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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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测、检查和指导,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第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处理能力、养殖规模、地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深埋设施:包括挖掘机、填埋坑、覆盖材料等;(二)焚烧设施:包括焚烧炉、烟气处理设备、废渣处理设备等;(三)化制设施:包括化制机、消毒设备、冷却设备等;(四)生物降解设施:包括生物降解池、搅拌设备、温度控制设备等;(五)其他相关设施:如运输车辆、防护用品、消毒药剂等。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并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三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与操作第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应包括:(一)收集和运输:将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二)预处理:对病死畜禽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去除内脏、清洗干净等;(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如深埋、焚烧、化制、生物降解等;(四)废弃物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如废渣、废水等;(五)消毒和清洁:对处理场所和设备进行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二)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三)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等;(四)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发酵法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规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中,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本规范执行。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2017年7月3日??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农业部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行业动态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2017年6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 的意见。

意见征求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意见稿要求建 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意见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 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 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意见稿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 的,没收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 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环保税2018年开征再迈关键一步2017年6月27日,财政部网站正式公布了《环境保护 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在7月26日之前向公众征求意见。

环保 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对2016年年底通过的环保税法进行细 化,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 免、税收征管等内容,推动环保税真正落地。

环保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第一部单行税法,它将取代现行的排污费,加大对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力度,保护 和改善环境。

环保税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养殖 粪污排放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可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要求养殖所产生的粪污只需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可。

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 修建掩埋坑
(1 )大小掩埋坑的大小取决于机械、场地和所须掩埋物品的多少。
•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 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 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方法
病死动物及产品不处置存在的危害
◆ 直接造成了环境污染。散养户基本上都以土埋方式进行处置,但也 有部分养殖户缺乏法律意识,直接抛尸野外或对外销售,即使做到 深埋处理,也不符合无害化处理规定。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也给 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留下了隐患。
◆ 严重威胁着人类身体健康。个别农户和不法商贩为了自身经济利益 和逃避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甚至暗地将病死动物屠宰上市或以 低价出售给非法商贩,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一、深埋法
1. 掩埋法 是处理畜禽病害肉尸的一种常用、可靠、简便易的方法。选择地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
泄洪区、草原及交通要道,避开岩石地区,位于主导风向的下方,不影响农业生产,避开公共视野 。
2. 挖坑 挖掘及填埋设备 挖掘机、装卸机、推土机、平路机和反铲挖土机等,挖掘大型掩埋坑的适
宜设备应是挖掘机。
病死猪乱抛乱漂
江西高安事件
1. 2014年12月29日央视播出《追踪病死猪》,记者暗访江西高安病死 猪流入市场口蹄疫死猪卖给猪贩 。
2. 记者在江西高安跟踪调查一年,发现当地不少病死猪被猪贩子长期 收购,有些病死猪甚至携带A类烈性传染病口蹄疫!某屠宰场老板介 绍,他们的病死猪肉销往广东、湖南、重庆、河南、安徽、江苏、山 东等7省市,年销售2000多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病死畜禽⽆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号:国办发[2014]47号颁布⽇期:2014-10-20执⾏⽇期:2014-10-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家畜家禽饲养数量多,规模化养殖程度不⾼,病死畜禽数量较⼤,⽆害化处理⽔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

为全⾯推进病死畜禽⽆害化处理,保障⾷品安全和⽣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病死畜禽⽆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思路按照推进⽣态⽂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为⽬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效的病死畜禽⽆害化处理机制。

⼆、强化⽣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是病死畜禽⽆害化处理的第⼀责任⼈,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励⼤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害化处理。

对零星病死畜禽⾃⾏处理的,各地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病死畜禽。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各级⼈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害化处理负总责。

在江河、湖泊、⽔库等⽔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跨省际流⼊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和部门调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豫牧〔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农业、农牧)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18年11月5日河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直管县(市)要以当地的畜禽饲养量、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总数、处理能力应与当地载畜量相适应。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立与当地养殖量、无害化处理数量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和保险联动机制。

对生猪外其他畜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鼓励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

非农业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五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选址应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农办牧〔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近年来,各地加快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能力持续提升。

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

为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处置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畜禽养殖、发病死亡等实际情况,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要求,立足可持续发展,完善优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科学设置集中暂存点,稳步提高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组织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切实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要在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组织制定针对性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流程

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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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农业部发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发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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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召开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场会
自 本 范发布之 日 起,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 ( 农 发[ 2 0 1 3 ] 3 4号) 同时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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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7 年上半年广东省猪饲料、 水产饲料产量同比均大涨 据中 饲料_ r 业统汁系统 爪,今年上 年我省饲料总 产疆 1 3 7 4 . 1 4 万吨, 同比增K 9 . 7 0 % 其I f 1 , 配合饲料 1 3 l 8 . 3 4
养结合 , 积极探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J l l J 途径, 以养销
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m , 同绕养殖源 、 粪污处理和术端 利用 火环节, 加强扶持建设, 促进畜 禽粪污减量化、 无
化、 资源化 四是完善政策, } 』 J 文加大绿色斋牧业发展资金投 人, 构缱苗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体系 五是突 } { J 重点, 大力推进畜牧、 l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进养殖结卡 { 』 、
产区结构 、 规模结构渊擎 六是强化管理, 认真做好畜禽养殖 信息统汁 I 作 t = 是 传培i J 『 【 ,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指导服务 小次会议还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乡镇(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托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和技术力量的企业,组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四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具备无害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过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要求、生物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自行处理能力的必须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因重大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第六条禁止将任何病死畜禽作为动物饲料饲喂动物,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自行配备能够暂存病死畜禽的冷冻设施设备。

