应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刻录、储存、打印功能。
5.3.2.7 系统应24h设防。
5.3.2.8 在小区周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警报信号时,监控中心图像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自动切换出与报警相关的摄像机图像(晚间报警区域的灯光自动开启)。
5.3.2.9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与安装应充分考虑环境气候、各种干扰因素引起的误报以及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等,宜选用抗干扰能力强的产品。
5.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5.4.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5.4.1.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4.1.2 系统应符合GB50395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