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筑名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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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国家规范对建筑的分类及定义:
1、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建筑。

举例:宾馆、酒店、办公楼、商业楼等。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举例:住宅、高级住宅、别墅、职工及学生等集体宿舍、公寓、旅馆、招待所、医院病房楼、托幼建筑等。

对于由两种以上功能组合的建筑按使用的功能对其定性,若各种功能均属于居住建筑系列,按居住建筑考虑,不能与住宅等同看待。

若集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功能的建筑属于公共建筑时,应按公共建筑考虑。

(注::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把旅馆、招待所归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设计;《房屋建筑学》把旅馆招待所归类为公共建筑。


3、住宅:供家庭居住的建筑。

(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对应的防火等消防要求也按其执行(主要是对建筑层数的定性,该层仍应设消火栓)。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应设电梯。

4、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层及两层以上的住宅。

5、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一幢单元式住宅可以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不考虑造价的情况下可以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但是塔式的住宅必须按塔式住宅考虑。

也仅一个单元的住宅是塔式住宅,必须按塔式住宅考虑。

两个单元以上的单元式住宅一般按单元式住宅考虑,单元式住宅是至少两个单元结构时连在一起的,整栋楼结构是整体的;有时多个单元的单元式住宅长度较长时设伸缩缝,但基础不断开,整栋楼的结构还可看成整体的,按单元式住宅设计。

火灾时单元式住宅,则可通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逃命,而塔式住宅则不能,只有提高防火措施。

6、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塔式住宅结构是完全独立的,与其他建筑相邻或靠近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规定。

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指的是如果是各自结构构造完全独立(基础也是独立的)的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不能按单元式住宅考虑,仍然执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但要注意,必须满足《高规》“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的要求
7、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8、公寓:居住建筑。

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

宿舍:居住建筑。

学生公寓的建筑防火设计可按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9、别墅:按住宅考虑。

档次高的符合高级住宅条件时按高级住宅考虑。

从灭火器配置角度
看属中危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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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级住宅: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如何掌握这些原则?一是看装
修复杂程度,二时看是否铺满地毯,三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住宅,如广州中国大酒店公寓楼,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等。

从灭火器配置角度看属中危险级。

11、高级旅馆:指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这些旅馆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

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

性质重要:指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楼;
建筑装修标准高:指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
资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指机密性大、造价高的资料;
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影响大:可燃物较多,火源电源多,火灾后容易造成损失大、影星大的结果。

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楼等,13、商业服务网点《建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楼、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建筑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管道穿该商业网点与其他用房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取防火封堵,隔墙上设置消火栓时不能暗装。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为一个防火分区。

14、商业服务网点《高规》: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楼、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为一个防火分区。

《高规》解释:1、与综合楼、商住楼区别: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当看似符合商业网点的定义时,由于在综合楼、商住楼内,仍然不能按商业网点看待。

2、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楼、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若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否则为综合楼),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大于300㎡。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管道穿该商业网点与其他用房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取防火封堵,隔墙上设置消火栓时不能暗装。

分析:1、若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不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而是其他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时,就不是商业网点了而是综合楼。

2、若有一个商有网点的地上一层和地上二层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且两层都是同一类型商业服务用房时,就不是商业网点了,该楼为商住楼了,按商住楼考虑。

若两层不是同一类型商业服务用房时该楼为综合楼。

按综合楼考虑。

3、若地上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设置层数超过两层,且各层都为同一类型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时,就不是商业网点了,该楼为商住楼了。

按商住楼考虑。

4、若地上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设置层数超过两层,且各层不是同一类型商业服务用房
时,就不是商业网点了,该楼为综合楼。

按综合楼考虑。

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网点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⑴、建筑高度超过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⑵、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

15、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一般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只有两种用途。

若下面若干层为办公或会议等,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此楼就为综合楼了。

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16、综合楼: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综合楼组合形式较多种多样:如:若干层商场,若干层写字楼(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
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做旅馆,若干层做车间、仓库;
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17、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设计时一律按高层对待,《高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裙房的结构并不独立,它是与主体结构相连、并附属于主体建筑的,有些裙房虽然与高层主体建筑设有伸缩缝,但其基础是连在一起的,其结构并不独立。