第八条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回收点,安排专用车辆定期到畜禽养殖场和回收点回收病死畜禽,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服务部或回收点、无害化处理中心,并填写《病死畜禽登记表》。

第十条县畜牧兽医局要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定监管协议,并实行驻厂监管。

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实施监管,并填写《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十一条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落实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

对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上述补贴资金的拨付,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病死畜禽登记表》支付给养殖户。

农业部公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公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书并发表讲话。 于 康 震 指 源自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国 水 产 养 殖 业 得 到 了 长 足 发 展 ,养 殖产量已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的 74.5%,约 占 世 界 水 产 养 殖 产 量 的 2/ 3 。但 随 着 我 国 水 产 养 殖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我 国 水 产 养 殖 病 害 种 类 也 不 断 增 多 ,近 年 来 ,每 年 监 测 到 养 殖 病 害 近 2 0 0 种 (其 中 已 经 列 入 国 家 疫 病 名 录 就 有 3 6 种 ),每 年 因 疫 病 引 起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高 达 300亿元以 上 ,严 重 影 响 到 水 产 养 殖 业 健 康 发 展 ,同时也成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 重大隐患。
于 康 震 强 调 ,抓 好 疫 病 防 控 ,保 障水产养殖业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 全 以 及 水 域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推 动 水 产养殖业转型升级、 实现绿色发展 是渔业部门的首要职责。水产苗种 产地检疫是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 的 关 键 环 节 ,非 常 重 要 、非 做 不 可 。 组织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 作 ,是 渔 业 领 域 贯 彻 落 实 《动 物 防 疫 法 》《渔 业 法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要 求 ,依 法 推 进 水 产 苗 种 产 地 检 疫 工 作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我 国 水 生动物防疫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 碑意义的大事。
2017年 第 14期
中国饲料
1
本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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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病死及病害动物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等有 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 散 ,保 障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规 范 病 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 化 处 理 操 作 技 术 ,7 月 5 日,农业部 公 布 了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 自 本 规 范 发 布 之 日 起 , 《病 死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农 医发〔2013〕3 4 号 )同 时 废 止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黑农厅规〔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已分两批下拨2018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黑财指(农)〔2019〕20号、黑财指(农)〔2019〕28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处理的给予补助的规定,严格审核补助对象和数量,据实发放补助资金,不是病死的或因疫情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不予补助。

在发放补助资金前,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要求,将拟发放补助资金的养殖场(户)或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相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防虚报、乱报处理数量以及冒领克扣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确保国家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要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完成率达到100%、无资金使用违规违纪情况、病死猪不造成环境污染情况、不发生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猪、补助对象对政策实施满意率90%以上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2019年度继续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予以经费补助,按照《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8〕4号)规定,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以切块形式下达各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需 求 .又可 防 止肝 分 泌 的铁 调节 肽 抑 制 肠 道 吸 收 铁; 教 槽 料 中添 加 足量 有机 铁 原 因 在 于 , 仔猪H { 牛 后 4 d ,其 十二 指肠 上皮 细胞 膜 已经 阡 始发现 仃铁 转 移蛋 白 。●
仔 猪 日粮 中添 加 铁 对其 生 产 性 能 的 影 响较 为 成熟 了。由于育种 使得 猪体 格增 大 , 血容量增 高 , 仔
康发 展 , 经 国务 院 同意 , 现 就建 立 病 死 畜 禽无 害 化 处理机 制 提 出以下 意见 。
总 体 思 路
报告 。跨 省 际流人 的病死 畜禽 , 由农 业 部会 同有 关
地方 和部 门组 织 调 查 ; 省 域 内跨 市 ( 地) 、 县( 市) 流


人的. 由省级 政府 责令 有关 地方 和部 门调查 。在完

工作研究 }WOR K R E S E ̄ , R C H
组, 结 果 如 表 4所 示 。
吸 收将 产生 负反 馈 抑制作 用 。 因此 。 选 择 吸收 率较
高 的微量 元 素 可避 开机体 对铁 的负 反馈抑 制 。
表4 日粮 中 添 加 不 同水 平 Mn对 仔猪 生长 性 能 的 影 响
里 矍 ! 塑 查 兰
O 2 0 4 J 0 9 0 1 6 0
. s E M
3 2 0
日增 重儋 6 4 0 6 4 0 6 0 8 6 0 8 6 1 7 6 1 7 0 . 0 6 6
采食 量/ g
料 重 比 1 . 9 3 1 . 9 2 1 . 8 9 1 . 9 O 1 . 8 9 1 . 8 7 0 . 0 6 l
三、 落 实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篇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3年10月15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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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病死畜禽犯法!贩卖病死畜禽判刑!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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