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采购实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介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4个参加方,共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
我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加入GPA谈判涉及市场开放范围和国内法律调整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出价清单包括5个附件和1份总备注。其中,附件一至三是采购实体开放清单,分别载明承诺开放的中央采购实体、次中央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及各自开放项目的门槛价;附件四和五是采购项目开放清单,分别载明各采购实体开放的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总备注列明了执行GPA规则的例外情形。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10-08-26 13:26:57 浏览次数:【打印】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一、概况
政府采购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政府采购开始只是在国防部门实行,后来扩大到联邦民用机构。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有统一的采购条例,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是分别立法的,前者遵循的是《武器装备采购法》,后者遵循的是《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无论是国防部门还是民用机构都要统一执行《联邦采购条例》的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法律不适用于地方,但地方的政府采购法律不能违背联邦有关法律的精神。采购的组织形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历史上经历了以集中采购方式为主转变为以分散采购方式为主的发展过程,目前联邦政府的集中程度不高,而且并不全是强制性的。对于纳入联邦服务总署集中采购的部分项目,各联邦机构也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历史上是以密封投票为主,现在的主要方式是竞争性谈判,同时增加了简化方式,如采购卡、定点协议等。美国的政府采购不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非常重视保护供应商的利益。按现行法律规定,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可以向合同争议委员会申诉,或向会计总署投诉,还可以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等。美国的政府采购在强调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还要充分体现有关社会、经济乃至政治政策,如购买美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保护环境,限制购买不友好国家的产品等。虽然美国已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仍未放弃上述政策要求。美国政府采购活动都是专业的合同官员组织实施,合同官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经专业机构认定并由机构首长任命后才能上岗。美国已将政府采购的电子化作为今后的改革方向。
二、机构及职责
(一)国会
负责制定和通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并对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国会对政府采购的立法始于1809年,当时的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要通过竞争方式订立。随着形势的变化,国会不断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但至今美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目前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有500多部,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1949年)及对其修订形成的《合同竞争法》(1984年),《联邦采购简化法》(1996年),《小企业法》等。联邦政府采购法律及联邦政府制定的采购法规不适用于地方政府,但对地方有示范性。
国会对联邦政府采购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机构有众议院政府改革委员会技术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联邦会计总署。前者专门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欺诈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听证会,重点对象是联邦服务总署。后者是国会的下属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该机构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进行评估,可以审阅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为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提出建议,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同时,联邦会计总署还是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最权威机构,每年受理1000多件政府采购投诉,是美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
该办公室依法成立,是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现有25名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该机构为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引导各政府部门建立政府采购机制。
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在美国政府采购政策制定中发挥核心作用。主要表现在:该机构拟订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动议,代表政府各部门在国会立法时向国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采购法规,核批各部门依采购法规制定的补充规定,批准部门合同争议审理机构的设立等。该办公室是一个政策制定机构,不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督事务。
目前联邦政府机构(含政府设立的独立机构和公司),遵循的法规除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外,主要是《联邦采购条例》,该《条例》由《条例》本身及各部门的补充规章构成。《条例》由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工作。修改《条例》的组织领导和程序是: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下设《条例》理事会,办公室主任为理事会主席,成员有国防部、服务总署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长。理事会下设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和国防采购委员会,前者主要为服务总署署长,成员来自各部门,后者由国防部部长和航天航空局局长共同担任主席,成员主要来自国防机构。这两个委员会下各设若干个小组。若一个小组提出修改《条例》,修改意见经两个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决定是否签署。如理事会无法作出决定,则由理事会主席裁定,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三)联邦服务总署
依法成立,负责联邦政府部门部分通用商品及有关服务的集中采购工作,并可以依据《条例》制定部门采购规则,但在颁布前要获得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核准。
(四)联邦各部门
除联邦服务总署、国防部外,都是依法自主开展采购活动的分散采购机构。各机构首长还可以依据《条例》制定部门规章,但在颁布前同样要获得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核准。
(五)联邦附属机构
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科研院校、协会等。这些机构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六)联邦索赔法院
负责涉及政府采购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定事务,包括税收争议和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等。该法院现有17名普通法官,6名高级法官。这些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15年,可以连任。
此外,美国还存在各类为政府采购活动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为政府采购提供咨询、涉及服务的公司、律师事务所,没有专门的招标中介组织。
三、政策功能
美国法学专家称,政府采购要实现的目标有八个,即:竞争、正直、透明、高效率、用户满意、物有所值、财富分配及一致性。这些目标中,有些是相互矛盾的,要追求一些目标又不想放弃其他目标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情况的变化确定和选择主要的目标,这也是美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经常修改的主要原因。在这些目标中,竞争、正直和透明是最主要的。
在实践中,美国联邦政府当前实施的主要目标是:最高的质量,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广泛的竞争,实现社会经济政策,降低采购风险,维护政府信誉等。有些州政府的目标更为简明,例如衣阿华州政府采购的目标是“通过竞争用好纳税人的钱,竞争中对私营企业公平对待”。
联邦政府利用政府采购手段实现的主要社会经济目标有:一是购买美国产品。美国国会于1933年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要购买美国产品,并明确原产地规则具体界定美国产品。二是扶持中小企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通过价格优惠方式对中小企业给予照顾。中型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为6%,小型企业为12%。三是其他目标,包括提供就业机会,保护特殊产业,对外限制(如禁止对美国不友好国家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等。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贸易协议法规定《购买美国产品法》不适用于对等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仍然有效,同时还规定,低于开放门槛价的采购项目(货物为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7万美元),仍应购买美国产品。
州政府也有政策目标,例如衣阿华州的政府采购未对外开放,当前实施的政策目标与联邦政府相似,主要有:每年合同总额的10%应授予小企业。小企业由专门机构认定,标准是雇员不足21人、年营业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目前有1200多家,主要是由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开办的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只有4%~5%的合同授予了小企业。劳改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但在实际执行中争议很大。本州企业要同等优先。购买本国车要给予5%的优惠等。
四、采购模式
美国联邦政府实行适度集中、分散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除国防采购外,民用机构的集中采购部门为联邦服务总署。1999~2000财政年度,截至2000年1月15日,联邦政府采购总规模约1987亿美元,其中,国防采购约1333亿美元,占67%,服务总署约79亿美元,占总规模的38%,占民用采购的12%,其余均为分散采购。