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模板之规约类公文1.条例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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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写法
一、基本释义: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二、基本特点:
1.内容的法规性
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2.时效的稳定性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约束作用。

3.制发的独特性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

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
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不能用条例行文。

这就从行文的源头上保证了条例的权威性、约束力
条例在颁布前,可以有一个试行的阶段。

经过试行以后,加以修改充实,作为正式文件颂施行,成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件。

三、基本分类:
条例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或批准,它规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领域的某些有关重要事项、问题、规定法律性条文、办法、方法或细则,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或者规定某些机关单位的组织职权,如《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或者确定有关专业、职业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奖惩等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或者决定某些特殊地区、特殊部门或特殊物品专门性的管理规则或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

四、基本框架:
条例一般由标题、签署、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题
条例的标题类似公文的标题。

可以由制发单位+内容(或适用对象)+文种(条例)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条例》,这一标题为规范标题;另一种由内容(或适用对象)+文种(条例)构成,如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由于一些条例需要有土个完善的过程,在这些条例的标题中,一般可以在文种前加上“暂行”“试行”等字样。

签署
所谓签署,实际上是在条例的标题下用括号括注的条例通过的时间、会议和公布的日期、施行的日期等。

如《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暂行条例》(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有些条例有通过的时间、会议和公布的日期,如《××市市政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2月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发布);有些条例的签署三者兼而有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1985年9月6日起施行。


正文
条例的正文结构内容,一般有总分式、条目式结构。

条例的正文内容必须写明因由、条规、施行说明三部分。

1.条例的因由。

即正文的开头或曰前言部分,一般应写明制定和发布条例的法律、政策依据,交代制定本条例的原因、目的,说明条例所涉及对象的有关范围。

紧接着以承启用语“特制定本条”过渡到下文。

2.条例的条规。

条规项是写作条例的主体部分,其内容有长有短,要视条例的具体内容而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条例的条规要有“条”有“例”。

“条”是从正面阐述条例的条文,应该讲明“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例”是从反面加以说明,即做不到怎么处理。

“条”和“例”的结构顺序一般是前“条”后“例”。

以“条”为主,以“例”为补充。

“条”的“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可以糅合在一起写。

而“例”则必须单独列出。

3.施行说明部分。

是指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般应包括条例的生效时间、解释、修改与废止的权限,适用的其他范围,与其他文件的相关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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