如果是一幢独立结构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即使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为零,仍应按“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的规定执行。

但应提起注意的是:这只是对结构独立的单、多层建筑本身的防火设计而言。

其进深和高度的处理仍应遵从“高规”第中对裙房的要求,即:“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这是因为,从消防车停靠作业面的需求来讲,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贴邻的结果与裙房是一致的。

18、网络级电力调度楼:可跳调度若干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19、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是指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如:歌舞厅、卡拉OK厅、含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室、保龄球馆、休闲场所、、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商业性质的台球室乒乓球室等健身场所、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迪吧、旱冰场、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不属于娱乐场所。

本人建议非商业性质的保龄球室、台球室、乒乓球室等体育活动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

争议:足疗店、美容理发店、按摩店不属于消费者自娱自乐场所,可不按娱乐场所设计。

住宅小区内会所内的健身房,其牌室,乒乓球室可不按娱乐场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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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范畴,但它并非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

并且,固定的桌椅座位已经占据了很大空间,类似于快餐店或者茶厅,所以,不宜将其定性娱乐场所。

但是,迪巴、网吧则明显属于娱乐场所,尤其是网友称之为“迷人忘我、神魂颠倒”的网吧,火灾教训惨痛。

20、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半地下室),地下、半地下建筑及地下、
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疏散均应按地下、半地下建筑执行。

二、《房屋建筑学》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对建筑的分类如下(仅供参考):
居住建筑一般包括宿舍。

公共建筑分类如下:
生活服务性建筑:餐饮类、菜场、浴场等;
文教建筑:各类学校、图书馆等;
科研建筑:研究所、科研实验场馆等;
医疗建筑:医院、诊所、疗养院等;
商业建筑:商店、商场等;
行政办公楼:各类政府机构用房、办公楼等;
交通建筑:各类空港码头、汽车站、地铁站等;
通信广播建筑:电视台、电视塔、广播电台、邮电局、电信局等;
体育建筑:各类体育竞技场馆、体育训练场馆;
观演建筑:电影院、音乐厅、剧院、杂技场等;
展览建筑:展览馆、博物馆等;
旅馆建筑:宾馆、饭店、招待所等;
园林建筑: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各类城市绿化小品等;
纪念性建筑:纪念堂、陵园等;
宗教建筑:各种寺庙、教堂等;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39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3条:地下室建筑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机械排烟。

四:关于设敞开楼梯间时防火分区的划分: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使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可不按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

五、建筑体积的计算:为消防设施的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所涉及的“建筑体积”应为建筑学的定义,如何计算建议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一般可按建筑物围护结构所形成空间的体积计算。

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应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可从首层地面算起;顶部应计算到屋面顶板。

六、建筑高度计算:为消防设施的依据
1、坡屋面建筑时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2、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时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或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七、建筑层数计算:为消防设施的依据
1、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时,可不计
入建筑的层数内。

但具体设消火栓时等消防设施时该层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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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时,可不计入建筑
的层数内。

但具体设消火栓时等消防设施时该层应设计。

3、建筑屋顶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
排风或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但可认为时设备层,如设备层五可燃物时,可不设消火栓。

4、当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住宅顶部多于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八、名词解析:
1、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
除外)。

解释:主要指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一般不包括居住建筑内厨房炉用火(但民用建筑中存在外露火焰或飞火可能者除外,如锅炉房等)。

据此,居民建筑的厨房炉灶可不视为明火地点。

但作为商业用途的厨房灶具宜作为明火地点。

2、散发火花的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解释:
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防爆等级低于相应区域防护要求的电气装置等固定地点。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般不包括居住建筑内厨房炉灶用火等,但存在外露火焰、赤热表面或飞火的固定地点时除外,如锅炉房等。

九、厨房名词解析: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

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

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

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

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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